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東京大律師:開局律所破產 >第118章 寺井訴川本高速:一審判決!
    裁判席上已經沒有法官的身影,只剩那三個帶着高聳椅背的特凳佇立在審判臺。雖然已經宣佈休庭,但旁聽席上的人,仍然坐在位置上,沒有隨意走動。整個823號法庭像被一個巨大的塑料袋套住,空氣流動得異常緩慢,瀰漫在四處的緊張感,像是把這間法庭給拖拽進了另一個時空。

    “噠、噠、噠。”空調扇葉發出的震動聲,甚至都能將人的心絃給撥動。

    寺井坐在原告席,手控制不住地微微抖動,身體的關節已經不再服從他大腦的命令。剛纔聽到法官宣佈20分鐘以後就要宣判的消息,整個人變得異常緊張起來。

    巨大的心理壓力將寺井壓抑得幾乎喘不過氣來。

    寺井已經被公司變相停職了。

    調離職位,薪水停發。

    工作岌岌可危。

    他曾經找過公司的人事主任,問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得到冰冷的回答,卻是他起訴川本高速引起的輿論風波,已經給公司形象帶來了負面的影響。

    寺井百口莫辯,只能呆站在原地。

    公司的形象啊。

    公司究竟是一個怎樣的形象。

    自己工作了將近三十多年,也沒弄清楚這個問題。

    他的郵箱裏,還收到了有人給他發的同事羣在line聊天記錄。寺井知道,公司的同事如何嘲笑他的。那長達數百個的對話框,從他的研究,再到他的衣着,滿屏都是赤裸裸的惡意和刻薄的嘲笑。

    哪怕就在此時,恐怕那個同事羣也在說着自己的壞話吧。

    旁聽席上,有目光不斷瞟來,時不時有人舉起手機,讓人分不清楚,他們是在接收短信,還是在拍攝原告席上的寺井。

    感受到旁聽席的動作,寺井不僅又更加有些佝僂起來,像是受到外界刺激的蝸牛,蜷進那小小的蝸牛殼內。

    就在這時,“哐”的一聲,像是有一個金屬的東西被放在了桌面上,映入了寺井的眼簾。身旁的北原從他的公文包摸索了一陣,拿出了這個金屬部件。

    擺在桌面上金屬部件,大約有拳頭的大小,銀色的鑄鋁外皮反射着法庭內的燈光,一個碗型的凸出部,像是連接着某個汽車重要部位的閥門,上方的真空管接口已經有些扭曲,旁邊螺口的拉線接頭也已經損毀。整個金屬部件帶着摩擦的痕跡,像是遭過巨大的碰撞擠壓。

    看到這個金屬部件的瞬間,寺井頓時愣住了。

    這個部件是汽車引擎的節氣門,是油門控制中的最重要的部件,是被譽爲引擎咽喉的部件。

    寺井忽然之間晃了晃神。

    旁邊男子的聲音響起道:“這是我託人在汽車報廢場找到的。那輛萊斯萊斯實在損毀得太過嚴重了,只有這個零件還是相對完好,能夠拆卸下來。”

    “這就是那個總線性油門控制技術中的關鍵部件之一吧。”身旁的這個男律師靠着椅背,依舊一副有些吊兒郎當的模樣。

    寺井緩緩地擡起手,摸着節氣門部件,有些粗糙的質感,從手上傳來。剎那之間,寺井彷彿感到了面前的這個節氣門部件活了過來,那油門踏板的踩下瞬間,空氣通過節氣門噴發進引擎內,那一刻汽油燃燒發出的噴火,將引擎的馬力傳導至車軸的轉動,輪胎在這一刻摩擦着地面,帶動着汽車向前駛去。

    寺井感到了鼻頭一酸,雙眼頓時有些模糊。

    “謝謝你。”

    “真的謝謝你,北原律師!”

    此時,法庭暗門的指示燈由紅轉綠,隨後熊谷法官及兩位裁判官從暗門走出,步上裁判席。熊谷法官手上已經拿着一張A4紙。在那張A4紙上,便記載着寺井一案的一審判決結果。法庭內的所有目光頓時聚焦在了那張紙上。

    中間臺子的書記員見到裁判官入席,頓時起立,正色道:“裁判長入席,即將當庭宣判,請全體起立。”

    剎那之間,法庭內全體人士,烏泱泱地全都站了起來。

    “咔!”

    法槌敲響。

    熊谷法官拿着手上的紙,站在裁判席後,朗聲道:“新宿區地方裁判所,一審民事判決書京新[45]0826號。原告:寺井輝。原告委託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律師北原義一,江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宮川佐枝子。

    “被告:川本高速公路有限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川本孝太郎。被告委託代理人: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今西亮介;今西律師事務所律師小野田浩之。”

    “原告寺井輝與被告川本高速有償使用道路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六月二十五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7月10日、7月20日、8月5日、9月20日、10月20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寺井輝、代理人北原義一,宮川佐枝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代理人今西亮介、小野田浩之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寺井輝與五月十六日,繳納ETC費用円後,進入G227段高速公路,後因路面存在兩個工字型鐵塊,發生交通事故。經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載明的G227段高速公路所有者爲八王子市政廳。同時被告提交一系列佐證川本高速履行養護義務的書面記錄和證人證言。”

    “本庭認爲,涉案路段正處於道路管理體制改革之中,不能僅以公路局產權登記簿記載的結果爲準。有償使用合同成立對象,應當在道路的實際管理者與道路使用者之間成立,故被告川本高速與寺井輝之間成立有償使用合同關係。”

    “本庭認爲被告作爲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者,具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的合同義務。現路面鐵塊導致事故發生,證明被告未盡保障公路安全通行之義務,即屬違約。被告雖提供了清掃、巡查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已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履行其養護行爲。然而,被告依據國家標準對路面進行養護,是履行其日常經營管理行爲,對於涉案有償使用道路合同,並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事故損失於法有據。然經查,本案之中,涉案車輛購置於兩年前,需扣除有關折舊價值。原告請求按照購置車輛原款進行賠償,有所不妥。”

    “現本案宣判如下。”

    “被告川本高速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費用9千8百萬円,醫療費、住院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123萬円。合計9千923萬円。如被告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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