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約
    並且黔撫愛必達同樣注意到:水城廳土司久革,其子孫私稱爲土目者,喜爭訟。

    凡官勾攝,必先檄土目會役傳提,否則逃不赴案也。

    威寧州夷民俱聽土目約束,地方有命盜案及徵糧等事,皆責成土目協差分辦如鄉約。

    所以由此可見,黔西北原有的“勾”政權體制並未完全在原住民的心中消亡,他們中的許多人仍然認爲土目就是管自己的官。

    由此清王朝的流官反而缺乏權威,各種徵徭與命盜案件,只有委託土目,才能夠順利處理。

    直到1949年前,許多地方的土目依然代收稅糧,甲長、保長收齊後交給土目,再由土目上交縣裏,甚至許多漢族、苗族上稅時都要先交給土目,這樣自然就給土目提供了一個喫虛額的機會,是一種很不利的現象。

    像是赫章縣古達鄉的王定芳老先生稱,古達官家就是他們的政府,連打官司都要找他。

    不過也有不同情況,例如雉街鄉發達村的陸開良等人則稱,據老人講,他們種的是自己的地,清朝時就直接到威寧上糧,不用繳給土目。

    還有就是主奴之爭與主佃之爭,明代親履黔省的官員、文人們已經注意到土民對土目、土司的服從,並將其歸結爲安氏能夠長期統治黔西北的原因。

    比如嘉靖年間的進士田汝成雲:安氏有貴州,千餘年矣。

    豈其先世有大功德於諸蠻哉何其詐之綿永也,羅鬼憨而戀主,與諸夷異,即暴虐不怨,其強族不得代有之,故不易姓,今雖授官給印,直名羈之,不能令也。

    這是一個經典性的解釋,被明清時期的士大夫們廣泛引用,直到乾隆初年鄂爾泰等人編修貴州通志時仍然持同樣的觀點。

    這種見解在明代可能有其合理性,但清代黔西北的整個社會制度已發生了巨大變遷,原住民“憨而戀主”、“暴虐不怨”的鮮明形象亦隨之淡化士大夫們帶有感性化的描述只揭示出他們順從的一面。

    其實,許多家奴、佃戶已懂得怎樣利用現行的制度爭取自身利益,他們與土目之間的衝突成爲一個引人矚目的現象。

    需要說明,在1949年以前,黔西北地區的土目以及富有的彝人都普遍養有許多供自己役使之人,女性稱爲“柏”,男性稱爲“者”,在講西南官話時,稱爲“丫頭”、“娃子”,漢語書面語一般統稱“家奴”。

    如乾隆八年1743,威寧鎮總兵曾長治奏稱:土目之家各蓄有家奴,以供使喚。

    多者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家奴的族類成分包括彝、苗、漢等,其來源主要有:強迫佃戶、幫工爲奴;購買貧窮人家無力養活的子女爲奴;收養親人亡故的孤兒寡女爲奴;將欠土目之債無力償還者淪爲奴;此外,丫頭、娃子所生子女世爲“柏者”。

    家奴住在主人家中,常年爲主人服務,沒有親權子女非己所有與婚權是否結婚、與誰結婚由主人決定,主人可將其隨意買賣,甚至將家奴一家數口賣給不同的人,官方文書、檔案中稱爲“拆賣”。

    有的娃子成婚後,得到主人允准,另立門戶,成爲“家外娃子”,彝語稱爲“陸外”。

    有的“陸外”非常能幹,能給主人一定身價或被主人重用,成爲“半身奴”。

    這種人可自由經營自己的土地,有的甚至發展到有自己的佃民和奴僕,但在土目面前他依然還是奴僕身份。

    有時“半身奴”擁有的家奴成家後,又養有家奴,這樣層層蓄養,在水城等地產生了“七道娃子”的說法。

    乾隆四年1739,在大定府威寧州,經過策劃,數百名家奴突然一起離開主家,逃匿山箐之中,歃血結盟,“踞產背主”,希冀“出戶”,獲得自由之身。

    憤怒不已的土目們紛紛赴官控告,呈請提究叛奴。

    官員們清楚地認識到,破天荒的叛逃行動標誌着土目權威的衰減,這正是朝廷及地方官曆年打壓、干涉的結果,貴州總督兼巡撫張廣泗對此有過精闢的分析:

    臣查黔省地方,苗倮環居下游一帶,盡屬苗蠻,散處山谷之中,並無酋長統率。

    上游則倮夷最爲繁盛,其中頭目夷民各畜有家奴,以供驅使。

    而頭目中畜家奴多者每至百餘戶,少者亦有數十戶不等。

    夷俗於主僕之分甚嚴,而各土目之役使家奴,酷虐異常,迥非情理,或勒派家奴子女爲陪嫁,或強奪家奴之婦爲侍妾,稍不遂意,輕則拆賣全家,重則立斃情命,任意欺凌,生殺自主。

    而各夷奴亦遂甘心忍受,在伊等又豈知上下之等、威冠履立名分,蓋積威所致,不敢稍有抗違。

    自昭通、鎮雄等處改土設流以來,屢用兵威,官法嚴肅,各夷目等始知凜畏法紀,不敢生殺自由,肆行凌虐。

    而各夷奴中之兇狡者及又唆使各戶家奴,結黨背主。

    彝人實行等級婚制,主奴之間聯姻或媾合爲道德、倫理所不容,甚至會遭致族人懲處,“強奪家奴之婦爲侍妾”或系想當然之語。

    但土目凌虐、拆賣奴戶以及改土歸流對土目勢力的打擊等分析卻是有相當的根據幾乎所有當事官員都持此看法。

    官員們當然不能對主、奴之爭放任自流,破壞地方秩序。

    張廣泗接到呈控後,立即指示貴東道王玠、大定府知府牛天申、護威寧鎮印務大定協副將馬似龍赴威寧州調解,最後主奴雙方達成協議,土目從此不準非禮、凌虐家奴,而家奴等不得復行背主,甘結在案。

    用書面形式保證家奴的權益,反映了地方官員們削弱土目力量的目的以及人道方面的考慮。

    經過調解,嘯聚山箐的數百名家奴很快解散,由主人領回服役,但大化裏土目安巡如的家奴者廈、白革等卻陽奉陰違,“佔據伊主莊田,抗不遵斷。”由此引出了一場不算太大的風波。

    而安巡如名疆,字巡如,其先祖原系烏撒君長所屬的扯處烏土目,其後裔包括有1949年前威寧北部山區的大官寨土目、補塊土目等。

    自康熙十年1671正月俄凹、阿蠟等歸順以來,扯處烏土目積極順應新的形勢,效忠清朝,爲朝廷東征西伐。

    自雍正四年1726起,鄂爾泰開始在滇東北進行大規模的改土歸流,安巡如“自備鞍馬,糾集屬夷,爲王師前驅”,被改土歸流戰爭的重要將領哈元生賜給“叛產”五百四十畝,昭通鎮總兵徐成貞亦授予其“爲善最樂”的匾額,而黔撫陳惪榮更是對其讚賞有加。

    象安巡如一樣不但沒有受到改流運動的重創,其勢力在某些方面反而有所擴張的情形並不多見,正如其墓碑碑文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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