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三十五章 與時俱進的律法
    之所以如此,也是因爲元代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而要知道蒙古族原來沒有文字,也沒有成文的律法。.shung

    到了鐵木真時,纔開始用畏吾兒字拼成蒙古語,並將他的訓令寫成法規,叫“令”,蒙古語叫“大扎撒”。

    從它流傳下來的條文看,其內容從飲水喫肉到處置俘虜無所不包,是一種較爲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後,下詔“儀文制度,遵用漢法”,並着手製定元律。

    元朝的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書參知政事何榮祖主持制定,於至元二十八年刻版頒行的。

    它不按唐律篇章結構,是大致取一時所行事例,編爲條格的。

    “條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到了元仁宗時,纔將有關風紀九九藏書網的條格彙集成一部風憲宏綱。

    此後的元英宗雖然在位僅有三年,卻制定了兩部元朝重要的法典。

    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詔、條格、斷例等部分,是皇帝詔令和案例的彙編,有刑事、民事、行政、軍事等方面法規,內容比較豐富,總結了元世祖以來60多年的法制事例。

    二是元典章,全稱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撫使編集的,但已“呈迄”中書省,並經中書省覈准下達各地“照驗施行”的,應當認爲是元朝中央政府頒佈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規彙編。

    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現在,記載了當時元代社會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許多珍貴史料。

    到元順帝時,是編纂了元朝最後一部法典至正條格。

    像是前文所說,元代律法的主要特點之一是公開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宣佈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元朝統治者按民族標準把人民劃分爲四等,漢人在政治上處於最低地位,連生命也得不到法律保障。

    元律規定,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

    蒙古人因爭吵、酗酒打死漢人,最多罰其當兵和賠償“燒埋銀”,即喪葬費。

    但在相同情況下,漢人打死蒙古人或色目人,則要立即處死,還要出50兩“燒埋銀”。

    此外,蒙古人犯罪還享有許多特權,例如,不得刺字、拷訊,除死刑外,概不監禁。

    蒙古人犯法,只能由管理蒙古人的專門機關宗正府決斷,一般司法機關無權受理。

    相反,漢人犯罪必須由蒙古人決斷。

    元律限制和剝奪漢族勞動人民的自由權利,嚴格禁止漢人、南人私藏武器,統治者經常下令沒收他們的軍器、馬匹,不許他們練習武藝,結社集會,甚至連打獵和夜間點燈都一律禁止。

    元朝竭力保護蒙古貴族地主的利益,同時扶植漢族地主階級,以擴大和加強他們的統治基礎。

    元律規定,農民除必須向地主階級繳納五成至八成的高額地租外,還要按畝交納蠶絲或雞鴨等實物。

    地主對佃戶可以任意撤佃,禁止將佃戶連同土地一起典賣、贈人,地主有權奴役佃戶及其妻、子女,對他們實行私刑凌辱。

    元代的佃戶實際上是農奴,封建依附關係得以加強,是歷史的倒退。

    元律確認蓄奴的合法性,確認奴隸制和農奴制的殘餘。

    奴、婢或稱“驅口”、“流民”,是最受壓迫的社會階層,其處境近似奴隸。

    他們世世代代當牛做馬,遭受主人的鞭撻、凌辱,甚至被買賣。

    當時的陝西行省行政長官張養浩寫了一首哀流民操的長詩,對喪失土地淪爲“流民”的農民,作了描述。詩中寫道

    哀哉流民爲鬼非鬼,爲人非人。

    哀哉流民男子無溫飽,婦女無完裙。

    哀哉流民剝樹食其皮,掘草得其根。

    哀哉流民晝夜絕煙火,夜宿依星辰。

    哀哉流民朝不敢保夕,暮不敢保晨。

    哀哉流民死者已滿路,生者與鬼鄰。

    哀哉流民一女易半粟,一兒錢數文。

    這些詩句充滿着勞動人民的血淚,比較深刻地反映元朝的階級矛盾,暴露了當時社會的黑暗面。

    因此,元朝確立了一整套由蒙古族地主貴族所壟斷的司法體系。

    而中央司法機關除刑部和御史臺外,還設立了管理蒙古族貴族事務、具有獨立管轄範圍的中央司法機關宗正府。

    它負責審理京師附近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訴訟案件。

    另外,還專門設立宗教審判機關宣政院。

    僧侶具有強大的勢力和尊貴的地位,僧侶的奸盜、詐僞、致傷人命等重大刑事案件由地方長官審理後報宣政院,其他刑事案件由寺院主持僧審理,地方官吏不得過問。

    僧俗之間糾紛,則由地方長官約會寺院主持僧一起審理。

    這種司法制度確認了僧侶在司法審判上享有特權。

    元代的司法審判權除宗正府和宣政院掌握外,還設有中政院、道教所和樞密院分別掌管有關案件。

    中政院是執掌宮廷事務的機關,負責審理內廷官吏的案件。

    道教所是執掌道教事務的機關,負責審理與道教有關的案件。

    樞密院是執掌軍事大權的機關,負責審理重大軍事案件和校尉軍官案件。

    可見,元代的司法管轄,不僅實行地區管轄,也根據民族、身份、宗教的不同,實行特別的專門的管轄。

    因此看來,元代的蒙古族貴族實行野蠻與落後的統治,根本談不上法制秩序。

    雖然元律也規定了迴避、上訴、量刑等制度,但實際上司法官員根本不去執行,形同虛設。

    元代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任意不任法的朝代。

    正如元代著名戲劇家關漢卿在其名著竇娥冤中通過劇中人所說的“官吏無心正法,百姓有口難言”,“衙門自古向南開,就中無個不冤哉”這是元朝司法昏暗的真實寫照。

    不過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元朝由於經濟關係的發展和各民族的融合,民事糾紛日益增多,民事訴訟較宋朝有新的發展。

    其一是出現了代理制度,主要是在田宅、婚姻、繼承等案件中實行,這也算是歷史的進步。

    其二是在民事訴訟中廣泛運用調解,有民間調解和司法機關調解。

    調解的結果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訴訟雙方一般不得再以同樣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這也算是歷史的進步。

    而元朝之後,就是明朝了,比之元朝,明朝的律法更值得說上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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