飄天文學 > 大明崇禎:開局啓用閻應元 >第五十二章 酒課提舉司
    皇宮南端外邊,千步廊東側。

    戶部有五間原先閒置的房屋粉刷一新。

    中間最大的那間房屋門楣上掛着一個嶄新的牌匾,上面寫着五個大字:

    “酒課提舉司”。

    朱由檢在朝堂上和羣臣達成協議:徵收酒稅,並且讓茅元儀做戶部郎中,主管此事。

    但這畢竟只是籠統一說,不能原樣照搬。

    比如郎中一職本是分屬戶部十三地方司內。

    現在另設一郎中,專管酒稅,就不太合理。

    戶部爲落實此事,又和內閣反覆協商,奏報皇帝,才形成具體方案。

    戶部內新設一個酒課總提舉司的機構,由茅元儀任總提舉。

    按品級,總提舉也屬於從五品官職。

    這一日。

    茅元儀在酒稅總提舉司衙門內,對兩份公文做最後的審閱。

    審閱完畢之後,兩份公文就要抄印複製。

    由提舉司吏員蓋上官印。

    再快馬由近至遠發往全國各地。

    第一份公文內容是:

    各州縣地方建立酒課分司。

    設正副提舉二人。

    稅使四人。

    下設評估所、佈告所、覈算所、徵管所、舉報所、稽查所、照磨所、儲運所、人事所、監察科。

    這最後的監察科名義上掛在酒課司下,實則對都察院負責,專門負責監察本地酒稅司是否有貪瀆不法之事,直接向巡查御史報告。

    先由各地知縣從當地三十五歲以上的生員中選拔六人、

    分任正副提舉和稅使。

    提舉則再負責選拔年齡二十五歲以上的童生充當各所正副主事。

    其他所需算手、抄手、差役由各所自行招募。

    凡在各酒課司任職滿三年,考覈優秀者,原先的生員,可賜同舉人出身。原先的童生,可賜同生員出身。

    最後一條是朱由檢和茅元儀商議後決定的,另有專門的聖旨,通過各地提學御史和教諭傳達下去。

    朱由檢深知,這最後一條加上去後,巨大的激勵效果。

    此時明朝全國各地的生員總數大概在五十萬以上。

    這是明末顧炎武的估算。

    而現代歷史學家的估算,有認爲明代生員總數在六十萬以上。

    童生數量自然更多,全國童生數量可能超過六百萬以上。

    這五十多萬的秀才,和六百萬的童生,是一個龐大的有文化的人力資源庫。

    如果能充分運用好這筆人力資源,調動起這筆人力資源的積極性,許多事情都容易辦。

    徵收酒稅,乃至以後增加出來其他各項稅收,自然也不例外。

    這比起萬曆時期用太監招募各地無賴和遊手棍徒,徵收礦稅,無組織無紀律,效率要高得多。

    徵收酒稅中,表現優秀的生員可以升爲舉人,童生可以升爲生員。

    這足以讓生員和童生搶破頭來爭取這個差事。

    要知道無論童生考中生員,還是生員考中舉人的錄取率都是極低的。

    童生考秀才,要經過三道關卡。

    第一關是縣試,錄取率大概爲十分之一。

    第二關是府試,錄取率更低,姑且算十五分之一

    第三關是提學官主持的院試,錄取率是百分之五十。

    只有闖過這三關,一個童生纔可能成爲秀才,也稱作生員

    秀才雖然是科舉功名最低的一階,但已經是過五關斬六將而來。

    合計起來,明代童生成爲秀才,一輪下來,三關考試,錄取率在三百分之一,甚至可能更低。

    有的人可能考到頭髮花白,都考不中秀才,被稱作老童生。

    正因爲此,秀才已可算是地方上的文化精英。

    而秀才到舉人,還要經過科試和鄉試兩關。

    通過科試的,被稱爲科舉生員,纔有資格參加鄉試。

    有人曾按明末生員五十萬的數字估算,生員到舉人的錄取率只有千分之兩點四。

    當然這些都是以一輪考試而言。

    秀才和舉人的總數則都是多年考試累積下來的。

    但無論如何,對大部分想進入仕途的讀書人而言。

    有機會從童生直接跳級成秀才,從秀才跳級成舉人,這個誘惑都是相當巨大的。

    即便最後無法考中進士。

    光是秀才和舉人的身份,在地方上就享有各方面的福利,地位尊貴許多。

    朱由檢在加上這條後,擔心內閣和給事中會封駁。

    還想着用什麼額外手段,強行推動下去的。

    但意外的是,並沒有遇到什麼阻撓。

    原來內閣覺得既已同意徵收酒稅,用秀才和童生來徵收,總比太監招募無賴來徵收,對地方破壞更小。

    而把秀才直接升做舉人,童生直接升做秀才,也只是一個名分罷了。

    畢竟最後還有會試,只要考不中進士,大部分也混不進高官隊伍。

    讀書人多了一個升遷路徑,也不會有什麼怨言。

    所以樂得做了一個順水人情。

    只是加了一個限制條件,由此途徑而成的舉人,只能出任巡檢或主簿類官吏,不能出任教諭。

    即便考中進士,也只能出任戶部體系內的官員。

    除了這份公文之外。

    還有另一份公文是關於酒稅徵收的具體辦法。

    規定各地酒稅分司先統計當地的酒樓、酒商。

    讓他們各自申報財產和每年販酒收入。

    徵收十分之一的財產稅,作爲過去朝廷未徵收酒稅的補償。

    每年販酒利潤則徵收百分之五十。

    如果瞞報財產和販酒利潤,實際相差百分之十以上,允許夥計或家僕,或其他知情者告發。

    告發後,只准被告者家人保留百分之十的財產。

    把百分之四十的財產獎給告發者。百分之五十充公。瞞報者發配充軍。

    對私人釀酒和小酒販,按成本的百分之十收取酒稅。

    如有瞞報偷稅漏稅,按漏稅金額的五倍懲罰。

    地方上徵收酒稅的百分之五充作酒稅司的運作資金。

    百分之十,留給地方衙門使用。

    百分之八十五解送朝廷。

    這樣分配是必要的。

    給地方上一些好處,地方纔會有積極性,徵稅的措施推行下去才更順利,也更可持續。

    預計兩個月內北直隸,以及山東、河南、山西布政使司的酒稅可以初步徵收上來。

    兩個月內就可以有600萬兩白銀進賬。

    就算百分之八十五送朝廷,也有五百一十萬兩白銀。

    對於朱由檢兩個月後去皮島送軍餉,差不多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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