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天文学 > 买宋 >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
    需要说明,因为上引各格均佚,所以其内容已无法考察,现在只知道唐格有二十四篇,以尚书省二十四曹司为其篇目名称。.

    分为两种,一种是关于尚书省诸曹的日常工作,留在本司的,叫做留司格;一种是颁行天下的,叫做散颁格。

    唐式见于史籍的,有武德式十四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式二十卷,删垂拱式二十卷,开元式二十卷,均佚。

    唐式有三十三篇,以尚书省二十四司加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唐代法规除律、令、格、式外,还有典、敕、例等形式。

    典作为一种法规的名称,始见于周礼“天官大冢宰掌建邦之六典。”

    这里六典,指六官之典,即关于官制的法规。

    唐代的典也是这个意思。唐玄宗开元时期编纂的唐六典,是关于唐王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此书虽未正式颁行,但因它是排比现行令式编成的,在唐代仍被人视为一种法规,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

    敕或称诏敕,是皇帝的行政命令,其内容相当庞杂。

    大部分诏敕与法规无关,但有一部分诏敕包含有法律性的规范,应当算做是一种法规。

    在唐代,律令是根本大法,格式是从诏敕中选编出来的具有永久性的法规,因此律令的地位最高,格式次之,诏敕又次之。

    但在实际执行中,有诏敕不依格式,有格式不依律令,因而诏敕的效力反出于律令格式之上。

    例是过去办案的成例,唐代允许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成例办案,因此例也是一种法规。

    不过唐代不象后来那样重视例,特别是反对用例来破坏法律的明文规定。

    唐玄宗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下了一道敕。

    “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而唐代法规的特点主要是1维护皇权,确认皇帝总揽一切、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公开承认尊卑良贱的差别,维持封建的等级压迫制度。

    从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在对农民的刑事镇压上比较注意掌握分寸;对地主阶级分子攫取法外特权的行为也有所限制。

    3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为指导思想,比较重视礼与法的相互配合,一方面以法的强制力为后盾来推行礼的规范,另一方面又以礼为精神支柱来加强法的镇压作用。

    4把律、令、格、式、典、敕、例多种法律形式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用来调整封建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所以,由此一来,唐代法规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唐律当做创法立制的楷模,像是五代各朝都沿用唐律。

    宋代将唐律连同疏议纳入宋刑统,当做自己的律典。

    金泰和律基本上同于唐律。元至元新格二十篇,同于唐律的九篇,其他十恶、八议、官当之制,也都沿袭唐律。

    明初制定法律时,丞相李善长建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明太祖采纳了他的意见。

    最初的大明律,篇目体例都沿袭唐律,其后虽改为以六部名律,体例有所变更,但在内容方面沿用唐律的地方仍然很多。

    清律沿袭明律,也受唐律的巨大影响。

    同时唐律对国外也有很大影响。

    像是朝鲜、日本、越南诸国的古代法律,大半从摹仿唐律而来。

    朝鲜的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越南的李太尊明道元年刑法和陈太尊建中六年国朝刑律,都与中国唐律基本相同。

    而除了唐朝之外,还值得一说的是秦朝的法制,总的来说,秦朝法制是指自商鞅变法以来,在长期政治实践中,秦统治者不断把法家理论运用到法制建设之中。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制度。

    到后来,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了以中央集权为核心的一整套国家制度,构筑了中国历史上数千年相传的专制制度的基本框架。

    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把法定的重刑主张推向极端,用严刑峻法来镇压臣民的反抗,用横征暴敛的方法维持庞大的国家开支,终于激起农民反抗。

    不可一世的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的十几年,即告飞灰烟灭。

    可虽说如此,但秦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仍然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方面,因为秦王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权,其创立的国家制度、法律制度对后世封建国家一直有重要的影响。

    另一方面,秦朝法律制度,是在法家思想的强烈熏陶下,由法家代表人物或深受法家影响的政治人物制定出来的,在整体风格上法家色彩极为浓厚,与西汉中期以后深受儒家影响的法律制度有很大不同。

    因此可以说,秦朝的法制风格,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独树一帜的。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秦王朝存在的时间较短,而且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在统一以前即已形成,因而一般在论及秦朝法律制度时,实际上包括了统一以前特别是秦始皇在位期间秦国的法制,并不单纯指统一以后秦王朝的法律制度。

    怎么说呢,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

    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

    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

    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

    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

    至于主要特色的话,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像是,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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