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百年爭戰 >第十三章 耆英南京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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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鎮江失,運道絕。道光帝技窮。

    戶部又奏:庫銀接近爲零,糧餉似已無能爲繼。

    道光帝無奈傳諭:耆英、牛鑑、伊里布等設法羈縻,便宜從事之處,着從權辦理,朕不爲遙制。如夷船回粵,可將相港賜予,廣州、福建、浙江、海口擇時通商。如事了結,飛諮奕經;如事無解,亦諮奕經帶兵飛至。夷逆狡黠,勿隻身犯險。此外一切緊要事件必應籌者,均著該大臣等一一分晰妥議,不厭反覆詳明,務須永絕後患。該大臣等既知善後難於措手,他國之不免生心,即應思前顧後,預爲籌畫,於勉從下策之中力求弭患未然之計。償稍留罅隙,日後有所藉口,以至別生枝節,辦理掣肘。另,鎮江亂民趁亂泄憤,戕官縱賊,實屬罪大惡極。副都統海齡,以闔門死難,大節無虧,仍照都統例賜卹,諡昭節,入祀昭忠祠,並建祠鎮江,妻及次孫附祀。

    1842年8月4日,英艦抵南京江面。牛鑑急火攻心,急奏:危急迫在眉睫,伏求聖上速決大計,以拯民命。

    牛鑑疏罷,遣人飛馳無錫,請來耆英、伊里布相助。

    牛鑑道:“吾大戰大敗,小戰小敗,每戰必敗;所以不能再戰,亦不必再戰。”

    伊里布道:“逆夷攻城不略地,俘兵無戕害,行事多有不同。看來只爲通商。”

    耆英道:“旁事勿論,唯撫此夷,首重誠信;計我之利害,不問彼之是非。因勢利導,不事苟就,務存大體,堅持成約。”

    三大員嗟嘆良久,恰道光帝和諭至,遂一致同意璞鼎查所提條款。

    8月29日,欽差大臣耆英、兩江總督牛鑑、乍浦副都統伊里布與英駐清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在英艦“皋華麗”號上議訂《南京條約》。

    約曰: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爲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下:

    一、今後清英兩國永葆和平。

    二,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通商口岸,英國在通商口岸設領事館,管理貿易通商。

    三、割讓相港島。

    四、賠償鴉片煙價六百萬元。

    五、廢除十三行承辦貿易舊例,英商可與任何人貿易,清國賠償商欠三百萬元。

    六、賠償軍費一千二百萬元。

    七、所有賠償,分四年繳清,逾期,每百元加息五元。

    八、釋放被俘及囚禁的英國及屬國軍民。

    九、因與英人交往獲罪之清國人,免其罪責,釋放已關押者。

    十、清方合理制定關稅稅率,英國貨物在開放口岸納稅後,過內地不得再行課稅。

    十一、清英兩國官員平等來往。

    十二、大清皇帝批准和約並交納六百萬元后,英軍退出江寧、鎮江及鎮海之招寶山,但仍駐舟山海島、廈門鼓浪嶼,待賠償繳清,口岸開放之後,即行退兵。

    十三、和約由兩國君主批准實行,兩國各留一冊,大清欽差大臣與英國公使各留副本一份。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侯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硃筆親籤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差全權公使大臣各爲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爲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大清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英國紀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條約籤畢,耆英奏曰:利害相權,安危攸關,不得不降心抑氣,貌似強忍,以冀事之成,未敢逞匹夫之勇,致成決裂。

    道光帝接奏,長嘆一氣,諭曰:朕惟自恨自愧,何至事機一致於此?於萬無可耐之中,一切不能不勉允所請者,誠以數百萬民命所關,其利害且不止江浙等省,故強爲遏制,各條均照議辦理。

    退朝後,道光不言不語不喫不喝,負手彷徨踟躇,一夜未嘗暫息,漏下五鼓,忽又頓足長嘆。

    穆彰阿知帝愁苦,奏請木蘭圍獵,多事之秋,更應振作。

    道光帝道:“也罷,少隨簡程,只帶四皇子奕詝、六皇子奕忻及幾個大一點的小皇子。“

    杜受田乃四皇子授業恩師,其知四皇子智、力皆不如六皇子,於是授計奕詝:不以弓馬之長與諸弟爭高低;鳥獸孳育,不忍傷生以幹天和。

    木蘭秋獮,肄武綏藩,道光帝當然想盛世豪舉,無奈庫府銀窘。但當看到四皇子奕詝兩手空空,一臉無辜,且曰麋鹿孳育不忍相傷,竟莞爾一笑。

    多年以後,道光帝垂危,再甄四、六。六兒奕忻滔滔不絕、從善如流。奕詝跪地泣語:“兒臣日夜叩祈上蒼,惟願皇阿瑪早日康復,此乃國家之幸,萬民之幸,兒臣之幸也。”

    南京約籤兩月,璞鼎查察漏補缺,又脅耆英籤《虎門條約》,條約一十六款:

    一、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進、出口貨物稅則附粘之冊,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爲式。

    二、所有欽差大臣、公使大臣畫押鈐印新定貿易章程附粘之件,嗣後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口均奉以爲式。

    三、新定貿易章程第三條,貨船進口報送所有罰銀及貨物查抄,皆歸中華國帑,以充公項。

    四、五港口開闢之後,英商只准在五港口貿易,不準擅赴他處,亦不準華民擅於他處串通貿易。英商如有背約不服禁令者,任憑中國員弁連船連貨一併抄取入官,英官不得爭論;倘華民在他處港口與英商私串貿易,則國法俱在,應照例辦理。

    五、前在江南業經議定,以後商欠斷不可官爲保交,如賬據確鑿,人在產存,均應由華、英該管官一體從公處結,以昭平允;仍照原約,彼此代爲着追,均不代爲保償。

    六、廣州等五港口各英商,均不可妄到鄉間任意遊行,更不可遠入內地。中華地方官應與英國管事各就地方民情地勢,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相安。倘有英人違背,不論系何品級,即聽該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理,但該民人等不得擅自毆打傷害,致傷和好。

    七、在萬年合約內言明,允准英人攜眷赴五港口居住,不相欺侮,不加拘制。但中華地方官須與英國管事官各就地方民情,議定於何地,用何房或基地,系準英人租賃;其租價必照五港口之現值爲準,務求平允,華民不許勒索,英商不許強租。

    八、向來各外國商人止準在廣州一港口貿易,上年在江南曾經議明,如蒙大皇帝恩准西洋各國商人一體赴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四港口貿易,英國毫無靳惜,但各國既與英人無異,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準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但英人及各國均不得藉有此條,任意妄有請求,以昭信守。

    九、倘有不法華民,因犯法逃在相港,或潛住英國官船、貨船避匿者,一經英官查出,即應交與華官按法處治;倘華官或探聞在先,而英官尚未查出,則華官當爲照會英官,以便訪查嚴拿。英國諸色人等,倘有逃至中國地方藏匿者,華官亦必嚴行捉拿監禁,交給近地英官收辦,均不可庇護隱匿,有乖和好。

    十、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中國兵船不得攔阻。

    十一、萬年合約內言明,俟將議定之銀數交清,其定海、古浪嶼駐守英兵必即退出。凡有英官居住之房屋,無論系英人建造亦或曾經修整,均不得拆毀,即交還華官,轉交各業戶管理,亦不請追修造價值,庶免致遲延不退,以及口角爭論之事,以敦和好。

    十二、所有英商,不許串合華商、海關官衙,偷漏稅項;倘有偷漏走私之案,該英管事須即時通報中華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貨,無論價值、品類全數查抄入官,並將偷漏之商船,或不許貿易,或俟其賬目清後即嚴行驅出,均不稍爲袒護。本地方官亦應將串同偷漏之華商及庇護分肥之衙役,一併查明,照例處辦。

    十三、嗣後凡華民至相港貿易者,均須在廣州等五港口,完納稅銀,領取牌照;非互市之處,不準華商擅取牌照往來相港,責成九龍巡檢會同英官,隨時稽查通報。

    十四、相港未設有華官,如有商欠,英官須查照上文第五條辦理,以歸劃一。

    十五、前條載明,凡系華民帶貨往相港銷售,或由相港帶貨至各港口者,必由各關發給牌照等語。今議定,各港口海關按月以所發之牌照,或由相港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至相港,每月逐一具報粵海關,粵海關轉爲通知相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覈。該英官亦應將來往各商船之船號、商名、貨物數目,每月照式具報粵海關,而粵海關即便通行各海關,查明稽覈,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絕假用牌單、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兩歧。

    十六、英國之各小船,向不輸鈔。今議定,嗣後各船進出各港口,但使有一擔之貨,其船即應按噸輸納船鈔,以昭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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