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一個小律師的奮鬥人生 >第25章 兩難的選擇
    庭審正式開始,何嵐的代理律師開始宣讀起訴狀。

    然後是郝好答辯。

    再然後,在主持審理的法官總結了爭議焦點後,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由原告方開始向法庭舉證。

    原告各法庭提交的證據郝好已經提前拿到了。

    依據法律規定,原被告雙方都應當在法庭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將證據提前提交至法庭。但可能很人有外行人注意到,其實,原被告舉證期限的到期日是不同的。

    原告從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舉證期限,而被告是從收到法庭郵寄的起訴狀之後纔開始計算舉證期限。

    而恰恰是這個時間差,給了被告應對準備的時間。

    庭審繼續,原告何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第一組證據共兩份,一份是何嵐與劉小天的結婚證,另一份是一份協議書。

    結婚證顯示兩人結婚的時間是2010年10月1日;協議書的簽署人是何嵐與劉小天,簽署的時間也是2010年10月1日,而協議書的內容正是約定雙方在婚後取得的收入的歸屬問題。

    何嵐意圖用這一組證據來證明,自雙方登記結婚開始始,我們就對婚後收入的歸屬有了明確的約定。即夫妻兩人的個人所有收入,均歸其個人所有。從而得出結論:只要是使用個人財產購買的物品,自然歸其個人所有。

    第二組證據是銀行流水記錄和房款還貸明細,用以證明購買該爭議房屋所支付的首付款以及後來償還銀行的貸款本息,均是從何嵐的個人銀行賬戶上支付。

    柳律師在將證據的原件遞交給書記員前,又補充說道:“以上兩組證據已充分證明了,已被開發區執行局查封並準備拍賣執行的房產,應當屬於原告何嵐所有。該房屋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更不屬於劉小天個人財產,依法不應當用於償還劉小天的個人債務。”

    原告舉證結束,所有證據由書記員轉交到了郝好的手上。

    現在該被告方質證了。

    可郝好現在面臨着一個問題,一個讓郝好左右爲難的問題。

    這要從專業律師如何質證說起。

    一般情況下,律師在進行質證的時候,會從證據的“三性”方面開始,即任何證據都必須具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真實性,就要求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僞造的。

    關聯性,要求證據與案件有關聯,只要能夠認定證據與案件無關聯,自然也就不能做爲定案依據了。

    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形成和來源是合法的,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於定案。這個在刑事案件中最爲明顯,比例刑訊逼供取得提證據就屬於取證方法違法,即便供述內容是事實,也不得做爲定罪的證據。

    現在郝好面前的問題,就是這份協議的合法性。

    從關聯性上講,何嵐提供的證據,與其訴訟請求是存在關聯。但是,由於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的約定對夫妻雙方有效,而是否對第三人有效,需要看該第三人是否知道這些約定,也就是俗說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點,是執行局駁回其異議申請的理由,也是郝好準備好的抗辯理由。

    從真實性講,郝好有100%的把握可以確定,這份協議確實是何嵐與劉小天簽訂的,上面的簽名不存在僞造的問題,因爲何嵐沒有找人替代劉小天簽名的必要。從這個角度來講,協議是真實存在的。

    但是,郝好一直在懷疑,這份協議並不是2010年籤的。而是在面臨被執行的情況下,何嵐和劉小天爲了保住他們的住房,而臨時補籤的一份協議。因此,協議本身可以說是真實的,但簽訂的日期是假的。如果真如郝好所猜想的,那麼,這份協議的誕生過程是非法性。也就是說,這份證據屬於非法證據,不能做爲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依據。

    這也是郝好曾經向商城區法院的孫麗美法官建議的,希望他們對何嵐與劉小天簽訂的協議進行司法鑑定的原因。

    但現在的郝好,卻不知道應該如何選擇了。

    是對該份協議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嗎?

    如果提了,勢必要進行司法鑑定。

    而鑑定結果無非是兩種,一種鑑定該協議的時間確實是2010年簽訂的,另一種可能就是該協議新補籤的。

    如果鑑定結果證明該協議是補籤的,那麼何嵐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也就沒有任何的意義,甚至可以影響到另外一起案件。

    如果結果證明該協議是2010年簽訂的,郝好還可以從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業繼續抗辯,並不會影響到執行異議之訴的進行和結果。

    但問題是:只要一申請鑑定,案件一定會被拖延下去。這和他想要儘快結束這起案件的目的是相違背的。

    可如果不提,萬一何嵐訴劉小天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也沒有進行鑑定,那就有可能讓一份“僞造”的證據,堂而皇之的成爲定案的證據。

    如果郝好在這次庭審時,直接承認了該協議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那麼這次庭審的庭審記錄就有可能會被何嵐的代理人用於何嵐與劉小天不動產所有權確認糾紛的那個案件中,將來郝好即使成功的代表韓城金融擔保公司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身份參與到何嵐與劉小天的案件之中,即使提出對協議書的質疑,也會因爲這份庭審筆錄的存在而被法院直接否決。

    如果真的發生這種事情,那就是律師的失職。

    而根據現在的司法實踐,如果因爲律師過錯導致委託人損失的,律師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被告代理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主審法官的聲音響起。

    留給郝好的時間不多了,他必須立刻做出選擇。

    就在郝好準備做出取捨之時,一個聲音突然在郝好的腦海中響起:

    “其實質證的方法有很多,……”

    這讓他想起了在參加新律師培訓時,讓他印象很深刻的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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