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千凡不甘示弱:“電影的宣傳費用由發行方承擔,而且宣傳費用不低於電影製作費用的五分之一,我可以把發行費的比例適當提高。另外,發行方必須保證電影在北美首映時有不少於3500塊的熒幕。否則,我就找其他幾家電影公司合作。”
林千凡提出的條件,是想讓宣傳費和發行費掛鉤,而不是再由電影製作方和發行方一塊承擔,哪怕自己喫點虧,也要把宣傳費和電影製作費分割開。要知道,宣傳費可是一個巨坑啊。
大衛·埃默斯心算了一下,電影宣傳也是發行方的義務,而且製作方的盈利麥高梅還要分走將近一半,林千凡還給予一定的發行讓利,就是投入1000萬的宣傳費,最終算下來也虧不了多少錢。
何況,他也沒想投入那麼多。
於是,他笑道:“這兩個條件我都可以答應,你的電影票房越好,我們投入宣傳力度越大,熒幕數量越多。”
林千凡有些憋屈,這兩個條件算是白提了。
最後,兩個人商定的發行費是北美15%,全球其他國家17%。
如果按照林千凡承諾的每一部電影全球票房在3億元以上,那麼3部電影的發行費應該就會超過1.4億元。
扣除每部電影的宣傳費用1000萬美元,麥高梅公司從發行費上就能再收入1.1億美元。
哈哈,就是擔心林千凡吹的牛太大,達不到這個票房。
管他呢,哪怕一部電影賣2000萬,院線拿走1000萬,麥高梅公司把剩下的1000萬卷走,一分錢也不給林千凡留,誰讓他打賭失敗的。
只不過前期宣傳上一定要小心謹慎,先投入個二三百萬,等口碑反饋回來後再決定是否加大投入。
大衛·埃默斯拿定了主意。
隨後,幾個人又商量了一些細節,比如,麥高梅公司協助千帆公司在開曼羣島註冊一家離岸公司負責電影製作,但公司的實際地址則是在洛杉磯。
再比如,製作電影實行製片人負責制,製片人由千帆公司派人擔任,麥高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電影的製作,但可以派人監督資金的使用。
另外,這3部電影的版權屬於千帆公司。
林千凡想徹底杜絕麥高梅撇開千帆公司拿去拍續集的隱患。
在發行過程中,千帆公司將全程派人蔘與並審覈發行合同。
其實,制發分離這種合作形式已經很好地避免了麥高梅公司坑人的情況,而且宣傳費完全由發行方承擔,電影票房和分成又是死的,所以,林千凡並不擔心自己的利益受到太大的損失。
本身美國市場也是額外的添頭,能掙多少是多少,自己的腦海中的經典好萊塢電影有很多,隨便拿出來幾部就能掙得盆滿鉢滿。
大衛·埃默斯還需要向公司彙報,得到授權後才能簽署合作合同。
林千凡並不擔心麥高梅公司不答應合作,因爲自己提出的條件對他們來說簡直是天上掉餡餅,唯一需要討論的問題就是林千凡華夏人的身份。
但在鉅額利益的刺激下,他們不會不答應的,美國畢竟是資本社會,賺錢的事他們不會不做的!
林千凡開始考慮一些事,成立的離岸公司必須要派自己人去掌控,派誰好呢?
他把電話打給了商桃,給她講了和麥高梅合作的事情,並讓她勸說寧靜去美國擔任這家公司的負責人。
其實,去美國工作絕對是好事一樁,可無奈的是,寧靜的心思根本不在管理公司上,她一心想去世界各地撒歡兒。
接到林千凡安排的任務後,商桃有些小爲難,她考慮了半天,不知道該怎麼勸說寧靜接下這個差事。
算了,商桃也不想找理由了,直接說吧,願意去就去,不願意去就拉倒,大不了到時候自己去當這個負責人。
把寧靜叫到身邊,商桃把事情的前因後果都對她講了一遍。
寧靜思考了一會兒,問道:“我是不是最合適的人選?”
商桃點點頭:“沒有其他人比你更合適了,有的千凡不放心,有的雖然放心但能力不夠。”
寧靜很平靜地說道:“謝謝你們的信任,那我就去吧,只不過你身邊沒有人幫你,我有些不放心。我先回公司幫你找一個助理再走吧……”
商桃雙眼泛紅,沒有說話,而是輕輕地摟了摟寧靜。
很快,大衛·埃默斯就向石夢琪回覆,麥高梅公司同意了這個合作,要求儘快簽署協議。
麥高梅公司那邊派出了律師,千帆公司也找來了律師,雙方一條一條地協商合作細節。
經過3天時間的爭論、寸步不讓和妥協,最終石夢琪代表千帆公司與大衛·埃默斯簽訂了協議。
寧靜幾天前就回到了公司,她已經幫商桃選了一個助理。
但是商桃最近沒有商演、沒有廣告、更不接拍影視劇,所以暫時不需要助理。
於是,新選的助理就繼續在公司上班。
等到有需要的時候,再去商桃身邊幫她。
這次她帶了幾個人與大衛·埃默斯一塊去美國,先成立一家離岸公司。
林千凡給這家公司起名“Sailingboat”,意爲帆船,屬於千帆公司的美國分公司。
成立一家離岸公司的手續也非常簡便,而且在美國那邊,林千凡已經有了一家與塔斯沃斯公司合開的離岸公司,到時候可以照搬他們的經驗。
臨行前,林千凡把寧靜叫到身邊面授機宜。
第一條,一定要和麥高梅公司把財務分隔開,絕對不能攪合到一起,哪怕自己喫點虧都沒問題。要不然,到最後公司說不定都成別人的了。
第二條,Sailingboat公司成立之後,立即找幾個可靠的美國人擔任製片人,電影必須儘快開始拍攝製作。
好萊塢的電影製作週期一般都非常長,一部電影大部分都需要一年的時間,3部電影就是3年,林千凡可等不及,必須加快電影拍攝進度。
第三條,麥高梅推薦的導演和演員必須由林千凡審覈,並且不要大牌導演和演員,導演和演員費用不超過製作費用的三分之一,而且必須完全按照林千凡的劇本來進行拍攝和製作。
第四條,抓緊和好萊塢八大電影公司的其他七家進行私下聯絡,等這3部電影拍完之後,就把麥高梅公司踢到一邊,誰給的合同優惠,就跟誰合作。
既然沒法單獨幹,那就誰給的好處多就跟誰合作。
寧靜都一一記下了,說到了美國就加緊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