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有配偶者在沒有解除前一個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又和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或者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重婚。
明知他人有配偶,還和其辦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也構成徵婚。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面這樣,是法律上的規定。簡單而明瞭。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則存在大量的問題。
有配偶而又和別人結婚的,非常好確定。只需要到兩個地方的婚姻登記機關查一下婚姻登記就一目瞭然。
但對於如何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沒有那麼容易了。
要知道,我國刑法採取的疑罪從無的原因,也就是說,只要公訴方的證據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就不能定罪。
郝好在聽到查山問出“你對重婚罪瞭解不瞭解?”這個問題時,就明白該怎麼說了。
他開始詳細的向查山講解了,什麼是重婚,什麼是重婚罪,什麼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果然,郝好這種主動出機的做法,立刻就取得的查山的信任。
“如果早遇到郝律師你就好了。”查山長嘆了聲說道。
查山的話,讓郝好有些摸不住頭腦。但他也沒有胡亂說話,而是在等查山繼續說下去。
“其實,我是做業務的。我和我妻子就在談業務的時候認識的,我認識她的時候,她還只是雲山商貿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業務員。”查山開始慢慢地向郝好講述起自己的故事。
查山的妻子叫蔡雲燕,正如查山所說,他們是在做一起業務時認爲的。
蔡雲燕很漂亮,而查山又很能掙錢。當很能掙錢的查山追求起新入行的蔡雲燕,很容易就追上了手。
兩人婚後還算幸福,特別是在有了一個漂亮的女兒之後。有了錢的查山,甚至做起了全職奶爸。
此後的蔡雲燕也一路升職,慢慢地做到了業務經理的崗位。
做了業務經理後的蔡雲燕,則越發的忙碌了,出差已經成爲家常便飯。
而且出差的頻率也越來越高,每次出差的時間也越來越長。
但這一切,都只是讓查山更加的關心她而已。
只到有一天,他帶着女兒去接蔡雲燕下班。
那天是女兒四歲的生日,說好的兩人一起去幼兒園接女兒,然後一家三口一起喫晚飯。
可到了該接女兒的時間,蔡雲燕沒有出現。查山只好先接了女兒,然後再去雲山商貿接妻子。
可令查山無論如何都想不到的是,他竟然親眼目睹妻子臉上帶着潮紅,從雲山商貿老闆侯榮山的辦公室走出來。
蔡雲燕也沒有想到,他竟然會在公司裏見到老公和女兒,更加沒有想到,自己竟然以這種狀態見到老公和女兒。
兩人一時呆住了。
但深愛女兒的查山並沒有選擇鬧事,而是很平靜的告訴蔡雲燕,他和女兒是來接她下班一起喫晚飯的。
這是他們結婚後喫的最難受的一頓飯,也是他們一家三口一起在外面喫的最後一頓飯。
功夫不負有心人,查山終於從其他的渠道,查到了一些東西。
比如,有人信誓旦旦的告訴他,曾親眼見過兩人相互叫“老公”“老婆”。
還有人明確的告訴他,在雲山商貿公司之中,公司的員工也私下叫蔡雲燕“老闆娘”等等。而且,“雲山”這兩個字,就是蔡雲燕和侯榮山兩人名字各取一個字組成的。
在查山長期對蔡雲燕和侯榮山的跟蹤的結果,基本上可以證實,兩人經常出雙入對,一起下班,一起外出喫飯。這絕非一般的上下級關係可比。
深思熟慮之後,查山決定報警,而且是以蔡雲燕重婚由爲報警。他要讓蔡雲燕付出代價。
受理案件的古城區派出所刑偵中隊在收到報案,並且看過查山提供的證據後,立即傳喚的蔡雲燕。
而出乎查山意料的是,在如此多的證據面前,蔡雲燕一口咬定,自己和侯榮山只是普通的上下級關係,而並沒有任何的婚外出櫃行爲,更不可能重婚。
古城派出所刑偵中隊在對證據認真考慮再三後,仍然對蔡雲燕採取了強制措施,只不過,沒有拘留,而是取保候審。
然而,在古城派出所刑偵中隊此後的調查中,並沒有能夠發現更加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蔡雲燕存在重婚事實。
依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古城派出所最終撤銷了案件。蔡雲燕徹底恢復了自由。
但查山和蔡雲燕的關係也到了冰點,但查山並沒有因此而提出離婚。
查山非常的清楚,一旦兩人離婚,蔡雲燕就可以和侯榮山公開的雙宿雙飛,自己即使是發現了更有利的證據,也不可能將這個女人送進監獄了。
但蔡雲燕爲什麼沒有主動提出離婚,就不是查山能夠理解的了。
在報案不成的情況下,查山這纔想到了找律師。
於是,他通過網絡,找到了郝好的名字,而在發現郝好曾經成功的辦理了幾起刑事案件後,這才撥打了郝好的電話。
聽到查山說到找自己的理由後,郝好只是淡淡的一笑,根本就沒有當真。
查山說他在報案不成後,纔想到找律師,這點,郝好從不懷疑。如果他事先找過律師,也不會走到現在這種地步。
但他說看到自己的業績就找上門來,郝好並不完全相信。
可能有這方面的因素,但郝好也相信,查山在來找自己之前,不知道已經找了多少律師。而郝好更相信,在查山從自己這裏離開後,還會再找更多的律師諮詢。
這是人的天性,無可厚非。
一個人一輩子可能就遇到一起案件。這些案件也許相對於天天和各種案件打交道的律師而言,是很小的事情。但對於當事人來說,可能就是天大的事情。
而在選擇律師時,又沒有客觀的標準供當事人一參考和選擇,完全就是暗箱裏摸獎一平,摸到什麼樣的律師出來,連後悔的機會都沒有(主要是當事人解除委託時,大多數律師不退錢)。
當事人當然更是要慎之再慎了,多找幾個律師諮詢諮詢,比較比較也就是人之常情了。
那種一遇到當事人上門諮詢,就認爲案子一定就得是自己的律師,可以說是有些想當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