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三十九章 與時俱進的法律
    需要說明,因爲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內容已無法考察,現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書省二十四曹司爲其篇目名稱。.

    分爲兩種,一種是關於尚書省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種是頒行天下的,叫做散頒格。

    唐式見於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貞觀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刪垂拱式二十卷,開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加上祕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僕、少府、監門、宿衛、計帳等官署爲其篇目名稱。

    唐代法規除律、令、格、式外,還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爲一種法規的名稱,始見於周禮“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這裏六典,指六官之典,即關於官制的法規。

    唐代的典也是這個意思。唐玄宗開元時期編纂的唐六典,是關於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規大全。

    此書雖未正式頒行,但因它是排比現行令式編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視爲一種法規,與律令格式相輔而行。

    敕或稱詔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內容相當龐雜。

    大部分詔敕與法規無關,但有一部分詔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規範,應當算做是一種法規。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從詔敕中選編出來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規,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詔敕又次之。

    但在實際執行中,有詔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詔敕的效力反出於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過去辦案的成例,唐代允許在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成例辦案,因此例也是一種法規。

    不過唐代不象後來那樣重視例,特別是反對用例來破壞法律的明文規定。

    唐玄宗開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聞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後,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規的特點主要是1維護皇權,確認皇帝總攬一切、至高無上的統治地位,公開承認尊卑良賤的差別,維持封建的等級壓迫制度。

    從地主階級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在對農民的刑事鎮壓上比較注意掌握分寸;對地主階級分子攫取法外特權的行爲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倫常道德觀爲指導思想,比較重視禮與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強制力爲後盾來推行禮的規範,另一方面又以禮爲精神支柱來加強法的鎮壓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種法律形式結合起來,組成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用來調整封建社會各方面的社會關係。

    所以,由此一來,唐代法規對後世有很大的影響,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後歷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當做創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將唐律連同疏議納入宋刑統,當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於唐律。元至元新格二十篇,同於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惡、八議、官當之制,也都沿襲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爲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明太祖採納了他的意見。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體例都沿襲唐律,其後雖改爲以六部名律,體例有所變更,但在內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襲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響。

    同時唐律對國外也有很大影響。

    像是朝鮮、日本、越南諸國的古代法律,大半從摹仿唐律而來。

    朝鮮的高麗律,日本的大寶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陳太尊建中六年國朝刑律,都與中國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還值得一說的是秦朝的法制,總的來說,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變法以來,在長期政治實踐中,秦統治者不斷把法家理論運用到法制建設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後來,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採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權爲核心的一整套國家制度,構築了中國歷史上數千年相傳的專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把法定的重刑主張推向極端,用嚴刑峻法來鎮壓臣民的反抗,用橫徵暴斂的方法維持龐大的國家開支,終於激起農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幾年,即告飛灰煙滅。

    可雖說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制史上仍然佔有獨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爲秦王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政權,其創立的國家制度、法律制度對後世封建國家一直有重要的影響。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強烈薰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響的政治人物制定出來的,在整體風格上法家色彩極爲濃厚,與西漢中期以後深受儒家影響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說,秦朝的法制風格,在中國法制史上是獨樹一幟的。

    還需值得注意的是,由於秦王朝存在的時間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在統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論及秦朝法律制度時,實際上包括了統一以前特別是秦始皇在位期間秦國的法制,並不單純指統一以後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麼說呢,秦朝各項制度很大程度上淵源於秦國發展過程中創立的體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許多內容也都來源於商鞅變法以後確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劃分爲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包括商鞅變法至統一以前。

    在這一階段,秦朝法律制度的總體風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階段自秦統一至滅亡。

    秦始皇統一以後,把秦國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國各地,使全國的法制統一到秦國法制上來。

    同時又頒佈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關於皇帝尊號的法令,關於廢除諡號的法令,關於實行郡縣制的法令,關於統一車軌、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關於焚詩書的法令等等。

    至於主要特色的話,秦律有着律仍保護奴隸制剝削制度、繼續實行輕罪重罰、注意運用法律調整經濟關係,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鮮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秦始皇統一全國以後,建立了以皇帝爲中心的高度集權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爲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權於一身的最高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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