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大明崇禎:開局啓用閻應元 >第四十九章 土地兼併?(三)地主和佃戶的關係
    朱由檢本來想立刻斥責汪汝淳,但這樣一來未免就暴露了穿越者的身份。

    他只得剋制住衝動,仍舊面帶微笑,問道:

    “汪先生說‘在我大明,更是如此’,卻是何意?”

    汪汝淳嘆了一口氣,說道:

    “前朝歷代,田主與佃農都尚有尊卑之分,主僕之分。若是打官司,官府也多是幫田主懲治佃農。可到了我大明,卻大不相同。

    “《大明律》不但沒有規定佃農和田主之間存在尊卑、主僕關係,反而明確規定田主不能無償役使佃農,否則便要受官府懲處。如此便是把佃農視爲和田主對等之民,只是存在交易關係而已。”

    朱由檢聽了這話,目瞪口呆,他雖然在穿越前,也自詡瞭解一些明末歷史,但多是集中在一些重大朝廷事件上。

    既沒真正看過《大明律》,對明代地主和佃戶關係也從未有深入瞭解,只是被灌了一腦子的地主壓迫農民,農民苦不堪言的說法。

    “《大明律》裏真有這樣的規定?”他驚奇問道。

    一旁的李之藻對崇禎身爲皇帝,卻不瞭解《大明律》,也有些詫異。不過隨即想到今上還是少年,登基又未滿一年,對大明典故法律還未完全熟悉,也可以理解。便幫汪汝淳解釋:

    “《大明律》中確有如此規定: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有司應付者減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僱工錢六十文’

    “這條律文便是說若富人使喚佃農去擡轎,便要挨六十大板,不僅如此,還要賠償佃農每天六十文的僱傭錢。”

    朱由檢皺眉道:

    “律條雖如此規定,只怕也未必真如此執行,何況這律條中只說擡轎,或者無償役使佃農做其他事情就可以。”

    李之藻搖搖頭:

    “陛下畢竟長於深宮,不知民情。以臣在鄉間見聞,若是田主家宅有事,要請佃農效力,須付給工錢。”

    “若陛下還不信,也可詢問徐玄扈,他正在編纂的《農政全書》中便有例證,南直隸常熟縣調集民夫修河。若是田主自己不願去修,而要讓佃農代修,則必須付給佃農工食費用,而不得無償役使。

    “非但現在如此,洪武初年便已有規定田主不得平白役使佃農,《太祖實錄》中記載官府徵調勞役一個月,地主若要用佃農代勞,則須付給佃農一石米作爲酬勞。”

    朱由檢默算了一下,一石米相當於後世一百八十斤,以後世米價十斤算四十塊錢,相當於七百二十塊,按洪武初年國家剛建立,比較窮困的經濟狀況,這個工錢應該算過得去。

    李之藻繼續說道:

    “若是地主爲了催租毆打捆縛佃農,便要受國法懲戒。若是打死人命,不但本人處斬,便是家產田地也都要沒收。”

    “當真如此?”朱由檢有些難以置信。

    李之藻點點頭:

    “本朝英宗年間便有這樣的判例,江陰縣大地主周圭有土地五萬多畝,爲求田租,傷害佃農性命,被逮問如律處死,並將其兼併田產分給附近無田小民。”

    朱由檢一時之間對李之藻提供的信息仍舊有些消化不了。

    他呆了半晌,又問道:

    “那大明之前的朝代又如何?”

    “若是宋代,按皇祐逃移法規定‘凡爲客戶者,許役其身’,宋代所說‘客戶’便是指佃農。”李之藻從容說道,“這便是規定地主可以使役佃農。”

    他頓了一下,繼續說:

    “宋代若是佃農和田主起衝突,雙方各自觸犯法條,佃農加一等治罪,田主應判杖罪以下則不治罪,犯有流放以上罪行,則減一等治罪。地主若是打死佃農,不判死刑,甚至也不刺配,只是發配到臨近州流放。”

    汪汝淳點點頭:“李大人說得不錯,以汝淳所知,宋代甚至不允許佃農控告田主犯罪,若是控告,則佃農本身便有罪。”

    李之藻用欣賞的目光看了一眼汪汝淳,頷首拈鬚:“南宋時便有這等例子,田主周竹坡釀私酒,被佃農告發,結果判處周竹坡八十杖,可出錢贖免杖刑。那告發周竹坡的佃農卻被打了一百杖。”

    他繼續說道:

    “到元代,田主打死佃農,連流放都不需要,只判杖責,再加燒埋銀五十兩”

    朱由檢陷入疑惑中,若是按他們這樣說,明代的地主和佃農在法律上幾乎平等。

    而且這種變革就是從明太祖時期確立的。

    但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爲衝突,他陷入思索中。

    終於想到了什麼。

    他當初的印象應該是見有人曾經論述過《大明律》中對僱工人身份的規定、

    僱工人若對主人犯罪,加重處罰。

    如果是主人打傷僱工人,則減輕處罰。

    如果主人不小心打死僱工人,也不會判死刑,而只是判處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

    只有在故意殺害僱工人的情況下,纔會判處絞刑。

    難道這佃農和僱工人的身份還有區別?

    他把自己的疑問向李之藻提了出來。

    李之藻對皇帝有這種疑問很奇怪,他皺眉說道:

    “佃戶是佃戶,僱工人是僱工人,在大明一直就是兩回事。佃戶和田主簽訂的契約是租用田地。佃戶付田租,就如房客租賃房屋,給房租一般。但房客自然不是房東的僱工人。

    “僱工人和家主簽訂的契約則是長時間比如十年內可供役使。這完全不一樣”

    汪汝淳在一旁補充:

    “而且若只是短期僱傭的短工,那便是按照凡人平民論處。”

    “至於佃農,除非他本來就是主人家的僕役,然後再租借主人家田地耕種。否則身份便是凡人平民。最多是和田主見面時,遵循以少見長之禮。”

    朱由檢聽李之藻和汪汝淳說了半天,覺得在這方面以自己的知識,確實也提不出更多的反對,只得道:

    “縱使如你們所說,我朝地主和佃戶身份差別不大,那雙方既已定約,佃戶按約交租,田主按時收租便可,這又有什麼辛苦煩難的?”

    汪汝淳和李之藻都笑了,一直在旁邊聽着的羅雅谷也笑了。

    他們似乎都在對朱由檢的天真發笑。

    天真到了有些讓他們不知道說什麼好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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