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蝴蝶手銬 >第十八章 警察的榮譽(上)
    2008年7月20日上午10時,景志虎訴訟秦晉不作爲和玩忽職守案在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

    可能是景志虎大力宣傳的原因,今天到場的記者很多。我一進門就看見夏洛緹和她的同事架着高高的攝像機站在那裏。原告席上,景志虎的代理人身材瘦小,眼鏡寬大的律師何陽正像模像樣地坐在那裏。

    審判長宣佈開庭後,原被告雙方履行法庭程序,書記員開始宣讀案由:

    “原告景志虎,男,漢族,49歲,系遠景公司總經理。法定代理人,何陽,何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秦晉,男,漢族,29歲,和平橋派出所民警。法定代理人,左青松,松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景志虎訴被告秦晉在辦理自己女兒景晨被綁架一案中玩忽職守,有不履行警察義務的嫌疑,故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稱,2008年8月,秦晉因玩忽職守,致使在自己辦公室裏的一副手銬被其原女朋友的弟弟藍湘盜走,手銬又被犯罪分子從藍湘手中騙走。犯罪分子利用手銬綁架了原告的女兒景晨,並造成景晨右胳膊被截肢,發生了嚴重的人身傷害案件。案發後,作爲主要負責偵破此案的民警秦晉沒有盡職盡責去破案,而是故意推諉懈怠,致使該案經歷將近一年時間仍未有突破性進展,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遙法外。

    “由於被告的玩忽職守,造成原告女兒截肢,不僅影響了學業,而且給被告的女兒及全家造成了身體、精神上的極大痛苦。故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21935.5元,治療輔助費5962.5元,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補助費81840元,未來教育費5萬元,未來治療費30萬元,精神損失費25萬元,共計109798元。並依法對被告的不作爲行爲定罪判刑。”

    我知道,這是景志虎有意發狠。他這不是在爲女兒鳴不平,而是藉機發難,將秦晉置之死地而後快。

    原、被告雙方進行法庭答辯時,何陽站了起來:“審判長、書記員,各位嘉賓,大家好請允許我代表原告景志虎爲本案作答辯。剛纔書記員已經就本案的基本情況作了陳述,我認爲,被告秦晉對工作存在嚴重懈怠行爲。作爲一名民警,被告連自己最起碼的警用裝備都保護不好,這無疑是一種玩忽職守的行爲。警械和武器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重要職權,人民警察有保護警械和武器的權利。法律規定,人民警察不得隨意轉借給無關人員使用器械,更不能將器械丟失和發生器械被盜的現象。本案中,被告無視法律的存在,知法犯法,將手銬隨意置之桌上而不顧,以至於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我們注意到盜取手銬的人不是別人,而是被告女朋友的弟弟。這明顯存在着疑問:這副手銬到底是被告放在桌子上被藍湘盜走的,還是他有意借給藍湘玩的這個問題尚待法庭予以證實。但不管怎樣,這副手銬的被盜直接導致了景晨的殘疾,所以,秦晉難逃其咎。

    “第二,被告存在嚴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不作爲情況。景晨案子發生後,在合理的期間內對景晨的案子漠不關心。在我們當事人多次詢問、懇求的情況下,仍以奧運安保工作忙爲藉口,一再推諉案件的辦理,致使這樣一樁線索明顯的案子至今仍沒有絲毫進展。在此,我尤其想提醒法庭關注的是,據我們掌握的確切證據顯示,被告在已經知道手銬是藍湘拿走了的時候,卻故意拖延傳喚時間,在兩天後纔對藍湘進行傳喚。由此可見,被告作爲負責偵破此案的主要民警,對景晨一案無理推託,無辜拖延,無限延長偵破日期,主要是投鼠忌器,影響到他和女朋友的關係。這是一種明目張膽的包庇行爲。這種行爲對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其行爲明顯構成不作爲。根據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人民警察法第21條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它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公安民警因不作爲造成危害的,要受到行政處分,或者辭退、調離崗位等,並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請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判決,我的陳述完畢,謝謝。”

    接下來是被告方答辯。我們新聘請的律師左青松站了起來。

    “審判長,各位嘉賓,大家好我代表被告秦晉作以下陳述。原告指控被告在景晨一案中存在玩忽職守和不作爲情況。我方認爲理由不足。原因如下:

    第一,那副手銬不是隨意扔在桌子上的,而是放在秦晉的抽屜裏的,藍湘是從抽屜裏盜走了手銬。第二,實際上那副手銬不是秦晉的,是秦晉其他同事因工作原因放在秦晉辦公桌上的,但秦晉處於一名警察的職業敏感性,將手銬存放在自己的抽屜裏。這不屬於玩忽職守,沒有違反原則。秦晉警官是一位熱愛手銬如生命的民警,他連續五年在全區警務實戰大比武中獲得立姿、臥姿和跪姿上銬的第一名。正是由於他對手銬的這種鍾愛,才使他倍加珍惜和愛護自己的手銬。這樣的一位愛銬如命的民警怎麼能將自己心愛的手銬送給別人玩耍呢

    在我國法律對警察不作爲

    的行爲規定中,其中一個重要的要件是作爲人未履行特定的義務。而在景晨一案中,市公安局、和平區分局和和平橋派出所自始至終都非常重視,在奧運會安保工作如此繁重的情況下,派出所仍抽出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偵破此案。秦晉爲了這個案子嘔心瀝血,甚至遭到了很多人的誤解,但他始終沒有放棄過。直到現在,他還奔波在雲南等地去抓犯罪嫌疑人,因而今天無法出庭。難道他的這種做法還不叫盡職盡責嗎

    至於原告所說的,秦晉在知道藍湘偷了手銬卻沒有馬上去傳喚他的情況,我們不迴避這一點,但我要向法庭說明的是,當時因爲秦晉原來的女朋友第二天要結婚。爲了不影響到她們的喜慶氣氛,經過和景志虎的溝通後,並得到了他的同意後,秦晉他們才推遲了傳喚時間。這也是建立和諧警民關係的一部分,是人性化執法的內容。

    本案遲遲沒有結案的原因不在於秦晉沒有履行職責,更不存在不作爲行爲,而且因爲本案案情機緣巧合太多,線索一斷再斷,所以耽誤下來。而絕對不是像被告所說的不作爲。我們應該理解警察的工作,警察也不是萬能的,偵破條件受許多客觀條件和因素的制約,許多不可預測的事情隨時會發生。所以,沒有人可以肯定能夠在多長時間去偵破一個案子。警察也是普通人,在工作中難免也會有失誤,有疏忽。但只要他不違反職業道德,不對案情視而不見,雖然案子暫時不能偵破,但如果他是在一直努力着,那麼他就是一位有責任心的警察。我們理解受害者的心情,也同情他們的遭遇,我們懷着同樣的心情對犯罪分子恨之入骨。但犯罪分子藏在暗處,警察在明處,要找到他們抓到他們,有時要付出十分艱苦的努力和長久的等待。我希望大家能理解這一點。我的答辯完了,謝謝大家。”


章節報錯(免登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