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開局賬號被盜,反手充值一百萬 >第五百三十二章 先把錢賠了
    如果放在以前,周毅聽到有人這麼胡說八道,早就忍不住想反駁了。

    但是經歷了多次的庭審之後,他很清楚,法庭上就是要說話的,哪怕是那些看着十惡不赦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沒有定罪之前,他都有辯護的權利。

    就比如二審維持原判的勞某某。

    所以周毅就那麼坐着,方大狀也依舊很淡定地坐着,準備聽一聽這位連律師的高論。

    “在對方購買行爲之前,我方的劃線價雖然高於原價,但是,對方在購買黃金產品之前,基於社會生活經驗,必定對黃金價格有了解,所以,我方的劃線價並不能對其產生誤解!”

    “其次呢,我方並沒有欺詐的故意,沒有明確告知原價只是輕微的瑕疵,並不存在主觀性的故意,而是認爲在該折扣之後,其價格也沒有顯著高於市場價格,所以不應該認爲欺詐。”

    “而且,在故意方面.....”

    周毅聽着這辯論的話都想故障了,高,這是真的高。

    尤其是那個欺詐的故意,在很多時候,是不是故意很難判斷,畢竟這玩意很主觀,你說故意有理由,不是故意也有理由。

    方大狀的臉上出現了笑容,該說不說,這位連律師比起之前的那個呂祖雄來說還是有了進步。

    通過其他途徑能知道情況,這是當初天價豪車案最高法判決中很重要的一環!

    當初,有一點就是,汽車銷售公司將PDI行爲記載於該輛車的記錄中,也就是說,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但如果你知道這東西,去查了,肯定能查到。

    因此呢,這裏就不認爲是欺詐,只是認爲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是否將所有PDI進行告知,當前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現在,連律師的看法就是,你既然買黃金產品,那肯定是知道黃金的價格,目前各大公司對於黃金產品的利潤也比較透明,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這些東西。

    因此,一般來說原價都是能大概查到的。

    那麼顯而易見,你都能查到這些成本了,我們也就沒必要告訴原價.....既然沒必要告訴,那也就不存在欺詐了。

    另一點當然就是,我們的利潤並不高,所以判決一千多萬的賠償,有違民法的公平原則。

    連玉寬很清楚,如果還是用一審時候的理由,就是說周毅存在“知假買假”的行爲,並沒有造成誤導,那肯定是敗訴的。

    二審是否改判,一定要有新的東西,否則法官看了就知道你們還是原來的那些內容,基本上都會維持原判的。

    說完之後連玉寬便坐了下來。

    旁聽席的觀衆們也開始有了一些反應,這種案件拼的就是細節。

    方大狀站了起來,當然,並不是說法庭辯論就得站起來,只是他習慣這麼做,站起來辯論,能更有感覺。

    “針對上訴方的兩點進行反駁,第一,也就是通過其他途徑可以知道原價,這裏面上訴方律師明顯在偷換概念。”

    “他將黃金產品進行了特殊化,認爲黃金產品有別於其他的商品,但是我們的法律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黃金產品也應該被視爲商品!”

    “不能說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價格,就可以想當然的認爲對方知道原價,這顯而易見是不正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允許虛構原價,否則就應當視爲價格欺詐,而黃金產品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商品類別,因此應當適用。”

    說到這裏,方大狀喝了口水繼續道:“至於說主觀方面沒有故意,我認爲並不是,上訴方並沒有進行告知義務,而且他們的行爲足以對我方當事人產生誤導,讓其做出了購買的行爲,所以我認爲,這可以推定爲主觀方面存在故意。”

    這話說的有點繞,方大狀的意思說人話就是,你們這麼做,就是想讓韭菜們看着折扣高而買東西,這很明顯就是一個故意欺詐的行爲。

    連律師再次進行了反駁,他還是堅持自己的觀點,不構成欺詐。

    周毅最開始還能填進去,但是後面已經開始頭暈了,這位連律師確實有本事,但是,方大狀的反駁總是那麼恰到好處。

    各種相關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都是信手拈來,看上去似乎早有準備一樣。

    以至於到了最後,連律師又把觀點引向了公平原則上面。

    對此方大狀的認爲是,民法典是一般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特別法,在發生衝突的時候應當適用特別法。

    本身商家就是處於優勢地位,所以不能適用公平原則。

    或者說,如果真的考慮到公平原則,那麼就不應該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個東西的出現....

    審判長也聽的很認真,終於兩人的辯論結束。

    分別詢問還有沒有補充的,沒有之後便宣佈休庭。

    連玉寬開始喝水,他現在也不確定能不能改判,只是這種賠償案件,不可能輕易就範。

    好一會兒之後,審判長回來了,經過了中院審判委員會的充分討論之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訴訟費由阿福公司承擔。

    本次判決爲終審判決。

    判決書下來,連玉寬嘆口氣,隨即打電話通知正在公司的湯朋成,因爲不是直播庭審,所以對方還在公司等消息。

    阿福公司辦公室內,湯朋成聽着電話裏的聲音臉上已經沒了血色。

    “連律師,那我們就沒辦法了嗎?這一千多萬要是真的賠出去,我真的沒辦法再維持了。”

    倒不是說阿福公司連一千多萬都沒有,主要是誰都知道,很多公司,資產不少,但是現金流並沒有特別充裕。

    甚至有的公司乾脆就都是貸款,欠下的錢估摸着把公司賣個幾倍也還不了。

    猛然間要賠付這麼多的錢,阿福公司是可以承受住,但他湯朋成是不行的。

    “只能向高院申請再審了。”連玉寬苦笑一聲道:“但是湯總,我得先和你說,再審的費用同樣不少,而且有沒有效果不好說。”

    “更何況,就算我們申請再審,二審判決也得先執行....."這就是我們總說,目前是二審終審制,這就是原因。

    二審下來你可以不服,但是,你得執行,不管說成什麼你都得執行。

    至於說你申請再審,再審期間是不會牽扯到執行的,如果再審改判了,那之前執行的錢再讓退回來。

    聽起來好像是脫褲子放屁,但這就是程序,二審終審就是規定,其餘的申請再審和審判監督也就是抗訴,都是另外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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