飘天文学 > 买宋 >第二百三十八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四)
    3商业立法

    清政府采取“利商”、“恤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1kanshu

    康熙六年,也就是公元1667年,立法规定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不得强占关津要地妨碍商民贸易,否则要受刑事处罚。

    雍正朝又以重刑惩治贵族官僚仗势欺凌商人的行为。

    但在农与商的关系上,清朝仍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雍正上谕说“农为天下之本务,而工商皆其末也。”

    这个政策表现在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实行重要商品的官营制度,对偷越关卡与漏税等行为,客商和地方官一并治罪。

    对商人除征收关税外,还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矿税、茶税、酒税等。

    4禁海令和迁海令

    清政府长期实行限制对外贸易的禁海政策。

    顺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首颁禁海令“寸板不许下海”,违者不论官民按通敌罪论处,一律处斩,货物入官。

    此后,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三次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50里,焚毁沿海城廓庐舍,越界立斩,致使4000里海岸线人烟绝迹,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统一台湾后,于次年放宽海禁,对外贸易兴起,刺激了手工业、造船业的发展。

    清政府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处设立海关,作为通商口岸。

    在开放海禁的同时,清政府出于政治考虑,规定只准载重500石以下小船出海,并禁止粮食、兵器、木板、铁器、火药土硝、硫磺等出口。

    到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再次颁布禁海令,停止与南洋的贸易,严禁卖船给外国人,严禁运粮出口,违者立斩。

    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再次开放对南洋贸易。

    但到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又取消了三个口岸,只许广州一地继续通商,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对外通商口岸只限广州一地。

    清政府以严法长期实行海禁,禁止或限制对外贸易,堵塞了海内外商品交流,阻碍了萌芽中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除了法律外,还有司法机关,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和名称与唐宋时期基本相同,但职权管辖有所不同。

    它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刑部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案件。

    大理寺不掌管审判,专门对刑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都察院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三法司”对重大案件实行联合审判,叫“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后的判决必须报请皇帝批准。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代的基本相同。

    中央的最高审级是“九卿会审”。

    九卿是六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史和大理寺卿组成。每年审理死刑案件的“秋审大典”,九卿都参加。

    秋审是清代由朝廷官员定期复审外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明朝时便已有,它是在每年秋后霜降时举行的,清朝沿袭下来。

    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重大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做“斩立决”或“绞立决”,对危害性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时重审决定。

    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必须将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处理意见,于五月中旬前分别送给九卿,供秋审参阅。

    到八月份,九卿等官员到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因人犯监禁在各省,秋审只凭检册审核。

    秋审后,上奏朝廷,经皇帝御笔勾除者,才能正法。

    秋审后不久,到霜降后10日,九卿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斩监候或绞监候的重囚犯进行复审的制度,叫朝审。

    这是明英宗天顺三年公元1459年首创的。

    清代把处理京师案件称“朝审”,处理外省案件称“秋审”。

    明清时,除秋审和朝审外,还有“热审”。

    这本来是中国古代于夏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

    明成祖永乐二年公元1404年重又实行,清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定为制度。

    热审于每年小满后10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对不是犯死罪及流罪的犯人,酌情予以减等,笞刑杖刑宽免;监外带枷号的犯人,暂行保释去枷,到立秋后再补枷。

    经秋审和朝审的案件,有四种处理方法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奉祀。

    “情实”,即罪情属实,处刑恰当,这类案件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

    “缓决”,即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处理。

    “可矜”,即案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予处死,一般属于老幼废疾等人犯罪。

    “留养奉祀”,即情节虽严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免予处死。

    明清朝会审制度虽然存在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种种弊端,但它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对地方和中央司法机关的活动也是一种监督。

    除此之外,较出名的还有唐代的法律,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另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

    它所创立的法规,特别是唐律,也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法规创始于唐高祖李渊武德时期。

    李渊于隋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后,仿效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的故事,宣布废除隋法,与民约法十二条,规定杀人、劫盗、背军叛逆的处死刑,这是唐代创立法规的前奏。

    高祖即位后,下诏命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参考隋开皇律令见隋代法规,制定法律。

    到了武德元年十一月,颁行新格五十三条。

    接着,又命尚书左仆射裴寂等人制定法律。

    武德七年,制定律十二卷,五百条,诏颁行天下。

    与律同时制定的,还有令三十一卷,式十四卷。

    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还来不及大规模地创法立制,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一般是取隋开皇时期的法律稍加修改而成。

    史称新律除了把新颁的五十三条格纳入律中,并对流刑作了若干修改外,其余均同于隋开皇律。


章节报错(免登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