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買宋 >第三百三十九章 公卿士大夫
    由此,在大體上解決了是否應該集權統一之後,如何發揮君主的作用,也就是以權勢法術爲中心內容的“君臨之術”,便成爲理論家的議論重點。

    例如“權者,君之所獨制也”。“權出一者強,權出二者弱”。

    這是從理論上申明,最高的統治權力必須由君主所獨佔和完全控制運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絕不容許被分割。

    只有權柄在握,才能實現其統治,所以“善爲國者,內固其威,外重其僅”。

    “勢者,王之神”。這裏所說的勢,是指決定君主能否充分支配權力的主客觀條件。

    權和勢是不可分的,所以被視爲相同於靈魂的“神”。

    “權勢者,人主所獨守也”。因爲“有材而無勢,雖賢不能制不肖”。

    可見,君主的地位必須與一定的權勢相結合,才能名符其實地履行統治。

    “法者,偏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這說明,法是公佈於全國的普遍準則,它確定了人際社會關係,規範了人們的言論行爲,同時也使統治者的意志神聖化和絕對化。

    所以“道之於法也者,國家之本作也”,是階級統治的基本內容。

    “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衆端而潛御羣臣者也”。

    術與法的區別在於,術不是明文規定公佈於衆的,術是可因人因事因時而變的,是爲解決某些具體矛盾而採用的策略手段。

    當術與法和牴觸時,君主們便往往舍法而用術,有時,術也可能與君主公開倡導的道德準則相牴觸,這時君主們也往往摒法而用術。

    因此之故,術往往被視爲與一些詭狡手段有關,但作爲許多君主擅長操縱的統治之術,又被視爲是治國用人必不可少的法寶。

    所謂“術則親愛近習莫之得聞也”,這種隱祕幽深而又變化莫測的權木,在先秦諸子的著作中多有論述。

    術與權、勢、法相結合。

    構成各種權術、勢術、法術、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過程中都發揮過重要的作用,它涉及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

    “明王了所操者六:生之、殺之、富之、貧之、貴之、賤之,此六柄者主所操也。”

    “主之所處者四:一曰文、二曰武、三曰威、四曰德,此四位者主所處也”。

    除“六柄四位”以外,還有“主之所用也七術,所察也六微”。

    而七術即:衆端參觀,必罰明威,信賞盡能,一聽責下,疑詔詭使,挾知而問,倒言反事。

    六微即:權借在下,利異外借,託於似類,利害有反,參疑內爭,敵國廢置。此外還有“兼人之術”、“進良之術”、“擇將之術”、“天下之行術”等等,所有這些“術”,大都體現在“刑”和“法”兩手的交替運用當中。

    “殺戮謂之刑,慶賞謂之德”,君主“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君執柄以處勢,故令行禁止,柄者,殺生之制也,勢者,勝衆之資也”。

    “君臨之術”的整體構思爲以後高度君主集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2000多年來,高度中央集權的,以君主、人治爲主軸的政治體制,大體上就是以上述六柄、四位、七術、兩手等作爲駕馭國家機器、驅役全國臣民的依據和手段的,只是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中,有不同的側重點和手法變換而已。

    此外還有君主繼承製度的發展。

    需要說明,在西周的時候,就已經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王位繼承製度,但在各諸侯國還不可能很快推廣和劃一。

    春秋初期還存在着“大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古之道也”的做法,嫡庶制度還不嚴格。

    例如,在楚國,依然實行少子繼承製;秦國、吳國還沿用着兄終弟及制。

    到了春秋中期,嫡長繼承製才被各國普遍接受。

    各國雖然基本上採用了嫡長繼承製,但初期還不是很鞏固的。

    當時,列國紛爭激烈,國與國間存在着各種錯綜複雜的關係,繼承製度亦往往受到政治形勢和國與國之間利害衝突的影響。

    各國之間經常以婚姻的形式締結盟好,因此,立某國嫁來的女子所生之子爲太子,往往成爲爭取該國支持和援助的政治手段。

    如齊桓公多子,“宋華生公子雍,桓公與管仲屬孝公公子雍於宋襄公,以爲太子”,這正是因爲宋國在此時國勢漸強,大有與齊國爭霸的勢頭。

    又如,楚平王廢太子建,立秦女所生子珍爲太子,也是因爲秦國此時已經發展起來,大有進入中原爭霸之勢。

    “太子無外援將不立”。有母家勢力作爲後盾,太子可以投奔母家所在之國以避國內爭位之亂或敵國入侵之危;也可以借母家的勢力爭回繼承地位,收復國土。

    “國有外援不可贖也,王有嫡嗣不可亂也”,這已成爲當時的一種觀念。

    圍繞着君主繼承權,當時各國的君主、太子、諸子、后妃、外戚、權臣、宦官等人物進行過各種謀議,權衡利害,策劃過各種權術和陰謀,製造過各種形式的宮廷兵變和政變,篡位弒君,“春秋之中,弒君三十六,亡國五十二,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勝數”。

    這也正說明,繼承問題的關係是何等重大,在當時的政治生活中佔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從長遠來說,嫡長繼承製作爲一種比較固定的有一定繼位條件和順序的制度,對於穩定最高統治層的內部關係是有利的。

    但是另一方面,這一套制度,又難以避免當時國與國間、國內各派政治力量和王室內部權力角逐的衝擊。

    由此註定了這一重要制度從建立到確立,必然要經歷一個漫長的迭經反覆的艱難過程。

    還有就是後宮和宦官制度。

    也正是由於長嫡長繼承製的建立,促使後宮的嫡庶妃嬪制度也日趨嚴格。

    像是春秋時期,列國國君雖不能如天子之制而設立后妃,但像齊襄公那樣“唯女是崇,九妃六嬪,陳妾數百”的國君也比比皆是。

    到了春秋後期,各國國君相繼稱王,均按王的規制設立後宮,後和妃嬪的差別明顯起來,嫡庶關係完全確立。

    後宮制度作爲君主的附屬制度,對當時的政治產生了較爲深刻的影響,有時竟造成禍患,形成政治動亂。

    例如,在春秋初期,鄭莊公的母親武姜與小兒子叔段裏應外合,想讓叔段取莊公之位以代之,事情不果,叔段逃亡,武姜被囚;後莊公掘地見母,產生了有名的“黃泉見母”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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