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三百零八章 循序漸進的轉變
    不過如果從貴州的具體情況分析的話,早在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夏四月,巡撫閻興邦就上疏請安順府官莊丁糧,按則徵收的奏疏中提到。

    “黔地褊小,苗仲十居六七,向不編徵;漢民更多寄寓,並無恆產,去來靡定,難編入籍。”

    “黔省賦役,舊止萬六千六百七十餘丁,今已增多二千四百有奇”。

    由此可知,當時貴州境內大量人丁、土地,並未納入流官管轄編徵,改土歸流的目的即要把土官佔有的人丁土地改歸流官管轄治理,賦稅俱歸國庫所有。

    這樣,在中央王朝與土司之間實際上是一次權力的再分配。

    爲此,朝廷必須“將富強橫暴者漸次擒拏,昏庸者漸次改置”,分別剷除不法土司,削弱地方割據勢力,取消所謂“化外”之地,把中央王朝的統治強加於所有原來較爲自主自由的少數民族地區。

    所以在改土歸流的過程,必然充滿着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以及統治階級內部之間的矛盾,在某些情況下,它必然是一場刀光劍影經受“血與火”的洗禮的鬥爭。

    因此雍正時期,清王朝實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對不同地區和不同表現的土司,是分別採取了不同的策略。

    如對西北地區的甘肅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七載:“清改甘肅爲省,各土司仍其舊”。

    清王朝認爲甘肅土司“有悍衛之勞,無勃叛之事”,“絕不類蜀、黔諸土司桀驁難馴也。”

    故至終清之世,“甘肅土司從未變革”。

    而對於西南地區的雲南土司,清史稿卷五百十二載:雍正時改土歸流,鄂爾泰提出以瀾滄江爲界,“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內宜流不宜土”。

    對靠內地和邊境的土司採取不同對待;清史稿卷五百十四載:雍正六年1728年改流時,把“江內地全改流。”

    而對江外的木邦、車裏、孟連、孟定等土司則仍以保留。

    對改流土司採取“先革土司,後剿倮夷”的對策,將沾益、鎮遠、威遠、盈養、茶山、普洱等土司相繼革除。

    在四川省則以“用兵爲先”,重點軍事打擊烏蒙、芒部、東川、涼山及大小金川土司。

    在廣西,則“先改土司,後改土目”,削其大而存其小,憑藉土目以作維持。

    在湖廣則將永順、保靖、桑植、容美四大土司,盡行革除。

    對貴州的改土歸流,清廷認爲貴州的具體情況和雲南不同。應該採取不同的策略。

    在鄂爾泰的奏疏中就曾多次提及:“至於黔省土司與滇省異,一切兇頑,半出寨目,因地制宜,更須別有調度”。

    又說:“查雲南土官,多半強豪,所屬苗衆,悉聽其指使,殘暴橫肆,無所不爲。其土官懦弱者,兇惡把目,爲害尤甚,不但目無府州,亦並心無督撫。貴州土司單弱,不能管轄,故苗患更大。若不及此清理,約定規程,即使拏幾土官,殺幾苗首,亦不過急則治其標,本病未除,恐終難寧貼”。

    至於如何清理纔是治本而非治標

    鄂爾泰主張要以“制苗爲先務,而尤以練兵治苗爲急務”。

    也就是說對貴州的改土歸流,重點是用軍事武力以開拓“苗疆”,其着眼點是在於第一;開拓“苗疆”可以招來墾荒,增加國家的土地和賦稅。

    鄂爾泰的奏疏中就曾說道:“雲貴荒地甚至多,議者謂宜開墾。不知利之所在,人爭趨之,不禁其開墾而不來開墾者,緣荒地多近苗界,實慮苗衆之搶割。若果土司遵法,夷人畏伏,將不招而來者自衆。故臣必以制苗爲先務,而尤以練兵治苗爲急務。”

    第二:開拓“苗疆”以消除“梗隔”,有利水陸交通暢通。

    “雲貴遠居天末,必須商賈流通,庶地方漸有生色。今水路不通,陸路甚險,往來貿易者,非肩負,即馬載,費本既多,獲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諸物艱貴”。

    此外,貴州有水路與湖南相通,經鎮遠、施秉至黃平州,並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漸次開。

    這些地區均屬“苗疆”。

    貴州的黎平府、永寧州並有陸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維護交通暢通。

    基於上述兩點,故鄂爾泰把武力開拓“苗疆”作爲貴州改土歸流的“先務”和“急務”。

    過去,學術界對貴州的改土歸流問題,存在着兩個值得商榷的問題,一是把廢土設流等同於改土歸流;二是把改土歸流僅是理解爲廢除土官勢力,建立流官統治。

    從貴州的實際情況分析,廢土設流和改土歸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廢土設流僅是指將土官廢除改設流官,將原由土官統轄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轄。

    廢土設流還有其不徹底性,或上廢下不廢,遠廢近不廢;或已廢土設流又重新廢流設土,如對貴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廢土設流自明初就已發生,貴州建省就是明永樂年間廢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礎上建立的。

    但實際上也是上廢而下不廢,還存在衆多長官司。

    從理論上探討,明踵元故事,實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漸完善和發展的時期,基本上適應當時的經濟基礎和政治統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應該說當時土司制度還是處於上升的時期,還不是土司制度的衰敗和腐朽階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個別或局部地區實行的廢土設流,和改土歸流等同起來,顯然不甚切貼。

    改土歸流則是一次大的社會變革,它的任務並不僅是指廢革土官,而且,因貴州土官勢弱,改土歸流也不是將土官一律廢革。

    鄂爾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確地說:“土司改流,原屬正務。但有應改者,有不應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應改而不得不緩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審時度勢,順情得理,庶先無成心,而有濟公事。若不論有無過犯,一概勒令改流,無論不足以服人,兼恐即無以善後。如果相安在土,原無異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無異於在土也。”

    可知,對土司的改流與否,是以其“有無過犯”而定,並非對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貴州改土歸流的任務之一,就是廢革有“過犯”的土司或土目,將強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則改,能削則削。

    但對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並無過犯的土司,則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貴州改土歸流任務之二,就是調整疆界,劃撥尖牙,歸併事權,以便治理。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