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請個律師打官司 >第四百二十二章牛珍珍訴李光然案一審與何志…
    二00九年九月五日上午,牛珍珍訴李光然交通事故糾紛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開庭審理。

    “爲人要講良心,如果不是我們家的光然爲你打120急救電話,你的女兒早就沒命了,你上哪裏有機會來告我們?現在你女兒的命保住了,反而告我們……”李老四怒氣衝衝地責問牛三見。

    因爲李光然畢竟是個孩子,所以李老四沒讓兒子李光然到庭。

    “誰不要良心?李老四,你不要血口噴人好不好?我的女兒雖然保住了命,但是現在殘疾了!你們家的孩子要是沒撞人,能爲我們貼上三萬塊錢的醫療費嗎?你有那麼好心嗎?你現在撞人還不承認,你纔不要良心呢。”還沒等李老四把話說完,牛三見就搶過了話頭。

    “不要爭吵了,下面開庭。”獨任審判員郭亞萍敲響了開庭的法槌:“請原告發表起訴意見。”

    “……因被告李光然將原告劉珍珍撞傷致殘,經鑑定構成九級傷殘。故此請求法院判令對方賠償我方各項損失二十八萬元。”牛珍珍也沒有到庭,她聘請的王大發律師宣讀了起訴狀。

    “原告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當時是凌晨四點多鐘。原告劉珍珍或者是自己摔倒致傷,或者是被另外的車輛撞傷。當時在路邊已經處於昏迷狀態。被告李光然出於好心將其撥打了110和120電話。後來怕她一個女孩在醫院裏沒人護理,就主動跟其到臨海縣人民醫院,並且主動墊付了搶救費用三萬元。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到的傷是被告撞傷的。被告沒有賠償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求。”李老四聘請的劉大權律師沉着答辯道。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所受的傷害是否爲被告所導致的,請原被告雙方圍繞這個爭議焦點舉證和辯論。下面請原告舉證!”郭亞萍發出了庭審舉證的指令。

    “原告向法庭舉證第一份證據是臨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原告索賠的依據。第二份證據是傷殘鑑定報告一份,證明原告九級傷殘的事實。”王大發說完將兩份證據材料雙手遞到了審判席上。

    “該份《交通事故證明》不能夠證明事故的責任,更不能證明原告的傷是被告導致的,不具有證明力。傷殘等級鑑定報告與被告不具有關聯性。”劉大權接過材料看了看質證道。

    “被告在現場時是否發現有其他車輛通過?”郭庭長問。

    “沒有,但據我兒子李光然跟我說,當時現場有其他車輛通過的印痕。”李老四回答。

    “是否有相關證據向本庭提供?比如現場照片之類。”郭庭長又問。

    “開庭前,我們向法庭申請調取該案的交通事故卷宗。因爲李光然打了110電話以後,交警到現場處置,拍了很多照片,照片裏應該有涉及這方面的材料。”劉大權應道。

    “本庭依照劉律師的申請,已經調取了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但沒有發現有這樣的照片。”郭亞萍將厚厚的一沓材料遞給了劉大權:“劉律師,請你自己看一下。”

    ……

    何志正在專心致志地查閱着一本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

    “何志,我們是縣法院執行局的,跟我們走一趟吧。”執行局的兩名執法幹警突然推開了他的辦公室的門,出現在了他的面前。。

    “你們,你們這是要幹什麼?我的所有銀行賬號裏的錢已經全部被你們划走了。我的住房也已經被你們查封了。我現在已經上了執行信息黑名單了。我現在確實無能爲力了!”何志打了個哆嗦,那光光的大腦袋上立馬滲出了細密的汗珠。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要對你進行司法拘留。實在不好意思,何志同志。這就對不起了。”其中的一位執行人員邊說邊迅速將何志的雙手戴上了手銬。

    “法官同志,我是一名律師,請你們給我點尊嚴好不好?我現在確實沒錢吶。”何志開始哀求了起來,他幾乎要向執法人員跪下了。

    “那你至少得拿出點誠意,否則的話我們不好向申請執行人交代呀。想想辦法,哪怕湊個五千塊錢也行啊。”另一名執行法警無奈的搖了搖頭。

    “這樣吧,兩位同志,我的公文包裏只有五千塊錢了,我是準備用來繳納車輛保險費的,就先給你們吧。我的車今天已經保險到期了。我就等兩天吧,別的實在沒辦法了,求你們先把手銬打開吧。這要是進來個當事人,我的老臉朝哪擱呀!”何志的聲音已經帶着哭腔了。

    “小張啊,看看他的公文包裏有沒有錢。”開始說話的那位法警向另外那位法警使了個眼色。

    另一位法警迅速抓過何志放在辦公桌上的公文包,打開公文包,從包裏取出一沓錢:“哎呀,馬局長,真的有收穫呀!”

    馬局長點了點頭,打開了何志的手銬。

    “那是六千塊錢,求你們給我留一千塊錢,不然我這一家老小這兩天就揭不開鍋了。”被打開的手銬的何志,伸手要去奪另一位法警手中的那一沓錢。

    “哎呀,我得何主任,你就省省心吧,我們也不容易呀。”那法警急忙收手,躲閃了過去……

    ……

    “本院認爲,原告所舉證據能夠證明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地點,只有原被告雙方在場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又不能舉出有其他車輛或當事人在現場的證據。故此,原被告雙方發生交通事故的蓋然性較大。但因交警部門對雙方的責任無法做出認定,本院認定爲雙方負同等責任爲宜。現判決如下:

    被告李光然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牛珍珍各項損失十四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於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閉庭!”郭亞萍鎮靜自若地敲響了法錘,宣佈庭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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