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容易拖拖拉拉的,這好象已經成爲定論。

    從事件發生到最後判決,需要五年、十年歲月的例子,並不稀罕。當然,除因被告病體垂危停止公審者外,第一審是絕對不需要那麼長時間的。但上訴、上告、發回原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序返來複去,是很費時間的。費了十年的時間還不能結案的“松川裁判”,就是衆所周知的例子。

    “拖拖拉拉的裁判,那不是裁判”,在外國甚至有這樣的說法。比方拿證人來說吧,他的記憶是會隨着時間的流逝而淡漠下去的。對多少年前的與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要求連細節都要記得,一般人是辦不到的。結果,使得必須立足於事實之上的裁判,變成沙上樓閣的危險,不斷出現。

    在法官當中,也有人皺着眉頭說,這樣是不行的。據我所知,第一個說這種話的,是東京地方法院刑事第十部的審判長岸盛一先生。

    “與案件的數量相比,法官人數本來就不夠,再採取拖延的辦法,那只有使積案越來越多。法庭不是公佈搜查記錄的場所。在自己家裏看材料,也不是法官的本分。在公審庭聽取雙方的辯論,據此得出自己的判斷,纔是正道。應該把用眼進行裁判,改爲用耳進行裁判。”

    岸審判長從這種信念出發,實行了“集中審理方式”的裁判。一個案件的審理,儘可能不拉長時間,根據情況也可以天天連續進行審理,以期裁判能夠迅速結束。

    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立即收到了效果。甚至連殺人案件的審理,也出現了三次結案的例子。

    東京地方法院的幾乎所有的法官,都效法了這種辦法。在法學界稱他們爲“新刑事訴訟派”,吉岡銳輔市判長也是這派中的中堅人物。

    “破戒裁判”是在嫌疑犯被捕四個月以後開始審理的,在很短的日子裏就結束了審訊,就是這種集中審理方式的成效。這個案件也是連續開庭審理了四天,就結束了事實審理階段。實際上是延長了一天,但這在需要多數證人出庭的情況下,是常有的事情。若是象往常那樣,審理進行得拖拖拉拉,說不定會得出另外一種結果。這個案件,是隱藏着這種危險因素的。

    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法官在自己負責審理的案件上,不允許有任何先入爲主的判斷。

    除起訴書和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以外,不允許有其他的東西作爲斷案的依據。這對檢察官——儘管其立場與法官有所不同——也是適用的。象公安調查廳、司法研修所、法部門的其他機構暫且不談,檢察官的工作一般分爲刑事部和公審部兩都分。

    刑事部的檢察官的工作,是對警察進行指導,對送到檢察廳的嫌疑犯進行調查、審問,以及寫起訴書。而公審部的檢察官,則要在法庭上爲證明被告有罪而全力以赴。

    在法庭初次見到被告人這一點上,法官和檢察官都是一樣的。

    村田和彥遵照審判長的命令,又一次站在證人臺前。

    “被告由於剛纔起訴書上的起訴原因被起訴了,你有什麼想法?根據自己的意願,被告也可以對一部分或者全部質問拒絕回答。但是,被告在法庭上的發言,是既可以作爲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也可以作爲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被採用的。”吉田審判長鄭重其詞地對被告說。

    法官在公審庭上,要訊問被告是否認罪——即認爲自己是有罪還是無罪;同時,還必須告訴被告可以行使拒絕回答的“沉默權”【注1】。這是審理刑事案件時的通例。

    “在東條憲司屍體遺棄上,我認罪,爲此判什麼刑我都接受。但是,在其他三個訴因上,我是無罪的。”

    “好了。”審判長點了點頭。

    從村田和彥在身分詢問階段的叫喊,誰都能預想到他會有這樣的發言。

    當被告回到自己的座位以後,天野檢察官站起身來,進行“首次陳述”——這是檢察官對他後來要證明的事情進行概括敘述的場面。

    天野檢察官用充滿憎惡的目光瞪了被告一眼,然後展開了猛烈的攻擊。

    “被告承認全部訴因中的一部分,對大部分訴因一直否認。但是,希望儘量減輕自己的罪行,是罪犯的共同心理,那是不足爲怪的。

    “被告和被害人之一、有夫之婦的東條康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這連他自己也是承認的。當然,只是這種關係,在今天是不觸犯任何刑律的,但這種情況很容易釀成其他的犯罪行爲,是很明顯的。

    “被告至少全部承認了遺棄被害人東條憲司屍體的事實。假如與殺人毫無關係的話,有什麼必要偏要去幹這種慘無人道的犯罪行爲呢?關於這一點,被告一直重複他那種使一般人無法相信的荒唐的辯解。這個以後去通過對被告的調查材料和法庭的審理來搞清楚,這裏不多談了。

    “當然,這次審判應該始終按照起訴書上提出的訴因進行審理,但考慮到被告對犯罪事實九成都加以否認的情況,我請求先叫小島重三、今野荒樹、奧野德藏三位證人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會在一定程度上弄清被告一九三六年以後二十年的生活情況。被告有一種非常危險的僥倖心理,他是一個認爲欺詐、強佔等寡廉鮮恥的犯罪行爲都無所謂的無恥之徒,這一定能爲這幾位可以信賴的證人的證言所證實。

    “具有這種性格的人,在決定死刑和徒刑、生和死的最後關頭,企圖否認其大部分罪行的言辭,是不可置信的。那是道地的胡說。犯罪事實本身將會證明,被告人的活,是完全不可靠的。

    “當然,殺人罪,是大罪中的大罪。但就其各個事件來說,有時動機值得同情,有時因爲在被發覺以前出來自首而應當酌情量刑。但是,村田被告的情況,完全不是這樣。動機是破壞人間戒律,行爲極其殘酷無情,態度是怙惡不悛,對他沒有絲毫同情的餘地。

    首次陳述,就此結束。”天野檢察官斬釘截鐵地說完,就坐下了。

    接着百穀律師站起身來,進行首次辯論。

    “起訴書中的訴因有四條,就是兩次殺人和兩次屍體遺棄的罪狀。其中,被告,只承認東條憲司的屍體遺棄一條罪狀。關於這一條,對於事實沒有什麼可爭辯的,本律師只想根據事實證明這件事是被告在萬不得已的心情支配下做的。關於其他三個訴因,肯定能夠證明被告是無罪的。關於找證人說明被告過去的情況,本來是可以用與本案的審理無關的理由提出異議的,但我現在表示同意。爲了趁這次機會把過去一直籠罩在被旨身上的黑影洗掉,勿寧說,檢察官提出的證人,正是辯護人想要提出的。“總之,本律師想說的是,在其他三個訴因上,被告是蒙受了不白之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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