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即如元祐二年1087年文彥博在論及官員差遣除授次序時所說,河北、陝西、河東三路爲重路,成都府路次之,京東西、淮南又其次,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兩浙路又次之,兩廣、福建、梓、利、夔路爲遠小。
至徽宗朝,設京畿路,又在三路之上。
南渡後,不再分等,分析其中的原因,可能與南宋時三路、京東路、京西北路已失,川峽四路又因戰時不可事事遙制,而置四川安撫制置使、總領所等要職,成都漕已無復昔日之重等因素有關。
以至方輿勝覽成都府條言“成都路漕置司成都,憲置司嘉定,而漕不及憲”。
至於提點刑獄路則無路分輕重遠近之別。
時提舉常平司已廢,紹聖時7年始復,其路分當同於提刑,亦無路分輕重遠近之別。
宋於一路置帥司與漕、憲、倉等監司,因此一路軍政主官應不少於4員。
實際情況是,北宋時,諸司除帥臣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爲1人外,其它如漕司則往往是兩員並置,三路甚至多達3至4員。
提刑司則多是文武兩員,而倉司亦置1至2員。
因此,實際上,北宋路一級軍政主官常多達5至7員,而南宋時,則要少些。
轉運司,“紹熙3年以來,使副、運判不雙除”,一路始置1員。
提舉司,不少路分由提刑司官員兼領。
因此,一般只有3至4員。
漕、憲、倉三司,作爲路級監司,負有“分部按舉”之責,須互分州縣,遍巡所部。
轉運、提刑司按部兩年1周,提舉司按部則1年1遍。
因此,景祐元年1034年五月與皇祐三年1051年十一月,兩次申命,“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廨宇同在1州,非所以分部按舉也,宜處別州,仍條巡察之令以付之”。提舉司後置,亦用此意。
從實際設置看,多數路分的倉司與漕、憲兩司同州,但亦有不少另置於他州。
如河北西路提舉司置於定州,兩浙路初設時置於蘇州,江南東路則始終置於池州。
甚至一些路分轉運使副兩司亦不在同1州。
如京東漕,景德時7年分治於廣濟軍與青州;梓州路兩轉運司也曾一度分治於梓、遂兩州。
路級諸司不在同1州內,除了出於“分割事權”這樣1種考慮外,應與便於巡按、行政有關。
宋朝一路監司爲就近便,“歲以所部州縣,量地遠近互分定,歲終巡遍”。
如江南東路,漕司置於建康府,憲司置於饒州,倉司置於池州,理宗時,救恤災傷放稅,真德秀即建議,將江南東路的州縣分成若干小區,“建康府、太平州、廣德軍常當責之安撫轉運司,寧國府、池徽州當責之提舉司,饒信州、南康軍當責之提刑司”。
由於一路的軍政機構分散在數州,因此,有重大議案,就須諸司至1地會議。
如河東路提刑司在太原,哲宗時,畢仲遊在與友人的書信中說:“比緣歲事,出至旁近郡,欲歸而得漕臺公移,會議役法,因徑到上黨,論有不決者,少爲淹留。及歸太原,始得所賜教翰。”
因此,宋代的路級政區與政府實際上是複式合議制的高層政區與政權機構。
所以宋朝是以轉運司爲主體的地方行政體制。
因爲宋代路級諸司之中,以一路首州知州兼任的帥司地位最爲尊崇。
轉運司次之,提點刑獄、提舉常平又次之。
宋朝官職有職、官、差遣之別。
由於差遣爲治內外之事的實職,故時人“以差遣要劇爲貴途”。
至於唐代以來的職事官,宋時已蛻變爲寄祿官、階官,僅“以寓祿秩、敘位著”,故不爲時人所重。因此,衡量路級諸司的地位,當以差遣高低爲別。
宋朝差遣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大抵已有條貫。
仁宗嘉祐時3年,司馬光所上十二等分職任差遣札子,基本上反映了當時實際運作的情況。
他是這樣劃分的:“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三司判官、轉運使第五,提點刑獄第六,知州第七,通判第八,知縣第九,幕職第十,令錄第十一,判司簿尉第十二。”
“其餘文武職任差遣,並以此比類爲十二等。若上等有闕,則於次等之中擇才以補之。”
十二等差遣又可分爲兩個層次。
其中,知州軍以下爲常調差遣,而提點刑獄以上則爲出常調差遣。
因此,轉運使資序要比提點刑獄高。至於後出的提舉常平則在提點刑獄之下,約與知州相當。
但是,北宋一路首州知州則不然,多由朝廷侍從乃至退位宰執等重臣充任。
對於帥臣的資序,範祖禹說得很清楚,他說:“將帥之選,多出於監司。”
“先自遠路,漸擢至京東西、淮南,其資望最深、績效尤著者,乃擢任陝西、河東、河北三路及成都路,自三路及成都召爲三司副使。”
“其未可輟者,或與理副使資序,自副使出爲都轉運使。夫自初爲監司至三路及三司副使者,其人年勞已深,資歷已多,緣邊山川、道路、甲兵、錢穀,皆所諳知,故帥臣有闕,可備任使。”
正因爲如此,故宋人常目帥臣爲藩鎮,必須加以防範。
熙、豐5年改革之初,知青州歐陽修自作主張地中止了京東東路青苗錢的發放,被王安石斥之爲“殊不識藩鎮體”,便是1個極好的例證。
此後元豐至紹興,數次頒詔,規定提舉官的資任依轉運判官。
而宋制運判位在通判之上,與知州敘官位,故言。
卑臨尊、以小制大的精神。大臣“出臨外藩,即轉運使所部”。其合申轉運使公事,“亦書姓名於監司之前”。
轉運使名位雖卑,但得按視其府庫,“劾宰執侍從之臣”。
故宋人常津津樂道其制度之得體,認爲漢州牧之制、唐節度兼觀察之制,皆不及本朝防微杜漸之嚴。
因此,建炎之初1027年,李綱請置帥府、要郡,被認爲是複方鎮之制。
以此之故,議者始終不同意“如方鎮割隸州郡”,不同意授予節制之權,不同意削減上供財谷。而是以“兵事皆屬都統,民政皆屬諸司,安撫使特虛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