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天文学 > 买宋 >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汉朝的法律制度了。.1kanshu

    说起汉朝的话,还是很复杂的,因为秦始皇驾崩后,秦二世继位,荒淫无道,重用奸臣,导致天下大乱,于是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又进行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

    在公元前202年,刘邦终于打败了西楚霸王项羽,这才得以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西汉王朝。

    可在西汉末年,外戚当道,搞的整个天下乌烟瘴气,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机夺取了政权,代汉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权仅仅维持了7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了,以刘秀为代表的豪强地主集团夺取了农民起义的果实,于公元25年重新恢复了汉朝的统治,定都洛阳,史称“东汉”。

    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而汉朝法律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因为汉朝统治初期,统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确立了黄老学派的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同时主张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汉初经过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到了汉武帝时期,封建统治已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

    于是采纳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作为今后法制指导思想。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确定了“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等刑罚适用原则。

    汉朝的法律形式则有。

    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

    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叔孙通所定傍章律。

    张汤所定的越宫律,赵禹所定的朝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2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

    “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3科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

    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

    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

    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4比。

    5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入咸阳时,就宣布废秦苛法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这是西汉立法的开端“约法三章”。

    在建立西汉王朝以后,面对新的形势,刘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汉律。

    萧何在秦六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称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

    为了维护皇帝的尊严,补充九章律的不足,刘邦还命令叔孙通制定了有关朝仪方面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韩信制定“军法”,张苍定“章程”。

    汉初的立法,直到汉武帝即位时,没有大的变化,法律保持了相对的稳定。

    西汉初年,由于统治者贯彻了“无为而治”的方针,法律相对较为省简,也比较稳定,自刘邦至汉武帝期间法律无大变化。

    但汉武帝即位以后,连年对外战争,从而使社会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为了加强司法镇压,开始大规模增修法律。

    汉武帝命张汤制定了越宫律27篇,这是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

    又命赵禹制定了朝律6篇,这是有关朝贺制度的专门法律。

    这两部法规连同九章律,旁章律总计60篇,后人统称为汉律。

    同时为了加强对农民起义的镇压,汉武帝时期还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饮食法。

    为削弱和打击诸侯王的势,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还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强对思想言论的控制。

    至此,汉律的内容大量增加,体系庞杂,刑罚也相当严苛。

    自汉武帝以后直到西汉灭亡,西汉的法律基本上无大变化。

    后因“律令烦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约简法律之举,但也只是稍加删节,没有大的变化。

    一直到西汉末年,王莽建立新朝,托古改制,全面废除了西汉的法律,但并没有改变法律的烦苛状况。

    此后刘秀建立东汉王朝以后,废止王莽政权的法律,恢复了西汉的旧律,所谓“解王莽之繁密,还汉世之轻法”。

    同时发布了许多释奴法令和弛刑诏书,想以此缓和社会矛盾。

    但由于西汉旧律的庞杂,烦苛,再加以东汉历代君主不断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东汉的法律仍是科条无限,庞杂烦苛。

    章帝在廷尉陈宠的建议下,准备对律令进行一次大的删改,但旋即陈宠被免职,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东汉末年,董卓之乱使旧律湮灭。

    应劭于建安六年对汉律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整理与修订,但具体内容,无从考察。

    从两汉的立法活动中可以看出,西汉初年,刘邦废秦苛法,法律呈现由繁入简,由苛转轻的趋势。

    汉武帝时改变了这种发展趋势,后来虽有要求约简法律的呼声,但基本没有实现,东汉以后的法律又出现出烦苛入轻简的发展趋势。

    这种发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于阶级斗争形势的变化和立法思想的影响。

    至于刑法的话,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像是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于是开始考虑改革肉刑。

    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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