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盛唐金手指 >第92章 公廨錢
    甄乾剛想張嘴說話,門外書童王友的聲音傳來:“大郎,酒坊剛纔又抓住兩個,是不是明天送官!”

    王友的父母是部曲,家生子一出生就是部曲,後來生母回母家探親見王友機靈就讓他跟在自己身邊做一個書童,屬於甄乾私人財產,自然經常跟在身邊,就算這樣知道甄乾和二女在房間裏享用大餐時,也只能在屋外匯報事情。

    “還是那些胡人?怎麼抓到的?”

    門外的王友口吻中帶着不屑道:“還不是那些胡人!仗着和節度使的關係密切,在河北爲所欲爲……。兩個胡人一到村子裏就被二管家發現,在潛入酒坊時,一個被捕獸夾夾住大腿,另一個被漁網罩住,現在人都扔在地牢裏……”。

    “打斷他們一條腿,讓二管家明天一早送官,今晚抓捕有功之人每人賞百錢,順便給我安排一輛馬車,明天下午去鹿泉縣拜訪父母官!”

    王友諾了一聲消失了。

    真不知道這些胡人爲什麼陰魂不散,兩個月時間先後有六夥強人窺視酒坊,還真是賊心不死。都說匹夫無罪、懷璧有罪,自己不過是弄出來燒刀子和白蘭地收斂錢財,要是把琉璃拿出來,還不捅破了天。

    唐代可沒有什麼蒸餾酒,酒大都是低度“濁酒”、“甜酒”,什麼郢州富水、烏程若下、河中桑落、袁州宜春、滎陽土窟春、富平石凍春、劍南燒春、河東乾和葡萄、嶺南云溪博羅、宜城九醞、潯陽湓水、齊地魯酒……,度數高一點的國宴三勒漿也都出自宮廷滋補祕方(類似藥酒,有抗疲勞、免疫調節、耐缺氧作用),度數也就二十度上下。

    唐早期百業凋零糧價飛漲,先是十八路反王,然後是突厥、高句麗,朝廷頒佈禁酒令,禁止民間釀酒。

    到了唐中期,糧食充盈,酒肆從繁華的城鎮到鄉村僻野,大大小小的酒肆星羅棋佈,呈現一片繁榮景象,這是前代所不曾有的。這也正佐證了唐朝時期非但經濟鼎盛,也是酒文化的豐富時期,民間的釀酒業一片欣欣向榮景象。

    韋應物在《酒肆行》中極力鋪陳長安新建酒樓的豪華富麗:“豪家沽酒長安陌,一旦起樓高百尺。碧琉玲瓏含春風,銀題彩幟繳上客……”,當時的酒肆常以飄揚的酒旗作爲醒目的標誌。皮日休《酒旗》雲:“青幟闊數尺,懸於往來道。多爲風所揚,時見酒名號”。劉禹錫、陸龜蒙等都寫了形容酒旗的名句:“酒旗相望大堤頭,堤下連檣堤上樓”;“唯有日斜溪上思,酒旗風影落春流”。

    當時還有不少的酒肆由女子做掌櫃,如李白的詩《金陵酒肆留別》:“風吹柳花滿店香,吳姬壓酒喚客嘗”;《送裴十八圖南歸嵩山》:“胡姬招素手,延客醉金樽”;李商隱的詩:“美酒CD堪送老,當壚仍是卓文君”,以上都是描寫女子做酒肆掌櫃的佳句。

    唐代酒業是既抽稅,又有地方性的官賣制度。唐代的酒稅相當可觀,特別是安史之亂以後,軍務開支巨大,更加重了稅收。據《文獻通考·徵榷考》記載:唐代宗廣德二年,規定“隨月抽稅”;唐德宗貞元二年規定了賣酒的稅率,賣酒人每賣一斗“榷百五十錢”。以唐文宗太和八年一年計,全國的酒稅錢即達156萬餘緡,數目已相當可觀。

    甄乾既然釀酒出售,自然繞不開鹿泉縣官府,除了每一個月往縣衙送十罈美酒外,還拿出酒肆三成乾股送給縣衙。

    花錢能解決的事情都不是事情!

    只要是封建王朝,鹽鐵酒茶都是一本萬利的行業,抽重稅也就不可避免,朝廷對酒稅管理的非常嚴格。

    甄乾現在能做

    的產業不多,不是不會做,而是不能做。土地產出的糧食一粒都捨不得出售,還大量從外地購買糧食隱匿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酒肆、糧鋪、錢莊、酒樓是甄乾斂財的四大支柱產業,酒肆一開始收購一些自釀酒出售,但利潤極低,不得已開設了一家糧鋪收購雜糧,高粱、大豆、黍、稷等都是釀酒的好作物,也能避人耳目。有了糧鋪和酒樓做掩護,甄乾收購糧食的舉動並未引起縣衙的注意。

    錢莊屬於甄府在鹿泉縣的產業,分家的時候送給甄乾,一開始甄乾還感覺錢莊可有可無,可是在瞭解之後把甄乾嚇了一跳。

    唐代主要貨幣爲銅錢和絹,金銀不是主要流通貨幣,使用之前要到錢莊兌換,而兌換的手續費高的嚇人,金銀兌換銅錢手續費爲百分之五,兌換絹收取百分之二手續費,進出都能賺錢,標準的喫完原告喫被告,這種好生意如果不插上一腳就不叫甄乾了。

    錢莊兌換貨幣還只是冰山的一角,真正的利潤來自於放貸,唐代的利率和後世可不一樣,已經不能簡單的用高利貸來形容了。後世民間離譜的貸款月息不過一二分,借貸一萬元,每月利率不過是一二百元。而在唐代,借貸的利率高達八分,這還不算上覆利。

    爲什麼唐代月息會到達七八分,這裏需要先了解一下什麼叫做公廨錢,這時後世很難理解的一件事情。

    隋唐時期爲供官府各種公用和充作官吏俸錢而設置的由官府經營商業和高利貸的本錢。又稱公廨本錢。隋初,在京師和諸州官署都設有公廨錢,出貸經商,收利以供公用。唐承隋制,武德元年即設置了公廨本錢,以諸司令史掌管,每司九人,號捉錢令史,其中以品子(六品以下官員子孫)充當的,稱“捉錢品子”。每人領掌五十貫以下,四十貫以上;每月納利四千,每年納利五萬文,作爲京官的俸錢。能按時送利者,滿一定年限,可參加吏部銓選,授予官職。太宗時一度廢罷,至貞觀二十一年又恢復。當時京師共有七十餘司,有捉錢令史六百餘人。諸司公廨本錢總數在二萬四千貫至三萬貫之間。

    地方州縣和折衝府也設置公廨本錢,以典吏主之,以供佐史以下吏員的常食費用和各官員的俸料。據敦煌縣博物館藏燉煌地誌殘卷所載州縣公廨本錢和《新唐書·食貨志》所記州縣公廨本錢數額推算,開元時全國州縣公廨本錢總額在八十萬貫至一百萬貫左右。

    在唐朝前期,公廨息錢一直是百官俸料的主要來源之一。

    唐後期公廨錢制度繼續實行,息錢主要用於官府公食、祠祭、蕃夷賜宴、諸項雜用及館驛、病坊、教坊等。諸司公廨本錢有顯著增長,又稱食利本錢。

    公廨錢的利率,武德、貞觀時皆月息八分生利,開元初七分生利。

    唐初公廨本錢由諸司令史主掌。永徽以後均由高戶即百姓中的富戶主掌。主捉錢的高戶在唐早期被稱爲“捉錢人”、“捉錢戶”或“捉利錢戶”,可免除徭役,有罪須牒送本司本使科責,府縣不得擅有決罰。捉錢人常有用私錢添入官本,廣求私利的活動,遇到逋欠,就以官本爲名,無理逼迫債務人。

    公廨本錢有嚴格的管理制度,諸司每季、州府年終要向尚書省申報一次,並由刑部比部司勾覆。元和時,祕書省等三十二司食利本錢,委御史臺管理,每至年終,勘會處分。

    朝廷借貸的月息是七分,民間借貸的月息自然也不會低於這個數字,如此高的月息成爲錢莊最大的收益。

    開元六年祕書少監崔沔上書:“收利數多,破產者衆……在於平民,已爲重賦”,成爲唐中後期的毒瘤,遇到災年,破家者不計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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