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當事人的丈夫所用來錢是屈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不等的處理權。《婚姻法》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丈夫或妻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不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而在本案中,當事人丈夫在我的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非爲日常生活所需而處分與我的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此拔款有銀行的票據可證明,贈送第三者10萬塊錢時並沒有經過我的當事人的同意,損害了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法律行爲應屈於無效的法律行爲!

    律師小劉對着審判長認真道。

    被告方,現在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1、原告律師說10萬塊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當時情況下,第三者對當事人丈夫的已婚事實並不知情,所以當然認爲10萬塊錢的錢是屬於張先生的個人財產。第三者對10萬塊錢的取得是“善意”的。

    2、另外,根據《法律》規定,財產的設立與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既然10萬塊錢已經公證登記在第三者名下並已經交付給第三者使用,所以第三者

    擁有對10萬塊錢的所有權。

    對方律師說10萬塊錢資金是出於夫妻共同財產,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缺乏事實的依據。請求法院對原告主張返述10萬塊錢不予支持!

    原告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

    1、被告律師說第三者對10萬塊錢的取得是“善意”的,從我國學理和司法實踐來看善意取得應具備1、讓與人必須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佔有不動產。

    2、受讓人必須通過交換取得財產的條件。而當事人丈夫贈與第三者10萬塊錢的財產是與我方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爲所有權人之一的我方當事人對此贈與行爲毫不知情。同時被告也在三個月前己得知我方當事人的已婚事實。因此第三者並不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佔有不動產。並且,第三者佔有此動產時並沒有交換任何財產基於這兩點便可斷定,第三者的此項行爲完全不屬於善意取得行爲。

    2、雖然10萬塊錢已經公證在第三者名下,但是根據法律規定第七條規定:財產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照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既然贈與行爲因侵犯我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歸於無效,那麼第三者對於10萬塊錢的取得也失去了合法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對非合法取得財務是不予保護的。因此,第三者應當將10萬塊錢返還給我的當事人。

    被告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

    但是第三者是在取得10萬塊錢三個月後,才知道當事人丈夫已婚事實,在這期間第三者與當事人丈夫感情穩定,她只當這是當事人丈夫贈與給她的一份禮物,而並不知道如果這十萬塊錢原告與其丈夫的共同財產。再說我們現在先把着眼點放在贈送10萬塊錢這一行爲發生時,第三者對當事人丈夫是否結婚亳不知情,因此第三者認爲我當事人丈夫井沒有悉意侵佔原告的財產權益,取得10萬塊錢財產是合法的。原告不能要求第三者返述10萬塊錢。

    原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下面對第二個爭議焦點,經公證的10萬塊錢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

    首先市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1、根據我國撫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中明確規定:撫養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義沒有牛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撫養份額。

    當事人丈夫與我方當事人留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當事人丈夫所立的遺囑中應當涉及未成年孩子的特留份。

    當事人丈夫在與我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同居,在我方當事人多次勸說下仍不知悔改。我方當事人與其夫妻多年,即使在得知其丈夫違背夫妻雙方忠誠,對家庭不管不

    顧之後仍然盡了妻子的本分,料理家事照顧孩子,爲家庭操勞,因此於情於理都應當得到其丈夫的補償。

    但這10萬塊錢並沒有留有給我方當事人及孩子一分錢。當事人丈夫擅自公證這10萬塊錢不僅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我方當事人及孩子的合法權益,同時也違反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的譴責。

    私自挪用夫妻財產行爲是屆於民風行爲,我國《民法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共有財產必須表示擁有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財產瓜分無效。而在我方當事人的丈夫公證時候,第三者陪同前往,其所公證的財產是否完全出於真實意思表示不得而知,因此,我方當事人對其丈夫公證的財產的效力存在質疑。

    鑑於上述兩點,我方當事人主張該公證無效,第三者應返還所有受贈的財產!

    被告方,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1、根據法律法規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證財產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訂合《華夏國公證法》《公證細則〉等相關規定。而且公證財產的方式是必須經過大量的程序才能成立,因而公證其他的方式更能保障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3、說到當事人丈夫沒有盡到責任違背夫妻雙方忠誠,那我想問一下,原告又是否盡到責任?在法庭上公然說出喜歡林南林醫生,爲了是不是違背了道德問題,而且在直播間的時候原告和其丈夫還是存在婚姻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原告依然不知悔改,違背夫妻雙方忠誠,對家庭不管不顧之後仍然不盡妻子的本分,不料理家事照顧孩子,不爲家庭操勞,因此於情於理都不應當得到其丈夫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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