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當事人丈夫公證符合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因而這份公證是完全有效的。如果對方律師質疑這份公正的法律效力,就是在公然挑戰我華夏的法律體系的權威性!

    我的發言完畢。

    第三人,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我兒子經公證的財產中沒有爲既無勞動能力義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違反了華夏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侵害了我合法的撫養權,應當無效。

    原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請被告律師注意我所說的“存疑〞態度是針對“公證財產中的10萬萬全部給予被告〞的這一內容是違反公序良俗原則而請求無效。可是法條也有涉及對公證財產部分無效的規定,證明無論多嚴謹的程序都有出錯的可能,我方當事人有權持質疑態度!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請對方律師注意,在進行公證財產時公證員已經確定財產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也不可能成功進行公證證明。

    審判長敲法槌後開始呵斥道:“請雙方代理人注意言語!”

    第三人是否還有新的辯論意見

    沒有了

    原告是否巡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沒有了

    下面就第三個辯論焦點,原被告、第三人是否享有10萬塊錢?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1、根據華夏法律法規規定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撫養權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義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額。當事人丈夫與我方當事人仍留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屬於缺乏勞動能力義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應當爲其留有一定的份額。

    鑑於此,當事人丈夫所公證的財產不符合法律規定,應歸於無效。華夏《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

    養教育的義務。當事人丈夫已經知道原告的關係對孩子疏於照顧,因此無論是出於對孩子的補償還是出於法律的規定,都應當履行作爲一個個父親的義務,以自己的財產5萬來承擔孩子的教育貴、生活費等。

    孩子如今尚未成年,對孩子的撫育將需要一筆很大的費用,所以5萬的請求理應得到支持。

    2、根據華夏《婚姻法》第N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其丈夫與我方當事人夫妻多年,作爲丈夫有義務對其妻子即我方當事人進行照顧,我方當事人作爲其丈夫的第一順序親人,有權利得到其丈夫的部分財產。此點毋庸置疑。同時其丈夫完全沒有盡到丈夫的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我方當事人仍然對家庭盡忠盡貴,把孩子照顧得無微不至。而今後我方當事人獨白照顧未成年的孩子將需要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作爲丈夫、作爲父親,有義務對此負上一部分責任。因此,我方當事人分得其丈夫的財產3萬合情合理。

    被告方,現在發表你的辮論意見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第5條規定,分財產應當按照持有人本人協議進行。本案中原告丈夫已經公證完成,將財產贈與第三者,並且第三者當時意識清醒,財產經過公證處公正已經成立,饋贈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分割財產時應當按照財產進行。

    我方認爲,原告所指證的事實、證據並不充分,原告第三者受饋贈時意識模糊沒有證據加以佐證,純屬主觀臆斷,第三者有權按照財產所載,獲得饋贈財產。

    第三人代理人,現在發表你的辯論。

    我老伴己經在1995年去世,兒子自結婚後,也不與我共同居佳,我一直靠着一份2000元的退休金來支撐生活,無其他經濟牛活來源。2000元的退休金遠遠不能維持我生活。我過得如此拮据,兒子公證財產時卻沒有爲我保留必要的份額,我辛苦把孩子養大,到頭來卻是這樣的結局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通的啊。因此我要求分得5萬元財產。

    原告方是否述有辯論意見

    沒有

    被告是否還有辯論意見,

    2000塊錢在現在社會,一個白領月薪才2000塊錢,你退休工資2000完全可以支撐自己的生活費,甚至可以補貼孫子。

    第三人是否述有辮論意見

    沒有

    下面就四個辯論焦點,林醫生是否可以減緩處罰?

    首先由原告方發表辯論意見。

    法律依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方當事人打賞被告3000元,被告已經形成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應當認定“數額較大”,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被告方,現在發表你的辮論意見。

    1、首先我方當事人並沒有主觀引導原告打賞,所以這是原告自願打賞的行爲,而且原告打賞的時候意識是清醒狀態,而且有證據證明我方當事人即被告,在直播間公屏頻繁發出不需要打賞,免費看病,有聊天記錄可以作爲證據。所以構成詐騙犯罪無效。

    2、程序不合法的證據。取證本身既然是一種訴訟活動,操作時必定要有一定程序限制。突破程序限制的取證行爲無疑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如詢問證人時,詢問人員沒有先出示工作證和告知證人作僞證要負的法律責任。扣押、勘查、檢查、搜查時,警察沒有出示相應的法律文書。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時,警察沒有告知其有申請回避權。

    3、方式不合法的證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原告末經許可且無任何法律授權而帶人強行進入第三者住所,獲取了丈夫和第三者在一起的視頻和照片等證據。該取證方式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第三者的隱私權,所取的證據不能被法官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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