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二百四十一章 漢朝的法律來源
    而除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外,剩下的就是漢朝的法律制度了。.1kanshu

    說起漢朝的話,還是很複雜的,因爲秦始皇駕崩後,秦二世繼位,荒淫無道,重用奸臣,導致天下大亂,於是爆發了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這才推翻了秦王朝。

    秦滅以後,劉邦和項羽又進行了奪取全國政權的鬥爭。

    在公元前202年,劉邦終於打敗了西楚霸王項羽,這才得以統一全國,定都長安,建立了西漢王朝。

    可在西漢末年,外戚當道,搞的整個天下烏煙瘴氣,其中最大的外戚王莽趁機奪取了政權,代漢而立,建立了新朝。

    但王莽的政權僅僅維持了7年就被農民起義推翻了,以劉秀爲代表的豪強地主集團奪取了農民起義的果實,於公元25年重新恢復了漢朝的統治,定都洛陽,史稱“東漢”。

    兩漢歷經四百餘年的統治,封建經濟有了很大發展,與此相適應,封建法制也進一步完備,在秦律的基礎上有了顯著的發展。

    而漢朝法律的指導思想就是與民休息,寬省刑法。

    因爲漢朝統治初期,統治者深刻反思法家思想,嚴厲批判“專任刑罰”、“重刑輕罪”的主張,確立了黃老學派的無爲而治,“與民休息”、“寬省刑法”的指導思想。

    同時主張禮法並用,德主刑輔。

    漢初經過七十餘年的“休養生息”,到了漢武帝時期,封建統治已具備雄厚的物質基礎,漢武帝決心改“無爲而治”爲“有爲而治”。

    於是採納了儒家思想家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主張,將“禮法並用”、“德主刑輔”作爲今後法制指導思想。

    漢代的刑罰適用原則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響,確定了“上請”、“恤刑”、“親親得相首匿”等刑罰適用原則。

    漢朝的法律形式則有。

    律即法典,是一種比較穩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調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關係。

    漢律六十篇指的是蕭何所定的九章律,叔孫通所定傍章律。

    張湯所定的越宮律,趙禹所定的朝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漢律還有一個名稱,“三尺法”,因爲漢律是用三尺竹簡書寫的。

    2令又叫做“詔”,是皇帝根據形式變化及時發佈的。

    “令”可以用於補充法律,解釋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爲以後修訂法律的根據。

    3科又叫做“科條”或“事條”,是從秦朝的“課”發展而來的。

    據劉熙的釋名記載“科,課也,課其不如法者罪責之也。”

    科是關於考覈,以及處刑標準的具體的法律形式。

    據後漢書記載“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可見,漢朝的“科”作爲法律形式已經被廣泛使用。

    4比。

    5春秋經是漢代的“憲法”,具有凌駕於各種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

    要知道早在公元前206年,劉邦攻入咸陽時,就宣佈廢秦苛法與百姓“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這是西漢立法的開端“約法三章”。

    在建立西漢王朝以後,面對新的形勢,劉邦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於是命丞相蕭何參照秦律制定漢律。

    蕭何在秦六律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三章,合爲九章,稱九章律。

    九章律是漢朝的一部重要法典,是整個漢律的核心和主幹部分。

    爲了維護皇帝的尊嚴,補充九章律的不足,劉邦還命令叔孫通制定了有關朝儀方面的專律傍章律十八篇。

    此外韓信制定“軍法”,張蒼定“章程”。

    漢初的立法,直到漢武帝即位時,沒有大的變化,法律保持了相對的穩定。

    西漢初年,由於統治者貫徹了“無爲而治”的方針,法律相對較爲省簡,也比較穩定,自劉邦至漢武帝期間法律無大變化。

    但漢武帝即位以後,連年對外戰爭,從而使社會矛盾與階級矛盾日益激化,爲了加強司法鎮壓,開始大規模增修法律。

    漢武帝命張湯制定了越宮律27篇,這是有關宮廷警衛方面的專門法律。

    又命趙禹制定了朝律6篇,這是有關朝賀制度的專門法律。

    這兩部法規連同九章律,旁章律總計60篇,後人統稱爲漢律。

    同時爲了加強對農民起義的鎮壓,漢武帝時期還制定了沈命法和通行飲食法。

    爲削弱和打擊諸侯王的勢,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之法,還制定了腹非之法,以加強對思想言論的控制。

    至此,漢律的內容大量增加,體系龐雜,刑罰也相當嚴苛。

    自漢武帝以後直到西漢滅亡,西漢的法律基本上無大變化。

    後因“律令煩多”典者不能遍睹,元帝、成帝等朝曾有約簡法律之舉,但也只是稍加刪節,沒有大的變化。

    一直到西漢末年,王莽建立新朝,託古改制,全面廢除了西漢的法律,但並沒有改變法律的煩苛狀況。

    此後劉秀建立東漢王朝以後,廢止王莽政權的法律,恢復了西漢的舊律,所謂“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

    同時發佈了許多釋奴法令和弛刑詔書,想以此緩和社會矛盾。

    但由於西漢舊律的龐雜,煩苛,再加以東漢歷代君主不斷增加新的律令。

    因此,東漢的法律仍是科條無限,龐雜煩苛。

    章帝在廷尉陳寵的建議下,準備對律令進行一次大的刪改,但旋即陳寵被免職,此事也未施行。

    但到了東漢末年,董卓之亂使舊律湮滅。

    應劭於建安六年對漢律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整理與修訂,但具體內容,無從考察。

    從兩漢的立法活動中可以看出,西漢初年,劉邦廢秦苛法,法律呈現由繁入簡,由苛轉輕的趨勢。

    漢武帝時改變了這種發展趨勢,後來雖有要求約簡法律的呼聲,但基本沒有實現,東漢以後的法律又出現出煩苛入輕簡的發展趨勢。

    這種發展是法律自身的要,但也直接受制於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立法思想的影響。

    至於刑法的話,西漢建立後,重視總結秦亡教訓。

    像是漢文帝時鑑於當時繼續沿用黥、劓、斬左右趾等肉刑,不利於政權的穩固,於是開始考慮改革肉刑。

    文帝開始刑罰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獲罪當施黥刑,其小女緹縈上書請求將自己沒官爲奴,替父贖罪,並指出肉刑制度斷絕犯人自新之路的嚴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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