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天文学 > 买宋 >第三百二十九章 挑战
    不过安国瑞自己也清楚,这些想像与推理欠缺确凿的证据,所以他并不真正准备打一场官司。

    后来因为贫困,他将所佃土地陆续“出当”给汪老满、陈老三、傅小二等人,获“地价银”180两。

    一场惊动圣听的诉讼由此引发。

    因此我们结合上文所讨论的“当地”,易知这里的“地价银”当系指押金,并不意味着土地已被卖出。

    但这显然激怒了安秉健,嘉庆十四年1809十二月,当他风闻自己的土地被当后,立即派儿子安觐光前往查问。

    安国瑞拒不承认,并斥责东家不应诬赖。

    安觐光一面回骂,一面声称迨查访确实,将赴官具控,扯土另佃。

    看来,尽管对承佃人的行为极端不满,但地主并不能轻易解除租佃关系,除非能找到恰当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安国瑞不但出当田土,并且还将部分土地转租他人,安秉健对此似乎并未加以反对。

    容忍转租而禁止出当,或许是因为当地的押金太高,一般佃户难以偿还,容易导致地权纠纷的缘故。

    安秉健后来找到了安国瑞的转招佃户阿戈,终于获悉承当人姓名及当银数目。

    安国瑞听说后,认为官司已不可避免,决定先发制人,他选择了一个超逾规矩的方式京控。

    安国瑞并没有足够的盘费,他从威宁起程后,沿途算命,餐风宿露,抵京时已是嘉庆十五年1810九月。

    他自己写了状子,拦住某位军机大臣的仪驾,控告安秉健几大罪状:

    一、齐家沟坡、发舍块、载茹、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十余处田地本系自家祖业,被安秉健之祖安巡如霸占并骗去执照,自己的祖母、父亲则被强押为佃户。

    二、安秉健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引起安士照等人的控告。

    三、私自科敛、摊派,强迫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为佃户。

    四、私派寥文富为乡约,作恶害民,滋扰村庄,而安觐光每年巡边一次,强令各佃户宰牛杀马款待,如有违抗,即将该佃户佃耕之地另佃他人。

    五、招养讼师,控占他人田地,勾通书役,掩饰朦胧,出入州道衙门。

    六、安秉健之子安觐光拷打白磨鲁固致死。

    这位军机大臣接过状纸后,立即上奏嘉庆皇帝,把安国瑞交刑部讯供,之后又奉御旨,将其递解回黔审办。

    黔抚鄂云布当即委侯补贵阳知府孟正笏、大定知府安嘉相亲赴威宁州,同该州州牧郑五典一起调查、审理安国瑞状词中所提及的案情。

    嘉庆十六年1811三月二十二日,护理贵州巡抚印务布政使齐布森遵旨向嘉庆皇帝汇报审理情况:

    一、齐家坡、发舍块、载茹座落在云南镇雄州,原系逆犯法漏在约的产业,被收归官府变价发售,雍正十年,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当官承买,执有镇雄州给与管业的印照,每年纳税粮五石八斗一升,在镇雄州完纳。

    发嫩扣、别鲁块、别苏、猴子岩、狮子硐、法盖、以云等七处田地系安秉健祖业,额粮二十一石,在威宁州实征册内有安巡如的户名,并有每年在威宁州、镇雄州的完粮串票。

    发嫩扣、别鲁块系安国瑞佃种,有双方订立的佃约可凭。

    二、所谓招引匪徒、霸占民业、杀人放火之罪名,原系安士照与安秉健争产,“告官被责”,遂起意陷害,于乾隆四十八年赴官诬告,经审明后安士照已被判处充军。

    至于强押苏友松等为佃以及科敛等情,系黄美伟从中唆讼,各教唆、诬告之人已于乾隆五十八年依律惩处。

    三、寥文富并非乡约,而是安秉健任命的头人,每年负责向各佃户家催收租粮,如果安觐光每年强迫佃户供应,寥文富作恶乡里,滋扰乡村的话,为何并无别人控告,安国瑞必系诬赖无疑。

    四、招养讼师勾通书役一节,经讯据,安秉健供称延请云南岁贡柯春在家教读,并非讼师。

    而柯春亦称只在安秉健家教读,并无干预州事。

    安国瑞对此无可指证。

    五、白磨鲁固向在铅厂佣工,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初八日因患病回家,医治无效,于十三日病故。

    六、以上事实安国瑞无从狡辩,理屈词穷,对私当地土,将银花用,畏惧控追,捏词诬告等情供认不讳。

    最后,齐布森建议,安国瑞系边省夷人,冲突仪仗,妄行奏诉,所控全虚,应从重处罚,杖一百,发遣黑龙江给军人为奴。

    其所私当之田土,令安国瑞家属给还承当人银两后收回。

    至于发嫩扣地土,系安国瑞之祖母向安秉健之祖佃种,已经数代,应由安国瑞之弟安国荣继续耕种,安秉健不得另佃他人。

    “安国瑞控案”并非一个孤立的事件,早在乾隆九年1744,毕节县就发生过一起惊动黔、蜀二省的“猓民”佃户与土目苏文玉的争斗案。

    而在安国瑞控案之前两年,平远州亦发生过一起类似“陈登云控案”。

    这一系列案件均记载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文献中,由于材料的单一,我们其实很难弄清个中的是非曲直,但不管文献制造者的立场如何,他们的笔下无疑已“真实”地展现出清代黔西北的一些社会关系,其所反映的家奴丫头、娃子状况、土地出租、出当、转租等情形完全可与1949年后的田野调查相印证。

    围绕着以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为中心的种种争斗以及家奴的“出户”抗争,我们看到了改流后土目所面临的种种挑战。

    他们不但政治特权受到诸多限制,并且许多人的经济地位已有所下降,例如土目安达一家长期向佃户借银,以租粮作抵,安达甚至无钱完婚等等。

    “猓民”佃户积极利用流官政权向土目挑战本身便蕴涵着相当丰富的信息。

    我们需要联系明代地方政府的状况,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此问题。

    传统时代的政府大概有两种主要任务,一是保证钱粮的征收,一是维持地方社会的稳定,各种形式的动乱固然要予以制止并镇压,平常百姓的矛盾升级时同样须参与调解乃至裁决,由此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诉讼活动这些活动的背后隐含着两个前提。

    一是百姓承认官府的权威,愿意通过它来解决争端;一是官府有能力召集当事各方并保证判决的执行。

    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其实是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走向深入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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