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神豪之神級簽到 >第200章 阻礙
    楊凌風說道:“我明白了,他們雖然不敢在明年上違背崑崙派和武當派的決定,但是在私下中肯定會互相爭鬥。”

    “沒錯”楊玄說道:“如果他們團結一心,我們真的找不到他們的犯罪證據,但是隻要他們相互爭鬥,我們就可以趁機而動,尋找他們之間的破綻。”

    楊玄望向楊凌風,說道:“楊隊長這些年爲了對付江湖勢力,想必應該派出不少的臥底吧。”

    楊凌風笑道:“楊玄小兄弟說的沒錯,他們潛伏了好幾年,爲的就是今日。”

    楊玄說道:“第一步先收集證據,不管是什麼證據,只要可以給他們量刑就全部傳過來;第二步等我收集到大部分的證據之後,就由楊隊長和當地的公安系統取得聯繫,然後上門抓人;第三步如果這些門派肯讓你們把人帶有,他們的實力定然會有極大的影響,其它的門派定然會虎視眈眈的盯着他們,到時候我們便可以再次等待他們違法犯罪將他們帶回,週而復始就可以將他們全部擊潰。”

    楊凌風補充道:“如果他們不配合,我們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向上面申請逮捕令,然後再由江前輩出手將其逮捕。”

    楊玄說道:“如果他們要強行保下違法人員,那麼總動員就由充足的理由將整個門派的人全部帶回。”

    “可是…”楊凌風欲言又止。

    楊玄看了一晚楊凌風,問道:“楊隊長應該還有難處吧。”

    楊凌風點點頭,說道:“是我原先把事情想的過於簡單了,一直認爲只要江前輩出手就可以瞭解所有的事情,現在看來還遠遠不夠。”

    楊玄問道:“還有那些方面的不足?”

    楊凌風想了想,回答道:“有很多地方沒有考慮周全,第一像這種跨省行動僅憑我天海市市公安局刑警隊長的身份還是遠遠不夠,我可以請他們配合我們的行動,但是我們無權調動他們,可是就算是把天海市所有的警力派出也遠遠不夠;第二就是潛伏在江湖勢力中的警察,當初爲了防止江湖勢力起疑,我們便在非本土管轄區域臥底,可以說我只知道我們天海市市公安局派出的臥底,並不知道其它地區派出的臥底。可以說等到收集證據之時,只有十幾個人,這種辦事效率是遠遠不夠的;第三就是判刑問題。”

    頓了頓,楊凌風接着說道:“楊玄小兄弟不是警方中人,就算是對法律有一定的瞭解也不清楚定罪和量刑之間的程序流程。

    第一步就是先立案:社會上出現了涉嫌犯罪的事件,偵查機關可能是基於有關單位或個人報案、控告、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進行初步的調查後,如果認爲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並應該對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則予以立案,從而啓動了刑事訴訟程序。這裏的偵查機關,一般指公安機關。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另外,檢察院負責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涉嫌軍職犯罪案件;監獄內的犯罪案件,由監獄負責偵查。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些案件只有當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訴法院才處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不直接介入,這也就是上面圖示中所謂的自訴案件。它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佔案件。”

    楊玄遞給楊凌風一杯水,楊凌風一飲而盡,然後接着說道:“第二步就是偵查:偵查機關立案以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爲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採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

    爲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鑑定、發佈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其實偵查最大的目的就是爲了取證,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於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認爲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註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第三步就是審查起訴: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覈實其他證據,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除上述退回補充偵查,由偵查機關作出撤消案件處理的以外,檢察院審查後,在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對於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對於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免除處罰的,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證據仍然不足的,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即不起訴。”

    “接着就是審判: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審理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判決宣告後,如被告人和檢察院不提出上訴或抗訴,則該判決在10日後生效並交付執行。被告人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10日內以口頭或書狀形式提出上訴。檢察院不服判決可以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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