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開局賬號被盜,反手充值一百萬 >第三百四十六章 聽話要聽音
    庭審現場還是一如既往的無聊。

    畢竟看着兩個人在那裏不斷地提交證據,然後對方各種否認,就會感覺心目中對於律師的映象一下子倒塌了。

    當然,這很明顯是因爲炒作而進來看的。

    而對於周毅的觀衆老爺來說,他們很多都看過之前的庭審直播,所以很清楚,庭審真的就是這麼無聊。

    不是電視劇裏演的那樣,律師在上面慷慨激昂,聲音大的好像能把房子震塌就有理由。

    法院庭審,還是要講證據。

    很多參加過庭審的人其實對於舉證質證環節是不太理解的。

    比如在這一次的庭審中,周欣然首先拿出的兩份證據並不是他們所熟知的周毅測試證據,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

    而是什麼,第一份證據是藕片公司發佈藕片手機的證據,證明藕片手機就是由藕片公司生產銷售的手機。

    第二份證據是周毅在藕片公司的線下店裏買手機後拿到的一堆購物發票,第三份證據則是現場將沒有拆封的一堆藕片手機進行拆封,並且分發給公司員工開始測試的視頻。

    這兩份證據則是要證明,公司測試所用的手機,就是從藕片公司直接買來的,沒有經過任何程序,直接進行測試。

    這裏面有一個問題,周毅之前讓公司員工進行測試的時候,曾經讓他們拍攝過自己的手機測試結果,那個證據很明顯是不能用的。

    當初去做公證就被打了回來,因爲沒有前置的這些程序,你無法證明說這些手機裏所謂不能刪除的APP都是由手機廠商裝進去的。

    所以,拿到法庭上來的證據,只有那些新手機的測試結果。

    好在……這些手機裏都有慢應用。

    在很多沒有接觸過訴訟的人看來這就是脫褲子放屁的事兒,我們的手機咋可能自己裝那些不能卸載的玩意呢。

    但這其實是必須的證據,因爲你可能沒有做,指不定經銷商就會這麼做。

    注意,這裏說的是經銷商,而不是藕片公司自己經營的直營店。

    所以對方自然對這些證據都是無異議的。

    然後便是關鍵的證據,測試視頻,測試手機內有的預裝軟件無法卸載,以及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檢測結果。

    “對於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證明力度有異議!”

    爲什麼有異議,張律師直接開口道:“第一點,測試樣本太少,只測試了單一型號的手機。”

    “第二點,卸載方式上只是選擇了屏幕卸載和應用管理內卸載等幾種方式,並沒有採用其他的卸載方式,所以我方對兩份證據的證明力度不予認可!”

    什麼意思呢,我這手機那是有其他的卸載方法的,但是你視頻中沒有用,所以你的視頻只能證明這些預裝軟件無法用測試中的方法進行卸載,而不能證明這些預裝軟件完全無法卸載!

    這樣子應該能明白了吧。

    至於怎麼卸載,那肯定是有的,手機廠商對於自己的產品,如果連這點方法都沒有,那還玩個錘子。

    這是舉證質證階段,方大狀沒說話。

    但是觀看直播的喫瓜羣衆已經有點忍不住了。

    “霧草,這尼瑪是在狡辯吧,都用了那麼多的方法卸載都卸載不了,這我們卸載自己手機上的軟件,還得學編程?”

    “這就是庭審嘛,我咋感覺……咋感覺有人在蠻不講理呢,方大狀咋還不說話,我感覺我要在那裏,估計很快會變成全武行的。”

    和網友們的義憤填膺不同,周毅很淡然,甚至和身邊同樣來旁聽的大哥開始討論這裏面的邏輯關係了。

    只要從邏輯上能推出來,那人家的辯論你就不能說有問題。

    很快,質證完畢,今天的庭審法官王鵬舉開口道:“下面開始法庭辯論。”

    終於到了這一步,方大狀活動了一下手腕,讓對面的張明華突然瞪大了眼睛。

    辯論就辯論,可不興動手啊!

    同在魔都,一個是刑辯領域的大佬,一個是民事領域的牛人,張明華可是很清楚這位同行的故事。

    刑事領域嘛,一向都是發生衝突的重災區,某某律師剛剛給被告辯護完出門就被受害人家屬狂毆,或者某某律師登門尋求諒解,卻被受害人家屬暴揍……

    甚至是某某律師在法庭上因爲辯護成功而被旁聽的受害人家屬痛打……

    真的不要太多,爲什麼很多律師現在不想去做刑辯了,或者就算是做了也是根據情況來,象徵性地辯一辯,就是因爲這。

    你給一個犯罪分子辯護成功了,那人家不把你揍出翔來才奇怪……

    這姓方的是個例外。

    因爲他很能打,不管法庭上,還是出了門,亦或者是其他時候,別人如果和他動手,那這人肯定是不會喫虧的。

    非但如此,打他的甚至有可能被拘留……

    方大狀卻是不知道對面這律師莫名其妙的想法,只是開始了自己的闡述。

    “被告方聲稱我們證據的測試中沒有用別的測試方法,所以無法證明這些軟件是不能卸載的,但是呢,根據最基本的邏輯原則,我們已經採取了一個正常消費者所能想到的任何方法進行卸載後依然無法卸載的,就應當視爲無法卸載!”

    “而且根據民法典的誠信原則,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當這款手機的預裝軟件無法用正常方法卸載之時,那手機廠商應當對卸載方法進行告知!”

    “所以我方認爲,在這樣的情況下,測試結果足以證明幾類預裝軟件無法卸載!”

    張明華自然不甘示弱,同樣開始反駁。

    “原告方所主張其沒有發現別的卸載方法便視爲無法卸載,我認爲沒有半點邏輯可言!”

    “預裝軟件因爲其大多與手機系統相關,因此卸載程序比較繁瑣,這是衆所周知的,所以原告方聲稱其用盡了卸載方法並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只能證明其測試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這些軟件無法卸載。”

    這就是張明華的辯論思路,他從一開始就沒打算用什麼“經濟發展”或者是“這些軟件是系統軟件所以無法卸載”之類的話來辯論。

    今時不同往日,如果放在工信部的規定出臺之前,他肯定會用這些話進行辯論的。

    你說它不是系統軟件就不是了,我們有證據,有程序證據證明,這些預裝軟件和手機系統是息息相關的,沒了這些軟件,就會影響到手機基本功能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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