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七十二章 榷茶買賣制度
    好了,繼續前文那個話題,關於榷賣,其實都已經簡單的說過了,在北宋前期,朝廷在淮南、江南東西、兩浙、荊湖南北、福建七路地區都實行過榷賣制度,特別茶葉,其中有交引法和貼射法兩種。閃舞..

    所謂的交引法,就是在淮南的蘄、黃、廬、壽、光等地官府設置十三個山場負責茶葉購銷。

    這幾州產茶之民每年既要向官府輸納名曰“茶租”的歲課,還要以茶折稅,餘下的茶葉亦得全部賣給山場,官府給他們的報酬是預支的所謂“本錢”。

    同時在淮南之外的其他六路,官府也設置了很多其它的山場,但並不向園戶預付“本錢”,而場是在園戶輸租折稅後“餘則官悉市而斂之”。

    收集過來後,官府再把茶葉分別運送到設在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爲軍、蘄口的六榷貨務。

    至於商人販茶的話,必須先到京師榷貨務交納現錢或金帛實物,換得提貨物憑證性質的“交引”。

    換取到後,再到六榷貨務十三山場兌取茶葉,轉向各地售賣,當然,也可直接到十三場入納錢帛,“計直予茶如京喧師”。

    自太宗雍熙年間始,宋朝在西北大量駐軍,“切於饋餉多令商入芻糧塞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癧至京師給以緡錢,又移文江淮荊湖給以茶炱及顆末鹽。”

    這樣,一手控制茶葉資源,一手換得入中糧草,中間“以茶引緋走商賈”,成了北宋交引法的主要運作方式。

    爲此,國家頒佈了一系列嚴酷的律條禁止園戶隱匿茶葉及商人私販,如“誶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鬻者,沒入之,計家其直論罪”。

    又因福建生產的臘茶質優而價高,故“臘茶之禁尤嚴於他茶,犯隕者其罰倍”。

    至於所謂的貼射法的話,也就是官府不再預給園戶“本錢”徵購茶葉,允許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

    官府原先賣茶獲得的“淨利”,由商人貼納。

    例如舒州羅源場中等茶,官府原給園戶本錢25文一斤收購,賣時56文,一斤淨利爲31文,現在商人從園戶處買茶後,必須運到山場按斤數向官府貼納淨利後方可出外販賣。

    官府“給券爲驗,以防私於售”,此券便是貿易許可證。

    貼射法在東南榷茶期間只短時間地代替交引法穿插實行了幾次,這是因爲地域有限,所以大多隻行於淮南,因此北宋東南榷茶制度還是以交引法爲主。

    到了熙寧七年,宋政府基於同西北少數民族進行茶馬貿易的需要,又開始在川陝進行榷茶交易。

    像是官府陸續在成都府、利州、梓州路及京西路的金州等產茶之地設買茶場47處,向園戶預付“本錢”徵購所有茶葉。

    這是因爲官府要把一部分茶葉運到陝西供買馬場買馬、賣茶場銷售,使得陝西的茶葉市場幾乎完全被官營壟斷。

    至於另一部分茶葉,官府在買價的基礎上加收23分“茶息”批發給商人,商人還得交納茶價的110買取交易許可證“長引”,然後只許在四川範圍內貨賣。

    可見川陝榷茶之法與東南地區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官營領域更廣。

    榷茶制度在茶葉生產和流通之間橫插上一道官營的環節,切斷園戶與商人的有機聯繫,使得介乎生產和消費之間的茶葉流通過程分成了兩個階段。

    官府的經營,並沒有結束茶葉的流通,它所把持的只是茶葉流通的第一個階段,即把各地園戶生產的茶葉從分散狀態統一收購集中起來,倒賣給商人。

    茶葉流通的第二個階段的任務,即把茶葉再銷售到消費者手上,則是由商人完成的。

    官府在它所把持的第一個階段裏,採取“凡茶入官以輕估,其撿出以重估”也就是低價向園戶買茶、高價向商人賣茶的手段獲得了鉅額茶利。

    而買賣差價,同樣是商人賺取利潤的不二法門,因爲若轉販到北方地區,“以至散於夷狄似,其利又特厚焉”甚至“利嘗至數倍”。

    這兩個階段可以說是環環相扣,靠嚴酷的法律得以維持,使官府和商人比肩攜手聯合充當了茶葉流通領域的經營主體。

    商人必須向官府入納錢、物才能購得生利的茶葉,官府也只有靠向商人售茶才能得到豐厚的利潤。

    正如林駉所言“榷溱茶之法,官病則求之商,商病則求之官,二法之立,雖曰不能無弊,然彼此相權,葚公私相補,則亦無害也。”

    包括葉清臣更明確地說榷茶是“刳剝園戶,資奉商人”。

    因此,在北宋榷茶制度之下,官府和商人首先結成的便是相互依賴、相互利用,共同剝削茶葉生產者、消費者和運輸者的夥伴關係。

    如果我們再進一步看,宋代的各類商品中,茶葉是流通空間跨度最大的商品之一。

    茶葉產地在宋代基本全集中在秦嶺、淮河以南,而銷售市場則主要是汴京等大中城鎮,特別是北部、西部周祕邊少數民族地區。

    產地和銷地距離遙遠,這就決定了茶葉流通的最大特點就是長途販運。

    而茶葉的遠途販運,尤其是大規模的遠途販運,絕不是一般中小商人所能經營得了的。

    就連蘇軾在議論商人販鹽時都曾說“凡小客本小力微,不過行饔得兩三程,若兩三程外,須藉大商興販,擬決非三百斤以下小客所能行運。”販茶實際也是如此。

    宋代一程是50裏,程也就是100150裏。

    宋代東南產茶區中最靠北的壽州到汴京的直線距離已逾600餘里,至於要經營“自南方水陸千里方到西界”之類的長途販運,對中小商人來說簡直不亞於上九天攬月了。

    既然“小商不能多販,又不暇遠行”或者更確切地說,稍遠程的販運,若“本不及數千緡則不能行”赴那麼茶葉的大宗遠販也就基本變成了豪商巨賈的專利。

    而榷茶制度的實行更爲富商大賈排擠、兼併中小商人提供了良機。

    如大中祥符年間,政府規定憑引兌茶“以交引至先後爲次,大商知精好之處,日夜使僮僕齎券至官,故先獲,初尖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後來又規定了交引償茶的期限,“或數月,或百日,逾期未至者,每十分複合別輸害二分見緡,謂之貼納。豪商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無以貼納,反賤鬻於豪商”。

    因此“每有司變法,下利既稞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能行適得獨賣其貨。故變法而橇刻利者適足使小商不來而爲大商賈積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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