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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章中日北京專約(2)

    八月初四,倭國全權代理大臣、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抵達清國總理衙門。

    大久保利通並不寒暄,直接道:去歲,貴邦大臣毛昶熙大人親口提及,臺灣牡丹社諸番,皆乃貴邦政令教化不逮之地,其地之生番,皆乃化外之野人。無主之地之化外野人,嗜殺成性,我國出兵征討,甚合公理。

    清國軍機大臣文祥道:臺灣全境自古既歸我國所屬,牡丹社等皆乃我化外番地,不得謂之無主野蠻。爾邦若必指爲無主之地,須要交出無主憑據,亦要有我國自願退出番地不歸管轄之印文憑據。如爾邦無此憑據,是乃信口臆造。

    大久保利通道:萬國公法有規,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亦不爲侵犯公法。臺灣牡丹社等貴邦化外之地,我國已實際佔有,且於其地建設道路、館司、學校;佔貴邦化外之地,我國不爲侵犯公法。

    文祥擲出一冊,怒曰:此乃臺灣府志及戶部冊籍,內有臺灣生番納餉之明證,我國無有其實乎!

    大久保利通不動聲色,道:文大人息怒,此等冊子,若他邦言我長崎歸屬未定,一夜之間,我可製造千冊。生番害人,我國已盡應盡之義務,貴國若以此舉爲非,唆兵攻擊,則我國不惜與貴國一戰。

    文祥怒火沖天,道:與爾言語,妄費口舌!

    二人脣槍舌劍數十日,無果。。

    倭國駐清公使柳原前光曰:如此糾纏,何日定約?西鄉大軍孤立無援,還請內務卿大人從速辦理。

    大久保利通道:清人西疆戰事未了,絕不輕易開戰於東南。我以臺東生番之地歸屬與否耗其耐心,復以賠償軍費退兵締約。

    八月二十日,大久保利通復至清國總理衙門,謂文祥道:我國兵入臺東,不屬窮兵黷武,實乃保民義舉。自四月至今,共耗白銀200萬兩,貴國結清,我兵即退。

    文祥憤然道:爾國之兵擅入我國之地,妄稱義舉,且討銀兩,爾真無恥之極!

    大久保利通亦怒,道:我國出兵討伐野蠻之生番,確屬義舉,何有無恥之說。貴國若無議和之心,我即奏請吾皇,另尋別方。

    文祥道;且隨爾便!

    大久保利通出得總理衙門,速尋英國駐清公使威妥瑪,大久保利通道:臺灣生番殺害我琉球難民一案,清日兩國磋商不成,懇請公使先生居中說和。

    威妥瑪道:臺灣生番亦害我國之民,貴國出兵確屬義舉,我定居中調停。

    大久保利通道:我國出兵臺灣,修道路,建兵營,耗費甚巨。清國若能補償我國200萬兩白銀,我方即可撤兵。

    威妥瑪道:200萬兩白銀!此數甚巨,甚難協商。

    大久保利通道:可以酌減,有勞公使先生。

    當日,威妥瑪即至清國總理衙門,遊說賠償事宜。

    恭親王奕訢道:他國攻我之地,我國償其費用,此甚無理!

    威妥瑪道:此非倭人之軍費,此乃遇害難民之撫卹。貴國若不賠償,貴國東南之臺海,必起兵戎。

    威妥瑪別後,軍機大臣李鴻藻道:直隸總督李鴻章甚諳洋務,何不致函詢問。

    奕訢謂沈桂芬道:沈大人何意?

    軍機大臣沈桂芬道:200萬兩白銀,倭人獅子大開口矣!琉球遇難之民54人,每人賠償2000兩,10萬兩白銀足已。

    奕訢道:區區10萬白銀,若能促倭退兵,當是最佳之局。此事牽扯亦多,且看李鴻章之意。

    李鴻章接函,速即回曰::閱威妥瑪敘日本兵費一節,總近嘉音。平心而論,琉球難民之案,已逾三年,閩省並未認真查辦,無論如何辯駁,我國亦小有不是。萬不得已,或彼因爲人命起見,酌議如何撫卹琉球被難之人,並念該國兵士,遠道艱苦,乞恩犒賞,不拘多寡,不作兵費,俾得踊躍回國。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討價還價,或稍得體,而非城下之盟可比。此論爲清議所不許,而環顧時局,海防非急切所能周。美、英、法、俄各國雖未明幫倭人,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獲利,斷無實心幫我。

    沈葆楨亦奏:倭備雖增,倭情漸怯,彼非不知難而退,而謠言四布,冀我受其恫嚇,遷就求利。倘入彼甕中,必得一步又進一步,但使我厚集兵力,無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故寬其稱兵既往之咎,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倘妄肆要求,願堅持定見,力爲拒卻。

    李鴻章以撫卹定案,沈葆楨模棱兩可,恭親王奕訢實不能決,遂奏請同治帝聖裁。

    同治帝諭曰;新疆戰事未了,東南復起兵戈,此不利我國。遇難之民,必當撫卹;倭人退兵之日,賠償金到位之時。

    1874年10月31日,大清國恭親王奕訢與日本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於北京簽署《中日北京專約》。

    文曰: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爲加害,日本國本意爲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清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爲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爲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定給撫卹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用作罷論。至於該處生番,清國自宜設法,妥爲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兩國互換憑單,議辦如下: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卹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臺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延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爲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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