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朝時間爲時較短,僅存在15年,加之行政區劃改動較大,又在管理體制不成定局,故對其不作詳細介紹。
公元25年,漢宗室代表劉秀權勢較大,挫敗各地割據勢力,建立東漢朝(公元25~220年)。定都濉(去目加各)陽(今河南洛陽市東),始稱東漢。
東漢的疆域基本同西漢時疆域,只是把西漢時各部州的轄區範圍變小,東漢在公元140年仍保持十二州刺史部(央派出的監察機構,其職能基本同西漢)和司隸校尉部,計有十三個央派出監察區。另在甘肅以西仍設西域都護府,作爲西域當地的最高權力機構。東漢的一級行政區劃爲郡、國(王國)、屬國都尉;二級區劃爲縣、邑、道、公國,侯國。
東漢接受西漢衰亡的教訓,加強郡縣的權利,削弱封國的範圍和力量,採取“封列侯,奉朝請”措施,不讓封國掌實權,只食租稅,封域減小,兵馬數量壓縮到最低限度。東漢的封國,—等爲王(相當郡),二等爲公國,三等爲列侯(列侯食縣爲侯國、小侯食鄉、亭,關內侯無土,寄食於縣),相當於縣級。
東漢央官制
大體同於西漢,在朝廷設太傅爲公,但不常置。以太尉(光武初稱大司馬)、司徒、司空爲“三公”,亦即“三司”,而太尉職權較西漢廣泛,列名於“三公”之首。“三公”之下所屬分別設有長史、掾屬、令史、御屬等,而太尉之屬官尤多,有多達二十四人,令吏及御屬二十三人;令史又分合下令史、記室令史、門令史等。建安末,曹操爲丞相,郗慮爲御史大夫,罷去“三公”之官,只設置丞相、御史大夫。東漢也有“九卿”,大體如西漢,其不同者:(1)光祿勳(西投初爲郎令)設五官郎將。(2)少府設尚書令,(獻帝時分置左右僕射),設尚書六人,光武帝劉秀擴大組織,分爲六曹。六曹尚書與尚書令、僕,合稱爲“八座”,大事“八座”連名奏。尚書(臺)設左右丞各一人,侍郎(即尚書郎)三十六人(每曹六人);令史二十一人(每曹三人)。可見尚書(臺)之機構已漸龐大,事權漸重,“三公”徒有虛位,形成了“政歸臺閣”局面。尚書(臺)的設置,是開創性的,爲後世各朝代央政府的雛型,也表明皇權更爲加重,這是東漢朝的特點。
軍事官制
東漢仍設將軍、大將軍、騾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之品秩如三公。將軍下又有前、後、左、右將軍,位卿。將軍之下設長史、司馬、從事郎及掾屬、令史、御屬等。大將軍管轄五部,每部有校尉一人,軍司馬一人。部下有曲,曲有軍侯一人,曲下有屯,設屯長。東漢設北軍五營:屯騎校尉、越騎校尉、步兵校尉、長水校尉、射聲校尉,以北軍侯監五營。其警衛宮殿的屬於光祿勳,如西叔南軍。靈帝平五年因農民起義聲勢潔大,增設西園八校尉以防守京都洛陽。東漢對於少數民族地區,設有軍事性專官多種,既臣服於朝廷,又維護當地治安。
東漢官制的特點:(1)央權力更爲集,集權於皇帝直接掌握之尚書(臺)。(2)地方行政體制形成事實的三級制(州、郡、縣),強化對地方的控制。東漢末年,州牧擁兵割據,導致分裂局面的出現。(3)重視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設立各種專官,其主旨雖在控制人民,但對開發邊區,促進原與周邊經濟、化的交流,也有一定的作用。
東漢建立後,在行政區劃工作做了兩件大事,一是恢復西漢時的郡縣名,清除王莽新朝時亂改的地名,重新規劃全國的郡縣,撤併了西漢時的縣、道、邑、侯國400多個,王莽時增置的郡縣基本全部撤銷,郡國數量相應減少。二是在州的建制做了較大的變動,劉秀全部廢除王莽所建的十二州牧,改交陟(去步加止,趾)爲交州,恢復西漢的部州,並固定其州治駐所。升大州級的權力。至東漢末期,體制基本實行州、郡、縣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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