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楚墓鎮 >第兩百五十六章 我說你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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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振山發現情況有異,早已拉着葉振南起身和花兒爺他們同站一處。轉眼間兩三百人的院子裏,只有餘有二三十個人。

    代福榮的注意力都在葉楓喬的和守將令上,不但要隨時迎接他人的言語挑逗——不,是挑釁。還要控制自己的脾氣,他怕自己一個忍不住激怒了葉楓喬,絲毫不懷疑葉楓喬有毀掉守將令的膽量。

    代福榮背對着院門,沒有發現院子裏的不正常。而他手下的人,還以爲是自己找的幫手來了,把院子裏的人嚇走了,絲毫不懼不說,還有有點洋洋得意。

    直到王孝男的聲音在耳邊響起,他們才意識到事情有變。然後,再看向葉楓喬的目光,全帶着利刃,想把她剝皮拆骨方能解心頭之恨似的。

    代福榮被怒火衝得心裏發漲,沒有發泄的出口,緊咬的牙齒似乎咬斷了才解氣。自己知道葉楓喬是在拖時間,只是沒想到王孝男會來,在拘留所裏待着的人也能走出來,是自己太小瞧了他們!

    望着礙眼的王孝男,代福榮覺得心裏的怒火把整個腹腔都燒得灼熱。可是快要氣沒的理智依然記得,福悅樓的那位對自己的叮囑。代福榮想着被人在耳邊再三絮叨過‘不要動王孝男!’,他又因自己受制於人而無力反抗惱恨起自己來。

    朱玉傑露出禮貌的微笑,向代福榮以及旁邊的閔友成和楊立廣道:“真是不好意思幾位,由於雷家這次來的人太多,在鎮上耽擱的久了些,等今兒這事了了,我們再向幾位賠罪。”

    朱玉傑的言行舉止讓人挑不出一絲錯處來,還甚是友好熟稔的向代福榮道:“到時還要麻煩榮哥,你給我們按排一下包場了嘍!”

    代福榮鐵青着臉,恨不得把笑得燦爛的朱玉傑一拳打扁。但是,他不能!

    閔成富上前附在他耳邊低語了幾句,代福榮的惱羞成怒的表情有瞬間的停滯。而後,變了神色,臉上掛着讓人不寒而慄的笑容,望着眼前衆人。

    衆人都在納悶望着他,手指着葉楓喬,張開嘴狠話還沒撂出來,幾道光閃過,耳邊傳來幾聲“咔嚓咔嚓”聲。

    這時衆人才發現一個年輕男人舉着相機對着他們拍照,換着角度旁若無人的拍,好像沒看到所有人都望着他。

    他似乎像是完成了某種任務,臉上露出滿意的笑容。收起相機再望向衆人時,雖然臉上還帶着淡淡地笑容,卻給人一種冷冰冰的感覺。

    “你又是誰?”代福榮看着他,心裏憋屈。這是自己太老實了?誰都能尋自己的不痛快了?

    年輕人收起了不像笑的笑容,嚴肅的神情看起來竟與王孝男有幾分相似。再回頭望向王孝男,他是兩眼望天不發一言。

    “我仔細地看了一遍,你們這是不屬於喜宴喪宴,也不是宗教ji hui……加上剛剛出去的那些人,這算是非法ji hui?”年輕人的目光望向葉楓喬後,又轉向還未收回手的代福榮,“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言語威脅恐嚇他人……以上違法行爲,引起打架鬥毆……看你們人數——應該定性爲聚衆鬥毆。”

    胡說八道!血口噴人!代福榮一時也就想起了這兩個詞,心裏有了罵孃的衝動:你哪隻狗眼看到我們是非法ji hui?還入侵他人住宅?你哪隻耳朵聽到威脅恐嚇他人了?聚衆鬥毆?你他媽的是不是就看我擡擡手了?有病!

    不只是代福榮這樣想,是院子裏的人都有些碎碎唸的埋怨。看年輕人穿戴不俗,又臉生的緊,一時摸不透他是什麼意思,那些主事人和代福榮都沒說話,其他人也都不敢隨便接話。

    年輕人不理會應該是不在乎別人的目光,緩緩地絮絮自語般地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說到此處,深深地看了代福榮一眼。

    忽略代福榮一副氣短的樣子,繼續道:“‘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

    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年輕人講到‘拿刀動棒,大打出手’時,眼神像掃描儀似的,在代福榮以及他身邊的人身上來回巡視,像是非要從他們身上找到‘刀棒’,看得代福榮氣悶。又好奇——這人到底是誰?

    代福榮被他看得不知心虛還是不滿,氣惱得轉移了視線。年輕人臉上似有滿意神情,繼續說:“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以下四條者{一}多次聚衆鬥毆的;{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年輕人的目光掃視衆人,“你們誰沒有16週歲站出來!沒有?”

    “我說你誰啊?你是來**律課的嗎?”閔友富聽不懂他的長篇,一個穿着不俗的人來給他不急不徐地**律。讓他心生懼意又帶着慌張的同時也有一股不明的怒意。

    如果不是對他絲毫不知,閔友富早就鼓動着人一起撲上去,先教訓他一頓再說其它的,“違不違法不是你在這叨叨的!榮哥,你把兄弟們叫出來鬥他一頓,省得他在這兒瞎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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