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七十五章 萌芽
    前文已經簡要的說過了,榷茶法是禁榷法的一種,起源於唐,興於宋。

    特別是宋代四川茶葉運銷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

    相對於“書本上的法“,我們更應重視“實際中的法”。

    比如如果大家仔細研究一下宋代四川茶馬法的運作情況的話,甚至可見裏面都已經蘊含了一些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因素了。

    但從總體上看,宋代的榷茶法又阻礙了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這是非常矛盾的,真的十分的有意思。

    像是宋代四川茶園中的僱傭勞動非常普遍,宋政府對此持什麼態度呢

    比如景德三年七月,宋真宗因“林特,劉承璉條製茶事,過爲嚴急”,曾說:“園戶採擷用功,須更得人手,製造茶既逐等第給價,入等者不可私賣,亦是入官,今一切須令本戶造化,皆要精細,豈不傷園戶耶又傭力者衆,皆是平民,既斥去無用,安知不聚爲寇盜“

    也就是茶園戶採茶,需要僱傭一些勞動者,即“傭力者”,如將“傭力者”斥去,則有可能加劇社會矛盾,“安知不聚爲寇盜“可見,宋政府對待僱傭勞動的態度是十分明智的。

    所以宋代四川的茶園中存在大量的僱傭勞動,對此,呂陶在淨德集中有所記載,如宋神宗時九隴縣稅戶黨元吉等“自來承山壩茶園等業,每年春冬僱召人工薅劃;至立夏並小滿時節,又僱召人工趁時採造茶貨,逐日收來堋口投場貨賣,得錢收買糧食,並輸稅免役等錢。”

    另一稅戶牟元吉“自來只以佃食茶園爲業,其茶園偏峻,不任種植諸般苗色,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僱召人工,兩季薅劃,指望四月小滿之後,造作訖茶,得錢添還債利,並送納諸般稅賦。”

    還有稅戶石光義等“各爲僱召人工,每日僱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其茶破人四工,只作得茶一袋,計一十八斤。”

    可見,不管茶園主是自耕還是佃耕,繁忙時節,都需要僱傭大批人工,這種茶葉生產中的僱傭關係,表明了以下幾點:

    茶園的茶園主,既能向國家繳稅,“並輸稅免役等錢”,“並納諸般稅賦”,又能支付僱工的工資,“每日僱錢六十文,並口食在外”。

    可見工資已貨幣化,但茶園主是否是貨幣資本的擁有者,由於史料問題,我們還尚難斷定.

    此外茶園主生產茶葉的直接目的,是要作爲商品,投入市場,“指望四月小滿前後”,“得錢收買糧食。”

    以及茶園中的僱工,“皆是貧民”,只好“傭力”,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來獲得生活資料。

    茶園中的僱工,是“傭力者”,與茶園主並無人身依附關係,是自由勞動者。

    以上分析說明,在宋代四川,茶葉已擺脫了農村副業的地位,成爲一種日益高度發展的商品生產,而大量僱傭勞動的存在,又促進了這一生產的發展。

    同時在宋代四川茶葉生產中,還出現了商人預付貨款給園戶的情況,如“自來隔年留下客放定錢,或指當茶苗,舉取債負,準備糧米,僱召夫工,自上春以後,接續採取”。

    園戶“逐年舉取人上債利糧食,僱召人工,兩季薅劃”,這樣,商人擁有了可靠的茶貨來源,有利於在競爭中獲勝。

    而且預付款在茶葉生產,再生產中得到了增值,即茶商從茶園戶那裏所獲得的利息,而預付款對園戶也很有利,園戶可以“準備糧米,僱召夫工“,保證了再生產所需要的物質生活條件。

    園戶與商人不只是在流通領域中打交道,商人開始關心茶葉生產,因茶葉質量的好壞與其自身的利益慼慼相關。

    商業資本開始轉向生產領域,更加進一步的促進了茶葉生產的發展。

    而且宋代茶法的顯着特點是變動頻繁和地區差異大,像是整個兩宋東南茶法與四川茶法一直沒有統一起來。

    如宋太祖乾德三年,開始徵榷東南茶,仁宗嘉裙四年,下令廢除東南地區的狹義的榷茶法,改行通商法。

    四川等地的茶法是“川峽廣南聽民自買賣,禁其出境。”

    神宗熙寧七年,開始徵榷蜀茶,實行“茶馬法。”

    兩廣地區因產茶很少,固未曾禁榷,允許自由通商,但禁止把茶葉運到境外。

    徽宗崇寧四年,罷東南地區的通商法,改行“茶引法”,“罷官置場,商旅並即所在州縣或京師請長短引,自買於園戶,茶貯以籠箕,官爲抽盤,循第敘輸息訖,批引販賣。”

    政和二年,在崇寧四年茶法的基礎上,開始施行合同場茶法,“茶法自政和以來,官不置場收買,亦不定價,止許茶商赴官買引,就園戶從便交易,依引內合販之數,赴合同場秤發,至於今不易,公私便之”。

    商人販茶,應於“茶務請長短引”,纔可以“不經官司,許往赴茶園戶處私下任便交易”。

    此時,四川的茶法仍爲茶馬法.南宋時,東南茶法基本上仍沿用合同場茶法。

    而四川茶法卻有了很大變革,像是南宋高宗建炎二年,四川開始實行“茶引法”。

    也就是爲了保證榷茶法的實施,宋政府制定了嚴密的法律措施。

    凡販賣私茶者,“茶折稅外,匿不送官及私販鬻者沒入之,計其直論罪”,“私有茶一兩笞四十,四十斤徒一年”。

    對官吏販私茶,特作規定:“主吏私以官茶貿易及一貫五百者死,自後定法,務從減輕。”

    “太平興國二年,主吏盜官茶販鬻錢三貫以上,黥面送闕下。”

    “淳化三年,論直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州牢城,巡防卒私販茶,依本條加一等論。”

    對銷售與製造僞茶者,“一兩杖一百,二十斤以上棄市。”

    “對武裝販私茶等嚴重破壞榷茶法的犯罪行爲,處以死刑凡結徒持杖易私茶,遇官司擒捕抵拒者,皆死。”

    對能拿獲私茶者,給予獎賞,告捕者“一斤以上賞錢三貫文,每一斤加三貫,至三十貫止。”

    包括上面說過了,終宋一代,四川茶葉運銷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三種:通商法,茶馬法,茶引法。

    所謂的通商法,就是宋初,政府令“川峽諸川僞蜀政令有煩苛刻削害及民者,累詔禁止蠲除之”,明令罷去四川的榷茶法。

    蘇轍也曾說過:“五代之際,孟氏竊據蜀土,國用偏狹,始有榷茶之法,及藝祖平蜀之後,放罷一切橫斂,茶遂無禁,民間便之。”

    對此,宋會要輯稿則雲:“川峽廣南州軍止以土產茶通商,別無茶法。”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