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二十四章 人不患寡患不均
    給予“翻異別勘”作出次數限制,的確是一個很不錯的決定,在北宋時是實行的“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異別勘”的機會。.

    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

    而南宋時又改爲“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異別勘”,即別勘三次之後,犯人若再喊冤,將不再受理。

    當然,這只是一般情況,並不是絕對,有時也可以突破限制。

    例如像是被告人控告本案的法官因爲受賄枉法而枉斷其罪的,或者聲稱其冤可以立驗的,則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又由於宋朝對重大類型案件的判決持慎之又慎的態度,也有一部分案子經常突破這種法定次數的限制,一次次翻異,一次次別勘。

    像是孝宗淳熙年間,南康軍民婦阿梁,被控與他人合奸謀殺親夫,判處斬刑,但這阿梁“節次翻異,凡十差官斟鞫”。

    也就是一共翻異了近十次,前前後後審理了差不多九年,主審法官都不耐煩了,可這阿梁仍不服判。

    到最後,實在無奈之下,法官只得依據“罪疑惟輕”原則,對她從輕發落,免於這阿梁一死,也不知道她到底是真冤假冤,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確實是個牛人,有耐力有脾氣。

    所以說在宋代喊冤還是很有用的,如果你是真冤的話,有很大機率能翻案,即便不是,藉此多活幾年也不是不可能。

    同時,說到這裏,還要再提一句,之前好像已經說過了,中華文明在很早的時候就發育出了“疑罪從無”的司法思想,尚書說,“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宋人蔡沈對這個古老的司法原則更是作出了一番解釋。

    “辜,罪。經,常也。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殺之,則恐陷於非辜;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而殺不辜,尤聖人之所不忍也。故與其殺之而還彼之生,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跟我們今日的司法原則差不多一樣,即講究“既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

    但有時候,其實這兩者是有可能相互衝突的,不可所有的事全都兩全其美,正所謂世上安得兩全法,不負如來不負卿嘛。

    因此只能在“可能枉”與“可能縱”中二選一,而宋朝人與現代文明國家,都毫不猶豫地選擇了“寧縱不枉”。

    那麼看到這,大家是不是想說,迫於某些因素,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錄問、宣判與臨刑喊冤翻異,是不是就從此失去申訴的機會了呢

    作者菌告訴你,不是的。

    被告人或其親屬還可以在判決後的法定時效之內,向上級司法機關提起上訴。

    上訴後,即由上級司法機關組織法庭複審,嚴禁原審法院插手。

    如果司法機關沒有按照制度要求受理上訴,而是將案子踢回原審法院呢

    答案是人民可以越訴,監察部門可以提出彈劾“率臣諸司州郡,自今受理詞訴,輒委送所訟官司,許人戶越訴,違法官吏並取旨重行黜責,在內令御史臺彈糾,外路監司互察以聞。”

    所以即便犯人沒有翻異或上訴,複審的機制還是會自動開啓按照宋朝的司法制度,縣法院對徒刑以上的刑案,其判決是不能生效的,必須在審結擬判之後申解州法院複審。

    州府法院受理的刑案,也需要定期申報提刑司複覈,提刑司若發現問題,有權將州府審結的案子推倒重審;最後,疑案還須奏報中央大理寺裁決。

    因此我們常看到的電視劇包青天,會發現那劇中的包公審案,明察秋毫,一樁案子,當庭就問個清清楚楚。

    然後大喝一聲“堂下聽判”,辭嚴義正宣判後,又大喝一聲“虎頭鍘侍候”,實際上都是不可能的。

    包拯如果真如此斷案的話,則是嚴重違犯司法程序,將受到責罰,會被御史言官彈劾死的。

    這也難怪民國的法學家徐道鄰先生要說,“中國傳統法律,到了宋朝,才發展到最高峯”。

    的確,就制度來講,這一段時期的司法制度,確實是舉世無雙。

    就連現在的宋史學者王雲海先生也說,宋代司法制度“達到我國封建社會司法制度的頂峯”,其“周密的判決制度在中國古代實在是首屈一指的”。

    此後不必多說,自然是江河日下,許多原本很好的制度,都被摧毀了。

    就像前面說的,到了元朝,許多法律形同虛設,再也不能保證公平和嚴謹,都是隨心所欲,想怎樣就怎樣,爲當權者服務,纔有了那句話,衙門口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

    因爲衆所周知,立法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公平公正,講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天子犯法,也要與庶民同罪。

    可元朝卻偏偏不是這樣,在當時的社會,人雖然沒有徹底的分爲三六九等那麼誇張,卻也真的分爲了四等十級。

    這是真的,第一等不必多少,自然是蒙古人,他們充任各級政府的首腦,在當時享有非常大的特權,可以說是蠻橫跋扈,爲所欲爲。

    第二等是色目人,也就是指西域各族人和西夏人以及部分歐洲人,同樣享有很多特權。

    第三等是漢人,但這不是常規意義上的漢人,而是以前金朝統治區域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

    第四等是南人,也就是大家所理解的漢人,包括當時南宋統治區域的漢族和其他各族人。

    這四等人的界限是非常森嚴的,重要的官職、軍職均由蒙古人充任,不足時則用色目人,普通的漢人,也就是南人想要當官,想要出人頭地,可謂是難若登天。

    同時,元朝政府還按職業的性質,把當時帝國的人民分爲了10級

    1、官政府官員;2、吏吏佐,不能擢升爲官員的政府僱員;3、僧佛教僧侶;4、道道教道士;5、醫醫生;6、工高級技術人員;7、匠低級技術人員;8、娼娼妓;9、儒儒家、道學家;10、丐乞丐。

    也就是一向在中國傳統社會最受尊敬的儒家、道學家知識分子士大夫,在蒙古人看來,是徹頭徹尾的寄生蟲,沒什麼用,連被儒家所最卑視的娼妓都不如,僅僅稍稍勝過乞丐,是倒數第二級,可見當時讀書人有多悲慘,所以才說那是一個禮樂崩壞的時代。

    而之所以如此,原因便是元朝是一個由蒙古人建立起來的政權,也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幅員廣大的國家。

    在滅亡金朝後,在其境內已經出現了較大的民族間和區域間經濟、文化的差別,滅亡南宋以後,這種區域間的不平衡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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