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三十六章 與時俱進的律法(二)
    要知道明朝已經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後期,封建經濟和制度的發展,是構成明律的主要特點。.

    明朝法律對於人民反抗封建國家統治和皇權的謀反罪、謀大逆罪,一律採取重罪加重的原則,不論首犯或從犯,都要凌遲處死。

    株連的範圍更廣,凡年滿16歲以上的子孫及祖父、父、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異同,不論篤疾廢疾,一律處斬。

    對謀叛罪,只要是共謀,不分首從皆斬,妻妾子女沒入功臣家爲奴,財產入官,父母子孫兄弟皆流2000裏。

    因爲這樣,所以在明朝經常是一案株連數十人,甚至滿門被斬、滅族,較出名的比如胡惟庸案、藍玉案等,都是牽連甚廣,達幾萬人之多。

    之所以如此,是由於朱元璋吸取唐、宋兩朝臣下結黨削弱皇權的教訓,在明律中設立了“奸黨罪”專條。

    規定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爲奴,財產入官。

    凡內外官交結,大臣專擅選官,處斬;大臣的親戚不是奉皇帝的特旨,不得授官。

    這是歷代法律中所沒有的,反映了制度的極端發展。

    朱元璋不僅在法律上嚴禁臣下結黨,而且在實踐中對官吏朋黨大肆誅殺。

    像是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私通蒙古的罪名殺死左丞相胡惟庸,廢除中書省,取消了自秦漢以來的丞相制度,將原來由丞相統轄的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升格,直接聽命於皇帝。

    而胡惟庸案牽連被殺的文武官吏足有三萬人之多,不可謂不嚇人。

    同時,由於朱元璋是布衣出身,參加過農民起義,對貪官污吏巧取豪奪,欺壓百姓,從而激起人民反抗,有深刻體會。

    所以他即帝位後,曾把府州官員召來朝面諭說“天下初定,百姓財力俱困,如初飛之鳥,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搖其根,在安養生息而已,惟廉者能約己而利人,爾等當深念之。”並用重典整飭吏治。

    明大誥中80以上的案件是懲治官吏,處刑比明律爲重。

    朱元璋還頒佈了以懲治公侯犯贓罪的鐵榜,這在中國刑法史上是無先例的。

    據醒貪簡要錄記載,官吏貪贓銀60兩以上者,梟首,並處以剝皮刑;衙門一側的土地廟被作爲“皮場廟”。

    官府常用人皮內塞草,做成人形置於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繼任的官吏。

    明律規定,官吏犯贓罪的處刑極嚴,計贓科斷,一貫以下杖70,八十貫處絞刑,對監督法律執行的御史,要加重刑事責任,並且不得赦免。

    像是洪武十八年,有人告發戶部侍郎郭桓與北平二司官吏通同舞弊,吞盜官糧。

    朱元璋下令法司拷訊,六部侍郎以下有數百人被處死,各直省官吏有數萬人被牽連入獄,追贓達700萬石糧。

    同時,明律中因涉及言論思想而給予懲罰的條款也有很多。

    如凡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斬;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斬;收藏與私習天文,杖100。

    另外,明律沒有規定,但臣民在奏章中出現忌諱的文字,便以觸犯皇帝罪,加以處死。

    在明初,朱元璋爲了加強思想控制,也曾大興文字獄。

    凡是與皇帝意志相違背的思想、言論,都被視爲“大逆不道”。

    當時,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在吹捧朱元璋的賀表中寫道“光天之下,天生聖人,爲世作則”。

    這句話被認定爲辱罵朱元璋當過和尚,因“生”音同“僧”,作過賊,因“則”音同“賊”,徐因此被處死。

    從洪武十七至二十九年,有大批文人學者因觸犯文禁或忠言直諫而死於朱元璋的屠刀之下。

    再加上元末有大量破產流亡的農民,對明朝的統治是極大威脅,所以明初一方面實行招誘流民,移民墾荒;另一方面以嚴刑峻法加以取締。

    大明律在人戶以籍爲定的基礎上,立禁遊食閒民之法,如逃亡山澤,不聽官府“召喚”,爲首者處絞,抗拒者全體處斬。

    明大誥也專列查禁流民的條款。

    明朝爲了恢復元朝末年被嚴重破壞的經濟,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了經濟立法。

    明初,爲適應農業的發展,保證勞動力的需要,頒佈法令釋放奴隸,嚴禁誘騙掠賣良民爲奴隸。

    同時,還頒發了一系列有關招收流民墾荒、興修水利,實行屯田和匠戶輪班等方面的法令。

    從公元洪武三年開始移民墾田,“徙江南民14萬於鳳陽”明史卷七七食貨志。

    遷山西晉城、長治二州的無田農民到河北、山東、河南一帶。

    凡移民墾田,都由朝廷發路費、耕牛和籽種,或免稅三年。

    許多荒地因而得到墾殖,自耕民的數量不斷增加。

    明朝的手工業生產在整個封建經濟中的比重進一步增加。

    這種新的生產關係,首先在杭州、上海、南京、松江、蘇州、景德鎮等地出現,以絲織中心蘇州爲例,明末織機多達萬臺,工匠多達五六萬人。

    松江是棉紡中心,民諺說“買不盡的松江布,收不盡的魏塘今浙江嘉善紗”,盛況空前。

    “南松江,北潞安,衣天下”,潞安在山西南部,每年供應皇室的絲綢料達5000到10000匹,產量僅次於江浙一帶。

    爲了加強對手工業生產的管理和控制,大明律專設工律一篇,對軍民官府營造的申報審批、營造所需材料、財物、人工,製造器物的品種規格等等都作了規定,違反者治罪處刑。

    明朝前期有官營和私營兩種手工業生產組織。

    官營手工業的生產規模比較大,經常有幾十萬技術高超的工匠輪番勞動。

    行業多,分工細,明初建立了匠戶匠籍制度,工匠分輪番匠和住坐匠兩種。

    輪番匠每三年到京服役三個月;住坐匠固定做工,每月有13的時間爲官府做工,月糧由國家支給,其餘23的時間自由支配。

    這種工匠比元代長年固定在官府生產的工匠,有了較多的人身自由,從而提高了生產積極性。

    對於礦冶業,對非貴金屬允許自由採礦和冶煉,官府課稅;對金銀等貴金屬礦只能由官府經營,其他與國計民生關係較大的鐵、銅、鉛、錫等礦藏,必須取得官府批准,才得開採,未經官府許可,私自開挖者,以“竊盜罪”論處。

    對商業,明代承襲前朝舊制,對某些重要商品,如鹽、茶等實行專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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