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盛唐金手指 >第99章 鹿泉縣
    一場大雪覆蓋在廣袤的田地山林間,八月的冬小麥早已經種下,這一場大雪給小農豐收的希望。和車外凜冽的寒風相比,車內溫暖如春,懷裏的暖爐絲毫不能融化甄乾冰冷的心。

    車軲轆碾壓着殘雪“吱呀呀”作響,王朋趕着馬車,手裏的馬鞭在空中打了一個鞭哨,“大郎,縣城馬上就要到了,是先去縣衙,還是回宅子?”

    甄乾每次來縣城都要住上二三天,不僅要到商鋪裏看看,還喜歡到奴隸市場鄒遊一圈,住客棧當然沒有住自己家舒服方便。

    鹿泉縣交通便利,周圍有鹿泉河、太平河、滹沱河、清水河、洨河、金河,還有古運河等河流,形成了南北交通大動脈,舟船穿梭、物流通暢、商賈往來雲集,繁華程度不亞於恆州所在地真定。

    唐代以人口戶數劃分州縣等級,州縣的等級和官員的級別對應,戶口二萬以上爲中州,三萬以上爲上州,親王任中州下州刺史者,亦爲上州。以六千戶已上爲上縣,三千戶已上爲中縣,不滿三千戶爲中下縣,其赤畿望緊等縣,不限戶數。併爲上縣。緣邊州縣,戶五千已上亦爲上縣,二千已上爲中縣,一千已上爲中下縣。

    唐代共設置有358個州,1557個縣,縣的長官叫縣令。縣之管理規模的大小和行政級別的高低,或根據區位地理而定,如京城附近的重要縣域曰“京縣”,又曰“赤縣”;或依地域條件的優劣美惡而有“畿縣”“望縣”“緊縣”之別;但更普遍的是根據土地面積、人口、財政稅收的多少而分爲若干等次,如劃爲上縣、中縣、中下縣、下縣四個等級。像萬年、長安、河南、洛陽、太原、晉陽等大縣,謂之“京縣”,縣令爲正五品,相當於我們後世深圳、廈門、大連、青島、武漢等副省級市的市長。京兆、河南、太原三府所管諸縣謂之“鎮縣”,縣令爲正六品,相當於後世地級市的市長。諸州上縣縣令爲從六品,相當於後世湖北省仙桃、天門、潛江等副地級市的市長。中縣縣令爲正七品,中下縣縣令爲從七品,下縣縣令爲正八品,則只相當於我們今天的鄉長鎮長了。所以,縣令並非個個都是“七品芝麻官”。

    鹿泉縣戶數超過六千,自然爲上縣,縣令正六品。

    上縣設有縣令一人、縣尉一人,和縣丞、主簿一到二人,這些都是官。縣衙中不僅有官還有吏,司戶佐四人,史七人,帳史一人;(萬戶已上增置二人、史四人、帳史一人。)司法佐四人,史八人;(萬戶已上增置佐一人、史二人,餘同畿縣。)典獄十人;問事四人;白直十人;市令一人,佐一人,史一人,帥二人,倉督二人;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學生四十人,加起來超過了一百多人。

    唐代的戶籍制度有兩個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徵稅徵役,二是實現社會管理控制。歷代王朝建政之後,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統計、登記全國人口。

    申報戶籍信息的時候,還必須接受一道叫做“團貌”的程序。“團貌”,繼承自隋朝的“貌閱”制度,意思是說,縣衙門在居民登記戶籍時,

    要驗查戶籍上所有人的年貌,以防止有人虛報年齡或假冒殘疾來逃避賦役。驗查無誤之後,便根據年齡大小在戶籍檔案上註明“黃小中丁老”,按唐代的法律,男女3歲以下爲“黃”,15歲以下爲“小”,20歲以下爲“中”,男性居民21歲以上爲“丁”,60歲爲“老”,成丁即意味着要承擔賦役。

    唐代的戶籍檔案通常還記錄有人戶的體貌特徵,如膚色﹑身高﹑面部有何特點。註明了諸如“右足跛,耳下小瘤,面有黑子”之類的文字。古代沒有照像技術,這些對體貌特徵的描述相當於照片,可以防止作僞,也可作爲民戶脫籍逃亡後的追捕線索,這也顯示唐代的戶籍制度已發展得更加嚴密了。

    在甄乾看來,唐代戶籍制度還不嚴謹,許多隱戶根本無法統計,家生子、婢生子等等都在內部消化了,有些山林水澤中的人口根本不與外接來往,真正有多少人口恐怕就連當地人都說不清楚。

    唐代大部分州縣的佈局都參照長安城的設計,只不過規模小了許多,雖然沒有見過長安城的雄偉壯闊,鹿泉縣城有十六坊,東西南北各有一條最寬的街道貫穿整個縣城,縣衙坐落在縣城的北面,整個縣城東西寬,南北窄,最寬處有四里,最短處也有三裏。

    鹿泉縣中的坊市結構同樣嚴整,坊是居民區,市爲商業區,一般每座坊市縣城中都有一個市,長安城中有東西兩市。市內設有一列一列的“行”或“肆”,一般稱有三十六行,七十二行,甚或三百六十行等等說法,同業店鋪常集中在同一行或數行之中,對百姓進行交易。

    後世的市場一詞就是源於此,市場設有專職的管理官員,且有嚴格的管制規定。其後爲便於對業界的聯繫和管理,設有“行首”或“肆長”,一般由縣衙任命,也可能由行業自行推出再由縣衙任命。

    坊市制度到唐代末期已經鬆弛,到北宋中期以後就完全崩潰了。

    坊市制度的起源是爲了對城市實行有效的管理,同時兼有軍事功能,市、坊嚴格分開並將居民區用圍牆圈起來,實行坊裏鄰保制、按時啓閉坊門制、宵禁制等有利於加強對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

    唐朝政府還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唐後期草市的大量出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但是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仍舊具有衆多合理之處。首先,將商品分門別類設立專門的行,既便於市場管理又有利於市人交易。其次,加強對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再次,加強質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於維護交易秩序。最後還有對市門的修繕和禁止在市中聚衆擾亂等規定,都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從唐初社會的發展來看,坊市制基本上能夠滿足城市居民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於唐前期城市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只是隨着經濟的發展,這種城市結構已經不合時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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