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並不是說兩宋的滅亡是變法導致,而是說圍繞變法暴露了兩宋制度的根本缺陷,這種根本缺陷從變法和反對變法這樣的表面矛盾中顯現出來,讓當事人展現他們的醜惡,讓兩宋的根本制度表現出沒有能力自我矯正和及時作出必要的調整,最後只好帶着這些缺陷與它要維護的兩宋政體同歸於盡。
本文是爲拙作《岳飛再世,武穆稱雄》所作的基本準備工作之一。從有宋建國開始,宋朝就制定了一套獨具特色的制度,作爲鼎新前代弊政的措施之一。這些制度就是宋朝治國的基本原則,成也是它們的功勞,敗也是它們的責任,這是一個毋庸諱言的事實,因此也成了任何在兩宋期間成爲歷史過客的時代背景。岳飛和他有密切聯繫的所有人物更是如此。故此,理解這個時代背景就分外重要。本文將試圖完成以下幾個內容的闡述:(1)對有宋的基本制度作一個概述,(二)變法涉及哪些制度,是不是針對現有制度的改變,還是新增加的法度,試圖補全原有制度的缺陷。
一、宋代基本制度
宋朝政治制度
宋朝統治者爲防止中唐晚唐五代十國藩鎮割據及大臣、外戚、女後、宗室、宦官等人的擅權,以及防禦遼寇、西夏等外部勢力的侵擾,不想成爲梁、唐、晉、漢、周以後又一個短命的王朝,從政治到軍事,從中央到地方,逐步採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把政治、軍事、財政大權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說“事爲之制,曲爲之防。”包括職官、軍事、科舉、法律等方面都制動了獨特的系統性制度。
(1)中樞機構的演變宋朝中樞機構爲“二府制”,即設中書和樞密院兩個機構“對持文武二柄,號爲二府”。二府制的特點就是文武分權。其中的中書,是宰相辦公室,尚書、門下兩省名號雖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機構。宰相的名稱是“同平章事”,參知政事爲副相,實際上,從尚書丞、郎到三師皆可加此等官銜而成爲宰相或副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等三高官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注意一:這意味着文官系統的最高權力在皇帝手中。注意二: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事,爲次相。名義上恢復三省,實際上趨於一省,次相以兼中書侍郎因請旨而更接近皇帝,由此便於皇帝獨掌大權。
(3)宋朝的官衙機構和制度設置
中央行政機構,主要是二府、三司、六部
臺諫制度,包括御史臺的三院,就是臺院、殿院、察院,御史中丞爲臺長,宰相及其親戚不得任此職。
宋朝的諫官制度,設有諫官,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左右正言,但是必須有皇帝特旨才能擔任。
軍事制度,特點是幾個機構分管,各部門權力分散,以便於權力集中於皇帝。管理軍事四個部門,它們分別是(1)樞密院,負責軍令、調動和高級軍官的任免;(2)“三衙”,負責統率禁軍;(3)兵部,負責後勤事務和管理地方的廂軍;(4)吏部,負責武官銓選。從這四個部門的設置可以看到,宋朝沒有一個部門可以快速調動軍隊,出自之外,還有一個更加無序的干預軍隊,就是皇上,比如高宗趙構,無數次直接發命令給岳飛,甚至深更半夜他自己不睡覺,也能心血來潮給岳飛發一道緊急命令,往往前一道命令,後一道無相矛盾的命令有來了。
(4)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爲一級,縣爲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朝廷官吏派出任。比如縣一級的“知縣事”,高級官吏則稱“判縣事”。以州爲標準單位,多稱“知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東都朝堂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則稱爲“路”。需要注意的是,宋代有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的設置,但是沒有形成一個正式級別的權力體制,比如,沒有一個路級官長可以統管一路的總體事務。但是路一級官員有監司和帥司。監司包括:漕司、憲司、倉司、和帥司。
漕司,就是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
憲司,就是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罰和點獄。
倉司,就是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爲監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