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明血 >第四卷帝國東昇第一百零八章大結局
    工廠主不理解歸不理解,最多隻是嚷嚷幾句而已,敢反對的卻沒有,私營工廠規模一般不大,工人大多是相熟的親戚,並沒有人因爲有了《工會組織法》就當真組建工會反對工廠主,而大型工廠都是朝廷所有,工人福利待遇非常不錯,雖然按規定開始組織工會,卻沒有工人因爲加入工會就提出各種要求,除了開始有些工廠主嚷嚷外,大家都平靜的接受了這部《工會組織法》。

    這部《工會組織法》只是未雨綢繆罷了,皇帝也不寄希望於這部《工會組織法》現在就起多大作用,王福可以確信,至少百年內,大明不用擔心工人運動,而到了工人運動興起時,希望有這部法律進行規範,不至於發展成暴力運動。

    《工會組織法》頒佈後,皇帝組織人手,要求編撰一部總綱性的法律,對以前太祖所頒佈的《大明律》和後來陸續頒佈的一些法律作一個總結,將其中不合時宜的律法去除,對以後立法也做出規範,皇帝給這部法律親自提名爲《大明憲章》。

    《大明憲章》無疑是一個龐大的工程,皇帝爲此專設了一個機構,抽調了熟悉法律的人手百名,並要求皇長子和各部主官都需要參與其中,給出五年的時間來完成這部法律。

    皇帝如此重視這部法律,皇長子和各部主官自然也不敢怠慢,從弘光二十九年到弘光三十四年,各部官員都將大半精力放在這部《大明憲章》的編撰上,報紙也對此多次報道,尤其其中一些驚世駭俗的條文,引起全國大範圍的討論,也引發了民間對《大明憲章》的熱情。

    在大明忙於制定《憲章》時,而歐洲的戰事開始有了轉折,弘光二十九年四月,英國人眼見荷蘭艦隊力量強大,又得到西班牙、奧地利等國支持,有了見好就收的想法,向荷蘭伸出了橄欖枝。

    而對荷蘭來講,法國纔是最大的敵人,雖然憤恨英國人搶奪自己的商業利益,威廉三世還是接過英國人伸過來的橄欖枝,英荷雙方簽定了和約,結束了彼此之間的戰爭。

    英國雖然沒有取得戰爭的勝利,實際上完全達到了戰爭的目的,新的條約荷蘭向英國賠款80萬鎊,承認英國奪取的荷蘭海外殖民地,英國的《航海條例》有效,正是這個條約,使得英國取代荷蘭成爲歐洲新的海上霸主。

    對於英國擅自與荷蘭簽訂停戰條約,路易十四大爲惱火,大罵查理二世背信棄義,只是法國海軍弱小的實力卻讓他拿英國無可奈何,只得繼續加大對荷蘭進攻的力度,到了最後,幾乎是以法軍一己之力對抗荷蘭、西班牙、奧地利數國聯盟。

    而在這一年年底,大明第二個五年計劃順利完成,當年大明鋼鐵產量爲220萬噸,超出原計劃10%,佔全球產量99%;煤產量達到2900萬噸,超過原計劃45%,佔全球產量95%;蒸汽機產量23500臺,超原計劃17.5%,佔全球產量100%;鐵路里程突破15000裏,超原計劃50%,佔全球里程100%;石油產量15萬噸,佔全球產量99.99%;棉花產量600萬擔,超原計劃9%,佔全球產量51%;蠶繭產量38萬擔,超原計劃8%……

    當歐洲各國看到這份數據時,心中的震憾可想而知,他們與大明的差距猶如非洲土箸與他們的差距一樣大。

    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不少以文明自許的歐洲學者沮喪不已,轉而對大明產生瘋狂崇拜,他們在報紙上發表文章,表示歐洲與中華文明相比完全是落後的文明,歐洲要想崛起,必須完全系統的學習中華文明,將字母改爲漢字、引進文官考試、學習大明禮儀……

    各國學者在報紙上的文章熱鬧非凡,各國也確實展開了對大明的學習,漢語在歐洲成爲一種強勢語言,貴族以學會漢語爲榮,但真正接受全盤中化的國家卻沒有,更多歐洲學者並不服氣,他們認爲這是歐洲與大明差距如此大,是中國人對蒸汽機壟斷的結果,如果能將蒸汽機研究出來,歐洲大可以迎頭趕上。

    就在此時,劍橋大學著名教授艾薩克.牛頓從東方學習歸來,得到英國上下熱烈歡迎,只是當他在倫敦發表對東方神學的研究演講時,許多原本對牛頓抱着很大希望之人大失所望。

    雖然大明對蒸汽機技術全面封鎖,弘光三十一年,蒸汽機還是率先在英國獲得突破,由英國皇家科技院研究出來的蒸汽機效率遠不如大明,可是比起水力來,蒸汽機的效率至少提高十倍,英國的紡織業開始獲得飛躍發展。

    弘光三十二年,大明取消了對蒸汽機出口的一級限制,部分蒸汽機開始出口歐洲,雖然出口的都是早期舊機器,只是這些機器依然比英國人自己生產的蒸汽機要先進許多,歐洲各國獲得和英國一樣的發展機遇,而英國的蒸汽機生產遭到重創。

    弘光三十四年,歷時五年的《大明憲章》編撰終於完成,憲章總共七十二條,幾乎涵蓋了大明的方方面面,而最重要的是對各種權利進行了限制和制約。

    第一條規定:大明帝國是以皇室爲領導,士農工商各個階層爲基礎組成的國家,皇室爲大明帝國象徵,大明帝國屬於全天下而非皇家一家之天下,皇家權利非神授而是民授,即權利來自於人民。

    第二條規定:皇帝爲軍隊領導者,軍隊效忠皇帝和國家,皇帝爲帝國保護者,使帝國不受外敵入侵。

    第三條規定:沒有內閣的允許,皇帝不得隨意增加稅率,皇室的撥款不得超過國庫收入的百分之一。

    ……

    第二十八條規定:內閣首輔爲大明最高行政官員,非經內外廷推,皇帝無權對內閣首輔任免,內閣首輔五年一任,只允許連任一次,連任期滿,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擔任首輔之職。

    第二十九條規定,朝廷組建上議院,上議院的權利包括立法、監督朝政,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只要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內閣必須辭職,由內外廷重新提出內閣的人選。

    第三十條規定:上議院議員三分之二由各省推薦,每百萬人口產生一名議員,此類議員不得擔任朝廷任何官職,另外三分之一議員由皇室推薦有爵位之人擔任,是否擔任朝廷官職不作限制。

    第三十一條規定:上議院議員任期同樣爲五年一任,對於連任不作限制。

    ……

    第七十二條規定:《大明憲章》的修改,必須經皇帝、內閣、上議院三方面同意,方可進行修改,上議院必須有四分之三議員同意,方可視爲上議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同意,對《大明憲章》的修改無效。

    憲法對皇室權利作出了諸多限制,擴大了內閣首輔的權利,只是限制任期,而且多了一個上議院對內閣制衡,保障了士農工商各個階層基本權利的平等,取消了考試對階層的限制,皇帝與士大夫共天下變成了皇帝與天下人共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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