忌訂親,納吉,上墳,宜開庭,入獄。
魔都,趙怡現在已經開始緊張了,因爲兩天之後的上午就是開庭時間。
可是對方卻沒有任何的表態,好像她發在網上的那個道歉信是假的一樣。
和同事已經沒辦法再說話了,因爲昨天她因爲這個埋怨了同事,認爲同事在瞎出主意。
同事自然不樂意了,我好心幫你,現在沒結果那我也沒辦法,你現在還怪我?
架吵完了,其他同事們也再沒有人和她說話。
刑事自訴案件,如果不是直接進行羈押的話,那就像是緩刑一樣,經常會讓當事人產生錯覺。
認爲已經沒事了。
但現實是,判決下來,你該怎麼辦還是得怎麼辦。
像是趙怡這樣的還有幾個,就是那幾個在網上道歉的大學生。
都以爲在這樣的輿論下,阿毅怎麼也得顧忌一點,他不在乎,他的公司總要做生意吧。
結果人家還真的就不在意,這麼長時間都沒有聯繫過他們。
於是,大家都慌了,這個時候又想着聯繫周毅,但是卻無法聯繫到對方。
周毅當然不是故意不接電話的,他現在在法院,今天是查理老哥開庭的日子。
他最近倒也不忙,但是方大狀最近真的忙。
因爲對方居然通過法院調查令,將光明峯小區門口的飯館到韓娟家路上的監控都調了出來。
這真的是一個大工程,不單單是法院覺得麻煩,就連派出所的民警都有點無語了。
您就算是打官司,也沒必要準備的這麼詳細吧。
這麼多的監控視頻,這刻成光盤得多少啊...
不過方大狀的名頭還是能壓住的,所以調了也就調了,只是沒人想明白他要這些幹嘛。
包括周毅自己…
然後,還是和魔都那次一樣,卡着舉證期限的最後時間將證據提交。
對於吳大媽這樣的法院旁聽羣衆來說,涉及到老外的刑事自訴,這可是真的吸引人!
於是今天的旁聽人員爆表,大家都很好奇,對於這麼一個案件不大,但是影響力很大的案子,光明區法院會怎麼判。
光明區法院這邊同樣有壓力,可以說這個案子到了現在已經不是一個簡單的案子了。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東西,所以判決必須得站得住腳纔行。法官敲響了法槌,庭審開始。
樂律師站在被告辯護人那裏,臉上帶着些許的自信。
他昨天已經知道,對面那個律師叫方許鏡。
好像之前在魔都聽說過這個名字,但樂因不在意。
其實法律界除了法本非法本這些鄙視鏈之外,和其他的學術差不多,都有着是否留過學的鄙視鏈。
很多大學你要評上某個職稱,必須要有海外留學經歷,法律自然也是如此。
方大狀沒有海外經歷,這也是他被很多法律界人士瞧不起的原因。
哪怕你再怎麼樣:就是看不起你。
宣讀自訴狀,方大狀站起來一板一眼地開始念,這大家都很熟悉。
隨後便是舉證質證環節了。
方大狀這邊提交的證據太多了,但是關鍵證據只有三份。
因爲真的太多了,當他交換證據時看到那一堆的證據,整個人都是懵逼的。
不就是一個刑事自訴案件嗎,你弄這麼多證據,誰能看得過來。
尤其是其中一份叫“監控記錄”的,估摸着全部看完不知道得用多少天,就算是快進也一樣。
他甚至惡趣味地想着,法官會不會也看的煩了,然後直接判對方輸呢…
就這麼想着,(本章未完!)
第四百六十章該進去的,還是進去吧
方大狀已經開始舉證了。
第一份很簡單,周毅這個運動相機的發票,證明相機的價格。
樂因直接開口道:“對證據真實性和證明力度都沒有異議。”
第二份就是關鍵所在,飯館裏的監控記錄。
“這份監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當事人離開之後,被告拿走了相機。”
樂因開口道:“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力度有異議,該監控視頻只能證明我方當事人拿着相機出了門,但卻無法證明我方當事人將其帶走!”
樂因說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辯護意見!
他自然是要做無罪辯護的。
這個說法就是,這相機查理只是出於好奇而帶着出了門,然後出門後認爲這是假的,所以將相機扔了。
這樣一來,就不是侵佔罪了,因爲他沒有侵佔的情況發生,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平白無故把人家的東西給扔了,這肯定是侵權,因爲撿到之後就有管理的義務。
所以東西肯定是要賠償的。
只不過那樣子刑事案件就可以轉化爲民事糾紛,自然就沒有犯罪的情況了。
這就是樂因的辯護落腳點。
以前那個撿到鑽石然後丟失的案子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參考那個過程。
對此方大狀並沒有說什麼,只是繼續拿證據。
倒是周毅坐在旁邊好像感覺有點明白了。
因爲監控顯示,距離不是很遠,這倆是走路回家的,所以不存在說將相機丟在了車上。
那麼問題來了,你說你把相機丟了,那總得在監控裏可以顯示出來吧。
這就是一個思維誤差,可能在漂亮國待久了都不知道,我們這裏在城區的主要路上,基本上監控是可以做到全部覆蓋的......
只有那些很偏僻的角落纔會形成死角…
所以這就是爲什麼,真的你做了什麼事,要找你,監控挨個看着就能找下去......
想到這裏,周毅莫名覺得,方大狀有點蔫壞,其實裏面的關鍵信息只有他倆回家的那十分鐘多點的時間。
結果方大狀給整了一堆讓人看着都煩的,更不用說還卡着時間提交......
第三份證據則是通話記錄,對方在電話裏否認拿了相機,這看起來好像不能拿來當證據。
但你要知道,以沒撿到作爲理由來推脫的,同樣屬於侵佔罪的情節之一。
這個證據樂因也沒什麼好的質證理由,還是以證明力度不足,不能證明故意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