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八種人是: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
議親,即皇帝的親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出衆的人;議能,即有大才乾的人;議功,即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特別勤於政務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爲國賓的。
“八議“制度源於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禮制原則在刑罰適用上的具體體現。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正式把“八議”寫入法典之中,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公開的、明確的、嚴格的保護。從此時起至明清,“八議”成爲後世歷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餘年而相沿不改。
唐朝法律規定,上述八種人犯了死罪時,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判,要先稟報皇帝,說明他們犯的罪行,以及應議的種類,然後請求大臣商議處罰方案,然後交皇帝決定批准。如果犯的是“流”罪以下,就不必再議,照慣例減一等處理。但如果犯了十惡重罪,享受八議的人也不能完全免罪,有的只是改變處死方式,有的則仍然流放。
自《唐律疏義》確立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的“八議”制度以來,一直到《大清律例》,“八議”之法便成爲皇親國戚、功賢故舊、貴族官僚等八議之人逃避和減輕封建法律制裁的護身符,八議之人犯罪可以堂而皇之、有法可依地享有“議、請、減、當、免”的特權。但是,隨着專制統治的加強,到明清,特別是到了清代,“八議”之法的應用範圍也在不斷縮小,乃至載而不用,徒有虛名了。
在中國古代權力之爭的演變過程中,一直存在皇權與相權(代表百官)的鬥爭,最後,皇權取得絕對的勝利。1383年朱元璋殺胡惟庸,罷宰相而不設,中央職能部門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直接向皇帝負責,總攬一切大權,乾綱獨斷。從明代開始,君臣關係遠不是以前那種兩種權力可以互相牽制的關係了,人臣完全成爲皇權的奴僕,無論你有多高品級的職位爵位,多大的軍功才幹名望,皇帝可以憑着一時的憤怒,將你當場“廷杖”致死,人臣的體面被剝得精光。“八議”之法也就失去了它本來的色彩,一切均由皇帝“臨時酌量特予加恩”。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八議”之法再也不足爲訓。
——援引自百度百科,略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