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陛下的CEO >第210章 庒縣風波續(21)
    您可以在百度裏搜索“陛下的ceo 熱門”查找最新章節

    犯罪和叛亂調查程序截然相反,犯罪可以先把犯罪分子抓起來,再覈實犯罪過程,因爲犯罪分子沒有危害廣大社會和政治穩定的基礎。而叛亂,就上升到政治層面,具有廣泛社會危害,嚴重危害國家政治穩定。

    因此應該先談判條件,同時查清叛亂的原因,最後再與叛亂分子談判條件。

    一般而言,最終都是以政府層面做出讓步爲代價,換取叛亂武裝的瓦解,叛亂頭目多數獲得政治保障,無罪開釋。極個別性質嚴重會受到法律制裁,但很少判處死刑。

    而當下由於官權力的強勢,地方官吏爲掩蓋實事,往往強行推動平叛,同時法律體系的和官吏自我主觀意識,必然首先建立有罪推定和刁民不服王化的抽象說辭,平叛之後的調查多數是走過場,草草收場,甚至欺瞞搪塞,根本不作爲。

    於是往往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容易激化矛盾。

    沈雲卿提出的第一步條件,是與王柬商量後拿定的注意,汪晨貴對此極爲惱火,他無心給楊思茅、朱公成平反,他只要儘快平息事態,至於怎麼個收場,他不關心。

    或者說,他已經意識到某些不可告人之事,企圖掩蓋自己的過失。

    田庶仁拿到沈雲卿的條件,隨即趕回朱公成處,詳細道出來龍去脈。

    “楊先生,這朝廷還能替咱們說話”

    “不是朝廷替咱們是活,是沈雲卿替咱們說話,而沈雲卿現在還是戴罪之身,如此強頂汪晨貴,汪晨貴竟毫無辦法,可見沈雲卿背後有人撐腰,此事興許還有退路。但明日不能讓朝廷的人進城,以免有詐,讓王曦照將虞童送出來便可。”

    “如此會否招致朝廷猜忌,陷我等於不利”朱公成擔心道,楊思茅搖頭說

    “事已至此,不能再退,再退更爲不利,當做強時當做強,不可示弱。”

    “既如此,我即可差人去官軍營中。”

    與楊思茅說定計策,黃昏時分消息送到營中,汪晨貴暴跳如雷

    “得寸進尺不知好歹,簡直豈有此理”

    這時沈雲卿說道

    “兵不厭詐,民不信官,豈能令我等入城。既然將虞童押出,其結果一樣,不在於形式如何。”

    “一派胡言”汪晨貴嗤之以鼻接着又說“如此向賊寇低頭,要怎樣便怎樣,日後朝廷威嚴何在,還如何服天下。”

    “威嚴不是朝廷強喫強作威逼出來的,是法度和人心聚起來的,人心不服,法度如擺設,汪大人縱然是把人頭全砍了,民心不服,朝廷又如何教民服王法。”

    “哼”汪晨貴不做迴應,又問王柬“王大人,此事若聽之任之,再生事端,請恕汪不恭了”

    “汪大人,這又是何必呢。亂民不讓入城,總不能殺進去吧。如是殺進去,豈不與陛下平息事端之意背道而馳。依本官看,只要虞童出來,此事並無不妥。”

    “哼,既然王大人以爲妥當,汪某人不再奉陪。”

    言畢,汪晨貴起身拂袖而去。

    待其離去,王柬與來人說

    “回去告訴楊思茅、朱公成,明日我等需去城下,將虞童緝拿出城,你等不可加害之,倘若有所不軌,朝廷必以重兵圍剿。”

    “既如此,在下告辭了。”

    待來人離去,王柬與沈雲卿說

    “明日虞童出城,本官當即刻提審,而後押解神都交由陛下發落,宣德郎準備如何勸散朱公成、楊思茅,可有應對辦法”

    “眼下朱公成、楊思茅起事,最大疑點是虞童是否受人指使,方二虎被殺,是否是鹽工所爲。其實只要證實虞童受人指使欺壓屯墾鄉民,即便方二虎不被殺,也會有其他人被殺,朱公成等人還是會造反。

    所以歸根到底是虞童,虞童之事水落石出,如何發落處置朱公成、楊思茅等人也就水到渠成。

    以眼下朱公成、皮小五、郭友東等人罪行,如是鹽工與虞童合謀欺壓,他三人舉事殺害鹽工數百人,實爲報復,按律當誅,但虞童受人指使故意行欺壓之事,還致死人在先,如不遏制虞童罪行,便會死更多屯墾鄉民。

    同時汪晨貴、趙東庭聽之任之裝聾作啞,朱公成等人無法申訴,故而酌情因罪降一等兩等,不應判死,改爲流配。朝廷若要徹底平息民變,以現在朱公成、楊思茅等人勢力,若不解散,勢必是刀兵之災,其若散去,也算功勞一件,可抵罪行,流配可改苦役,十五年,或十年。

    至於楊思茅,他是受人人脅迫,還能識破瀕國人詭計,能保大局不亂,雖設計殺害了惡紳豪強,但這些惡紳豪強平日欺男霸女無惡不作,受各縣官吏庇護無以懲戒,殺之情有可原。

    但是代朝廷行法度乃僭越王法,且還要細查有無草菅人命,此外其連續用計傷及無辜,綜合裁定,至少也是個脅從,不免要坐牢十五年以上。

    至於其他人等,雖有殺人,但情有可原,判罰苦役五到十年,或牢獄十年、五年不等。

    若是藉以上爲判罰條件,想來朱公成、楊思茅等人自行散去還有些困難,最好罪再降一等,或者”

    話到此處沈雲卿若有所思,王柬追問道

    “或者如何”

    “乾脆一起流配至夷州,令其開疆拓土,同時給其自由,許其在夷州境內往來,但其本人終身無朝廷赦免不得離開,如此也算是一條好路。”

    自古發配流放一直是重罪懲戒的措施,多見於戴罪立功和罪不至死等情況,另外還有看你不順眼,皇帝發配等情況。

    總而言之,中國古代的發配流放不同於斯大林式的普遍流放。

    斯大林的流放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一刀切,主要目的名義上是懲戒,實則是人口遷徙,經營無人區,同時減少政治危害。

    中國古代流放從最開始的流放戍邊,在中期變爲單純的法律懲戒手段,不再以一刀切,大搞集體流放,因爲經過幾百年的王朝治理經驗積累,以及國力增強,朝廷完全可以強行遷徙集體整村、整鄉的百姓。

    所以流放到後來,變相成爲一種官場上的政治報復和羞辱。

    沈雲卿建議將楊思茅、朱公成等人流放至夷洲,也就是今天的臺灣。

    一來去夷洲,在當下已經是跟死刑一樣的懲戒,因爲夷洲蠻荒惡劣,開發度不高,瘴氣遍佈,生存環境險惡,此外還有原住民,因此夷洲在官僚集團眼裏是生不如死的地方。

    二來加速經營夷洲,有利於日後海上發展,人口無疑是發展的根本,沒有足夠的人口基數,發展根本談不上。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