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天文学 > 买宋 >第二百七十四章 制度的由来
    当然,前文说了那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词,就是榷了。

    而说到这个词,就不得不说到禁榷了,它可以说是古代封建社会一项无比重要的经济制度,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之一,要是没有这项制度的话,不敢想象古代政府会有多穷。

    宋代则是禁榷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禁榷制度得到强化,朝着更加细密化的方向发展,对宋代整个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同时,需要说明,宋代禁榷制度之所以强化,也是与当时“三冗”局面的出现和外患的严重密切相关的。

    当然,禁榷制度的实行,也的确客观上增加了宋政府的财政收入,规范了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混乱的现象。

    与此同时还为加强宋辽、宋夏与宋金之间的经贸联系提供了许多合法的场所,从而有利于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与融合。

    不过禁榷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所以的确有必要跟大家讲解一下这项制度。

    首先,禁榷作为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从春秋时期就开始了,一直持续到清朝中叶,对中国封建社会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产生了重大影响。

    这其中,既对经济有过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经济的发展。

    “榷”,本义为独木桥,引申为专利、专卖、垄断。史记王宗世家:“韦昭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家得为之。”

    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中,“垄断”一词最早是孟轲在孟子中提出来的。

    “古之为市也,以其所有易其所无者,有司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征商自此贱丈夫始矣。”

    当然,需要说明,孟子这里所指的垄断,是指商贩在市场上的投机活动,与现在使用的垄断这个词还是有所区别的。

    包括后来的管仲、桑弘羊等著名的政治家、经济思想家则从理论上对禁榷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并竭力推行禁榷制度。

    禁榷制度从此则成为了政府的专卖政策。

    禁榷制度的理论在西汉建立起来之后,立即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赞赏并竭力推行,觉得这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不二法门。

    到了宋代更是得到了政府的强化,成为宋代政府积极参与商业经营的重要形式,也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宋代政府的商人化。

    宋朝的禁榷制度较前代更为兴盛,所涉及的范围更是空前。

    像是禁榷范围较前代扩大了,凡宋代的主要商品,都在禁榷之列,但主要还是当时最有利可图的一些商品,如食盐、酒、茶叶、药品、香料、矾、醋、铜、铁、锡、铅、粮食、纺织品、煤等。

    由于对外贸易也是宋朝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因此同样成为了禁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南宋以后,一点没变,禁榷制度仍旧设置:诸称禁物者榷同,称榷货者,谓盐、矾、茶、、酒、曲、铜、铅、锡、铜矿、鍮石。

    宋代禁榷中的食盐、酒、铁、茶叶、矾等都是继承于前代。

    这诸项禁物中,以盐、铁、酒的禁榷为最久,西汉武帝时期便开始了。

    到唐五代时期,各项禁物也多集中与传统的盐、酒、茶等,其中,五代时对酒的禁榷多侧重于酒曲的生产和销售。

    这些传统禁榷项目在宋代得到了继承,而香料、醋等却是宋朝的首创。

    对宋代禁榷制度品种之多,时人曾巩在元丰类稿中是这样说的

    “自时以来兵薄既众,他费稍稍益滋,锢利之法始急。”

    于是言矾课则刘熙古,深茶禁则范若水,峻酒榷则程能,变盐令则杨允恭,自此山海之入、征榷之算、古禁之尚疏者皆密焉。”

    这段话就很恰当地说出了宋代禁榷制度密集的特点。

    此外还加强了对禁榷物品从生产领域到流通领域的全面控制。

    的确,宋朝政府不但扩大了禁榷物品的范围,更加强了对禁榷商品的全程管理,以从中攫取厚利。

    但是这种全程控制并不能对所有禁物等而论之,而是针对不同货物或同种货物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形式。

    例如对解盐和四川官盐井的产盐,从生产、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由宋政府进行。

    再比如对茶的管理,前文简答的说过了,像是北宋初到嘉祐四年,东南八路的禁茶主要形式为:园户生产茶叶,绝大多数为官府收购,然后由官府出卖给商人,政府只是控制了流通领域。

    从蔡京改茶法直到南宋,主要实行的是茶引法,“官府一般不向园户制服本钱收购茶叶,只是通过出卖茶引控制园户茶叶销售,获取专卖利润”。

    政府既不控制生产领域,也不控制流通领域,只是通过更严密的管理来达到保证禁榷收入的目的。

    以及对禁榷物品的立法更加严厉。

    为了保证政府的禁榷收入,减少因民间私贩造成的收入流失,宋政府制定了严刑酷法,与私贩者问罪。

    早期唐代对私贩茶是如此规定的:

    “大中初,盐铁转运使裴休著条约: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

    “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千斤者,皆死。”

    “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傜伐园失业者,刺史、县令以纵私盐论。”

    而宋代茶法虽然屡有更易,但法律对民间私贩的惩处则较前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比如乾德二年,民敢藏匿而不送官及私贩鬻者,没入之,计其直百钱以上者杖七十,八贯加役流,主吏以官茶贸易者,计其直五百钱,流二千里,一贯五百及持仗贩易私茶为官司擒捕者,皆死。

    到了熙宁七年,于蜀严禁私茶交易,稍重则至徒刑。

    南宋后主要实行茶引法,在政府的控制范围内允许园户与商人进行直接交易,因此私贩茶现象有所好转,但是宋政府仍然加强了对商人持引的规定,商人在整个贩茶过程中茶与引必须相随,“如行不随茶,并依客人兴贩引不随茶条法断罪施行”。

    禁榷制度发展到宋代,“越来越加强,到蔡京集团当权达到了极点,茶、盐、酒等征榷制更加严密和完备”。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宋代的禁榷制度虽然如此发达,但也并非想象中的无孔不入,有宋一代,自由商业一直是存在的,政府对禁榷之内的物品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开放,如食品、服装等民间日常生活用品,一般由民间资本自由经营,国家则予以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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