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三百八十一章牛三見訴張蘇俠案一審與再審…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牛三見訴張蘇俠等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原告之子牛峯在艾縣艾城鎮副食品市場賣豬肉時,被張蘇俠之子張彤彤用刀刺死。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人民幣五十二萬元。”牛三見聘請的代理律師王大發簡要陳述了起訴的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牛峯同孔飛合夥盜竊張蘇俠家的豬,被張蘇俠的幼子彤彤發現後,拒不認錯,將欲追回豬豬的彤彤打傷。構成搶劫。小彤彤在無可奈何又怒火中燒的情況下,將原告之子牛峯刺傷致死。小彤彤沒有任何過錯,應該構成正當防衛。不應當賠償原告的任何損失。”張蘇俠的代理律師阿蠻據理力爭地答辯道。

    “據現場證人證明,牛峯已經向張彤彤賠禮道歉,並給了他五十塊錢,張彤彤當時也離開了現場。後又折返回來刺死牛峯,不構成正當防衛。”王大發質辯道。

    “牛峯作爲成年人,隨時會毆打傷害小彤彤,小彤彤在當時追贓無果的情況下受到牛峯攻擊的危險性並沒有消失。小彤彤如果不將牛峯刺傷,讓牛峯將豬豬的肉賣完,將會使本案證據消失,無法追究牛峯的法律責任。值得強調的是,在當時的情況下,牛峯並沒有將贓物返還給小彤彤。小彤彤有追贓的權利。”阿蠻也是寸步不讓地說。

    “訴辯程序就此打住!請原告舉證?”審判員李正賢道。

    “原告向法庭舉證牛峯屍檢報告及公安機關和張彤彤談話筆錄一份。證明原告起訴的觀點。”王大發邊說邊將證據材料交給李正賢。

    李正賢擺了擺手,沒有去接那材料:“直接交給對方質證吧。”

    王大發一聽,趕忙改變了方向,將手中的證據材料遞給了阿蠻。

    “對這兩份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彤彤有過錯。”阿蠻接過材料翻了翻,然後質證道。

    “請被告舉證?”李正賢道。

    “被告向法庭舉證三組證據,第一組證據是兩份現場勘查筆錄,包括賣肉市場及彤彤家豬豬被盜現場。第二組證據是被盜豬豬的DNA鑑定結論。這兩組證據證明牛峯盜竊豬豬的事實。第三組證據是現場錄像帶一盤,證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彤彤是爲了取回自己的豬豬,想刺傷牛峯,使其喪失控制豬豬的能力。”阿蠻邊說邊將證據材料遞交給了王大發。

    王大發接過阿蠻遞過來的證據材料,反覆看了十多分鐘,然後質證道:“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證明不了被告所說的觀點。張彤彤刺死劉峯的目的不是爲了取回死豬,而是爲了發泄心中的憤怒。同時現有證據也不能夠證明牛峯系盜竊了張蘇俠家的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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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播放錄像帶?”李正賢問。

    “不需要。”王大發道。

    ……

    臨海縣牛林街道派出所審訊室。

    “孔慶,你把你脫逃的事說清楚?”所長張光明坐在審訊桌後問道。

    “什麼?脫逃?張所長,你們是不是搞錯了?我本來就沒有犯什麼事,怎麼能叫脫逃呢?”孔慶大大咧咧地坐在審訊椅子上,似乎是什麼都沒發生過。

    “孔慶,你說什麼?你上次不是已經在刑警大隊承認了你殺害你叔叔孔傳山的犯罪事實了嗎?是不是今天沒有給你上手銬腳鐐,你就膽子變大了?可以胡說八道?”張光明有些動怒了,他把聲音提高了八度。

    “哎呀,我說張所長,殺人的事可不能胡說八道呀。我的叔叔孔傳山對我那麼好,我是我叔叔從小養大的。可以說我叔叔孔傳山對我是恩重如山。我再不要良心,也不能殺我的叔叔!他可是我唯一的叔叔呀。”孔慶的神情似乎顯得有些驚訝。

    “給這小子給我上手銬腳鐐。讓他老實點。你上次在刑警大隊交代的話,難道都是假的嗎?”張光明拍案怒喝道。

    “是!”旁邊一名警察立馬拿來了一副手銬先給孔慶戴上,接着又取來了一副腳鐐要給孔慶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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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我冤枉啊。我上次的交代都是被刑警大隊逼的。我這次說的可是事實啊。不信的話,你們可以把孔飛抓來問一問就知道了。”孔慶邊喊邊掙扎起來。張光明不得不上前幫一下忙,才把孔慶的腳鐐戴上。

    “你還有臉說你的叔叔把你養大。周浩可是你的親舅舅,你都把他坑進去了。你這樣的人也配說良心。我呸!你現在老老實實的給我交代你的犯罪事實。”張光明啐了一口。

    “我什麼都沒做,交代什麼!難道你們要刑訊逼供嗎?我孔慶可不喫這一套。”誰知,戴上了手銬腳鐐的孔慶到眯起了眼睛,和之前的孔慶相比似乎是變了個人。

    這哪裏是個十八九歲的小夥子,分明是一個富有反偵查經驗的殺人魔王!

    “狂妄至極!簡直是狂妄至極!孔慶,你小小的年紀,可要好好的考慮一下你抗拒的後果!”張所長這下是真的惱怒了:“給我慢慢審,直到他交代爲止。”

    “是!”旁邊的兩名警察答道。

    ……

    “雙方是否可以調解一下?大家都不容易。”李正賢徵求雙方的意見道。

    “不同意!”王大發斬釘截鐵的回答。

    “鑑於原告不同意調解,那我們只有判決了。根據民事證據的蓋然性原則,本院可以認定劉峯盜竊被告生豬的行爲成立。張彤彤爲取回自己的豬豬採取刺傷牛峯的行爲,雖然有些過當。但是否需要賠償,這是另外一個問題了。綜合考慮錄像帶反映的當時現場情況以及雙方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原告所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此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李正賢大手一揮,宣佈庭審結束。

    “什麼?我要上訴!我的兒子難道是白死了嗎?”牛三見一聽,立即狂喊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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