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太妃在西苑百祿宮殿頂塌陷中罹難,在朝廷中引起軒然大波。朱衡當日跪在百祿宮門外,未獲太后和皇帝召見。

    張居正面聖後,讓朱衡自行回部,自請處分。朱衡性格強硬,常與張居正相爭,不爲張居正所喜。萬曆元年,楊博辭吏部尚書,葛守禮和朱衡一主一副,擬於廷推時奪得此位,卻被張居正聯合王瀚擊敗。

    此次西苑修造腐敗案發,張居正欲藉此機會,將朱衡趕出朝廷。因此在面見朱翊鈞時,無一句緩頰之語。

    朱衡擅長水利,但其觀點長期與治河專家潘季馴不合。嘉靖四十五年、隆慶元年兩次在治理黃河事務上,與潘季馴水火不容。

    潘季馴的治河理念爲“束水攻沙”和“蓄清刷渾”,以清竣河道,根治漕運壅塞爲主;朱衡的理念爲“改舊爲新”,以新開河道,力保漕運爲主。

    兩人在治河理念上的齟齬,逐漸演化爲互相攻訐,並分頭向朝廷上報自己的治河方案。朱衡連續兩次在朝廷中把潘季馴擊敗,獲得治河的主導權,並因治河保漕之功升工部尚書,潘季馴作爲朱衡的副手,也跟着升了級,後來丁憂回家。

    隆慶四年,黃河決於邳州、睢寧,潘季馴丁憂起復後總理河道,堵住了缺口。朝廷尚未賞功,因運輸船隻漂沒事故,被勘河給事中雒遵彈劾罷官。

    在隆慶初期,張居正曾經支持朱衡的治河理念。但隆慶四年的黃河大決口,大大動搖了張居正。

    此後幾年,因朱衡在朝中多次與他唱反調,張居正在萬曆元年初期又向潘季馴伸出援手,擬起復潘季馴總理河道,被朱衡阻撓而失敗。

    朱翊鈞逐步掌權後,張居正向朱翊鈞推薦了潘季馴。後世之歷史愛好者,還有不知道潘季馴鼎鼎大名的嗎?朱翊鈞本擬立即啓用潘季馴,但又改了主意。

    他囑咐張居正撥朱時泰賄銀五千,令潘季馴組織團隊,在黃河、淮河和運河整個流域進行調研,通盤考慮治黃、治淮、保運、保祖陵、保民生五個方面,並拿出全面的治理方案。凝萃殿案發時,潘季馴還在泗州洪澤湖附近調研呢。

    西苑腐敗案發,朝中科道羣起而攻朱衡,張居正也無保衡之心,他不安其位,於萬曆二年四月初連續上書請辭,朱翊鈞未按慣例加官,也未準馳驛,直接罷其官。

    朱衡收拾行囊,灰溜溜的離開了京師,戶部侍郎郭朝賓接工部尚書。

    西苑腐敗案造成太妃薨逝,震動京師。朝廷爲平息輿論,免尚書、並判工部員外郎楊松絞刑。工部涉案的官員、差役四十多人三司會審後,一體被判斬首、抄家,其餘三十多人抄家、流放。

    因直殿監少監王利受賄,置主上安危於不顧。東廠取得口供第三天,朱翊鈞未經三司會審,直接判其剮刑,並責令少監以上的各司、監首領觀刑。.七

    直殿監首領殷祥監管不力,且有受賄事,發孝陵。其餘與西苑宮室建設有關的直殿監人等,或殺或逐。

    一番大砍大殺,宮內宮外震怖。朱翊鈞正月大閱,斬殺勳貴數名,部分勳貴還以爲是皇帝惡了勳家。

    此次看見了王利、楊松等的下場,不光是勳貴,連同朝臣、百姓都知道,這皇帝是個殺星下凡。

    雖未像太祖、成祖那般迭興大案,但萬曆二年春天還沒過,這殺掉的人頭築個小京觀都夠了。

    一時之間,天下萬馬齊喑。去年還磕磕絆絆的考成之法得以徹底貫徹,各部、司將自家的五年規劃和萬曆二年的本年任務齊齊調高了一截。

    萬曆二年四月初一,葛守禮不再抱病,上班第一件事即上疏奏請興革都察院。

    張居正貼黃“請聖裁”,朱翊鈞批紅“可”,並令葛守禮將興革方案細化復奏。隨後,令御史、科道滋味難明的聖旨下來,將都察院大作興革。

    ......

    明太祖出身貧苦,對元末的腐敗現象刻骨銘心。建極以後,以重典治世,建立了有史以來最嚴密的巡視監察網絡。而都察院,就是這巡視、監察網絡的核心。

    都察院的職能分爲內職掌、外職掌和地方上的按察司。

    內職掌掌管兩京刷卷、巡視京營、巡視京師倉儲、皇城、五城兵馬司等。

    外職掌即爲出巡御史,分爲專差和巡按兩大類,主責巡視地方,有“大事奏請,小事立斷”之權。

    按察司爲地方固定的監察機關,除南京外,設立十三道按察司。按察使和布政使、都司併爲本省三巨頭,主管一省刑名按察之事。

    朱元璋的本意是地方監察加上中央巡查,以都察院爲核心構建全國反腐、監察體系,永葆大明無貪腐之弊。然而,事與願違,明中期以後,都察院已經因爲其體制和整體吏治腐化的原因,基本上失去了反腐監察之能,其中重要原因是體制弊病。

    明制,左都御史雖然爲都察院首腦,但其對監察御史並無任免之權,只有分派任務之權。

    監察御史巡視之後,其奏章左都御史不得與聞。此法爲養臺諫獨立辦案之風氣,並壯其風骨。

    這種體制初期確實養出了很多國爾忘家、忠而忘身之臺諫,但隨着時間流逝,臺諫之地已成升官捷徑。臺諫之官各有恩主,內職掌成爲朝中大臣豢養的打手和爭權奪利的工具;外職掌成爲借天子之威,滋擾地方的貪官;地方按察司更不用說,成了冤假錯案集中的淵藪。

    《明史》中評論居京師之臺諫雲:“居言路者,各有所主。故其時,不患其不言,而患其言之冗漫無當,與其心之不能無私。言愈多,而國事愈淆亂也。”

    至於外職掌之專差和巡按,明中期以後地方官接受巡視,即自備“謝薦金”,竟成慣例。

    外職掌的御史官員以“謝薦金”之多寡來寫巡視、查案報告——不僅催化了腐敗,更成爲禍亂吏治之由。

    針對這些弊端,此次都察院的興革,雖仍設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副左右都御史、僉都御史和十三道。但責、權發生了巨大變化。

    之一,將御史的人員擴編,改每道設一名、兩名專責御史之舊規,每道設八到十人專責御史,並設僉都御史正、副各一名。御史奏章必經正僉都御史簽押方能上報,僉都御史爲本道御史的糾核、巡視結果擔責。

    之二,改御史“風聞奏事”之舊規,分錦衣衛之一部爲十三個稽查科,每科三十人。設於十三道御史之下。御史參核,必用錦衣衛稽查科查實證據,方能上報。

    之三,改御史職責不清之舊規,各道御史均負責本道糾核、巡視事,不得越界。若收到其他道的線索或舉報,準送左都御史,由其分派至該管的道覈實調查。

    之四,除左、右都御史外,共四名副左右都御史分管十三道,分管內容由左都御史決定。御史參奏報告,由副都御史簽發才能成爲奏章;這些人也要爲奏章的正確性、真實性擔責。

    之五、右都御史獨領監察道,監察都察院內部。各道御史若發現其他道或本道御史有違規行爲的,可舉報至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和監察道無權參與都察院其他事務。

    之六、左都御史掌都察院,除右都御史外,對副都御史以下,有參劾之權。副都御使以下若被左都御史參劾,立罷。

    之七,改御史必由三品以上高官舉薦之舊規。從進士、待選之官中直選。都察院列出《大明律》、《憲綱總例》、《糾官邪規定》、《監官遵守條款》等十餘本參考書,待選者通過法律考試,並經都察院副都御使以上集體面試即可擔任御史。

    此次都察院的興革,現有臺諫之官有喜有憂。一方面他們掌握了錦衣衛稽查科這一直屬力量,在朝廷中地位一舉超越各部,權力大增。

    另一方面御史隊伍的擴大和獨立參劾權的喪失,降低了御史這一“清流華選”的含金量,斷了他們以特殊地位謀私上進之途。綜合而言,對都察院基層御史來說,錦衣衛的加入並未使他們感到興奮,反而是獨立性的喪失擊中了他們軟肋。

    因此,雖然朱翊鈞大砍大殺震懾了天下官、民,但以“硬骨頭”著稱的御史們,還是掀起了朱翊鈞主政以來的第一股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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